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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图书馆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3-11-06     字号:
 

(2005年12月16日第六届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则,为保障和落实全馆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馆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馆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内部事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馆职代会制度是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措施,也是我馆工作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好机制。

第三条 馆职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政策法规,在馆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促进图书馆的改革,发展图书馆事业,为我馆建设和改善职工生活等服务,正确地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四条 馆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全体代表的政治和文化素质,加强组织个性和纪律性。

 

第二章    馆职代会职权

第五条    馆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馆长的工作报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馆或部科室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2、讨论通过馆内部关系全体职工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则、守则及措施、办法等。

3、配合人事部门,组织职工代表参与全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馆领导实行民主监督。

4、审议通过爱心基金准则,并监督执行。

5、对我馆经费使用情况及办馆、节约开支等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审议通过馆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

7、对馆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馆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遵纪守法,联系群众,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工作积极,作风正派。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了解馆各职能部门执行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和职工提案的落实情况;有权对职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向馆职能部门提出质询。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身身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随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职工代表占馆职工总数的比例为20%,职工代表中一般职工应占30%以上,中层干部和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门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各选举部门按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各选举部门选出的代表须经馆党总支审核后,下文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三至五年。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部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部门补选。

第十二条    列席代表:馆职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职工代表的领导以及具有一定影响的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馆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与馆工会届期同步。

第十四条 馆职代会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才能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馆职代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召开,实行一个代表双重身份(即是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馆职代会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由5-7人组成,从本届职工代表中提名并由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其主要职责是:1、主持大会召开;2、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3、组织审议馆工会工作报告;4、组织审议馆长工作报告;5、组织审议馆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报告;6、组织审议职工代表的提案说明;7、组织审议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决定;8、组织大会选举工作;9、负责起草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通过;10、决定大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等;11、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七条 馆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会经费使用审查、馆聘任、调解、生活福利、民主管理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通过。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职代会提案征集工作。在职代会召开的半个月前,馆工会要积极组织各工会小组围绕馆工作中心的议题开展提案征集工作。馆工会或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属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经预备会审定后,可作为大会议案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属于行政方面处理的一般建议提案,经预备会审定后,提请行政负责人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议报告制度。1、馆工会应在职代会闭会后的十天内,通过填报“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向工会如实反映职代会的工作情况,以便上级工会掌握情况和进行指导。2、填报的内容包括:大会的中心议题,方案名称及修改、完善、表决情况;上次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本次大会的特点及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培训制度。1、馆工会要视情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并形成制度。2、培训职工代表可以采取专题讲座,以会代训的形式;可以组织职工代表参与工会组织的培训班。3、职工代表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法规,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开展正确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教育;有关专业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资料管理制度。涉及职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历届、历次职代会组成人员的名单、会议文件决议,照片等资料;历届、历次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及处理情况,各专门小组的会议记录,有关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总结材料等,都应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章    馆职代会与馆工会

第二十二条 馆工会是馆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下列工作: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2、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3、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4、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组织职工代表对馆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6、主持召开临时性会议,研究急需讨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馆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馆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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