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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2020-11-17 02:49     字号:

  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福建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Fujian,缩写为LS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各系统图书馆及相关行业与机构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社会,发展我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动员和团结全省图书馆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思想为指导;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全民阅读、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体系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文化厅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管理、指导、协调,同时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和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挂靠福建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行政上受福建省图书馆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27号福建省图书馆内,邮编:3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本省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文献,促进专业信息传播;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等相关学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与信息素养;推动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加强省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学术交流、馆际协作与文献资源共建共享; 

  (四)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举办专业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 

  (五)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发展会员,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本省图书馆事业的建议,完成上级委托的课题研究与工作项目;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 

  (七)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咨询、科普宣传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为各级地方政府在文化、教育、科技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图书馆事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国际和地区间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境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九)介绍、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优秀科研成果与先进技术,评定本省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优秀科研成果与先进技术; 

  (十)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促进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条件如下: 

  (一)个人会员(具备其中一条即可) 

  1.具有助理馆员以上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者; 

  3.高等院校图书馆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2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3年以上;或有实际工作经验,自学成材,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其他成果者; 

  4.对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热心参加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或机构人士; 

  6.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可作为学生会员申请加入,毕业参加工作后直接转为会员。 

  (二)单位会员 

  1.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全省各系统图书馆及各级图书馆学会、学组; 

  2.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依法成立的与本会学科专业有关的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须经12名会员推荐,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直接委托秘书处审批; 

  (三)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专业培训、论文评选,优先在学刊上发表论文、在有关会议上介绍研究成果; 

  3.优先获得本会各项服务,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学生会员除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不变。 

  (二)单位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在有关会议上介绍科研成果和最新产品; 

  4.优先获得本会各项服务,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理事名额基本按各学组会员人数比例确定。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中具有一定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图书馆学或其他学科专家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候选人应通过所在学组会员充分酝酿、协商推选,再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3届,如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担任理事工作,可由本学组提出增补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如副理事长以上领导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担任相关职务,须增补理事代行副理事长以上职务,也须经理事会协商并表决通过。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理事等相关职务者,继续挂职至本届任期结束。理事会组成要尽可能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下设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普工作委员会、医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研究组,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原则上由理事会分工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由本会挂靠单位提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学会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其他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账目(或委托挂靠单位财务代管账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经费开支由理事长(或驻会副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4日本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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