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参考报告202304◇政策评议分析报告:多省份完善生育登记管理制度
2023-02-10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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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后,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其中,关于“取消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的修订内容引发网络争议,相关微博热搜的话题阅读次数超过2.5亿,“是否意味着鼓励未婚先孕、未婚生子”成为网议最大焦点。《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一、《办法》政策解读
官方数据显示,四川是中国人口第五大省,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在全国排名第七,占全省人口两成以上。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对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共十四条)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的《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比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解读,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育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二、网络热议的焦点
舆论对四川政策变化的关注热情,很大程度是因为未婚生育这个话题本身具有十足的吸引力,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其牵涉的民生问题非常普遍,调整政策,保障相关权利,可谓民心所向。从舆论的反馈看,此次话题并不单纯讨论未婚先育,“生育登记”相关政策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一)是否鼓励未婚生育?
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是《办法》最引人关注的一项改动。据了解,目前,广东、陕西、福建等地的生育登记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也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进行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有网友认为,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在变相鼓励未婚先孕、婚外情等,有违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对此,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向媒体表示,《办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未婚先孕”人群平等享有一些妇幼保健服务。
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表示,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并不意味着承认例如婚外生育是合法的,也不是承认这是道德正确等等,从客观上来说,不是“允许”,而是“包容”了。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表示,《办法》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是顺应婚姻家庭新形势的变化而作出的适应性调整,是政策包容性的体现,但并非对非婚生育等情况进行鼓励。他还认为,类似的生育登记制度改革将逐步向全国普及。
“它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政策,而不是引导性政策,不是说鼓励非婚生育”,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口学系主任杨凡认为,该政策是为了保障非婚生育女性及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证这些公民享受应得的国家提供的生育服务。
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取消结婚限制,使胎儿的健康权和公民权进一步得到了保障,同时也是进一步维护非婚生妇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享受相应的公共卫生健康服务。调整后的生育登记工作,只专注于生育事实本身,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这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其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二)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不再难?
非婚生子女登记难、上户口难,以致成为“黑户”的情形在过去屡见不鲜。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将令“黑户”成为历史?四川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在回应中强调,生育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不能等同于上户口。对此,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成雪补充道:“生育登记不等于‘上户口’,这是两个概念,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混为一谈。”
生育登记的前身是“准生登记”。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颁布后,准生登记演变为“生育登记服务”,其目的是为了让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而上户口其实就是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政策依然面临亲生父母不配合、各地对非婚生子女落户的具体操作细则不尽相同等问题。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非婚生子女能顺利进行生育登记,并不等同于其能够顺利进行户籍登记。
舆论发酵后,人口学专家何亚福也在个人社交平台表示,不论是否结婚都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只是对法律规定的一个具体落实。但在现实中,我国有一些非婚生子女面临上户口难和上学难的困境。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有助于解决上户口难和上学难的问题。
(三)能否更好保障未婚先孕群体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认问题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而确认其身份最有效的途径便是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让非婚生子女也能进行有效登记,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一视同仁,从法律层面再次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不受限制、歧视,进一步保护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的权益,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办法》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实质改变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子女权利,而是以更加宽容开放的态度来面对日益多元的社会现象,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作为人格权,是作为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无法也不应被剥夺的权利。《办法》不再将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从本质上体现了对妇女生育自由意愿的尊重,从思想上免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
总的来看,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有利于保障《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落地实施,保障非婚生子女和未婚先孕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尊重婚姻自由、生育自由,对提升生育意愿有积极推动作用。
(四)如何规避风险?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主要是适应当前社会婚育的新特征,未来在实行的过程中,建议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合理规避风险,让该政策能够良性地运行。重庆市协和心理顾问事务所所长谭刚强认为,《办法》旨在挽救人口下降危机,但取消已婚生育登记显得有些“草率和仓促”,可能会向社会传递误导信号,冲击家庭及中国传统伦理之余,还可能衍生出更多非社会规范性的生育路径。对于《办法》中提到简化生育登记的要求,特别是其中关于没有必要的合法证件,只凭情况说明和个人承诺就可以进行生育登记的条款。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杨成钢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此举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因为目前我国还客观存在着一些拐卖儿童、拐卖妇女等这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他认为,简化流程应该更多地体现在提高生育登记的效率上,使生育登记的工作流程合理化,而并非简单的简化,更不是指生育登记的工作变得简单粗糙。
三、我国生育登记制度的现状
(一)“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政策背景
生育登记是准生证制度的延续,自从国家实行二孩政策之后,各地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办理,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其中办理生育登记需要结婚证,且非婚生育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由于生育登记是进行免费产检、入院分娩、生育保险报销的前提,非婚生育女性从怀孕到分娩,面临重重风险。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提出“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202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推动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并提出完善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求、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等。
在此背景下,各省开始修改计生条例,并对生育登记制度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其实都是对2021年中央提出的“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具体落实。
(二)多省份出台政策完善生育登记制度
四川出台《办法》并非全国首例,目前全国有广东省、安徽省、陕西省、福建省等省份在各自的生育登记办法中,都放宽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并未将是否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其他省市在生育登记中明确提及需提交夫妻双方结婚证,此外有省份例如河北省在其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2022年3月发布的《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在粤生育登记的户籍孩次与地点,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2022年4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鼓励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生育登记,激发群众生育意愿。该通知所附《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填报说明指出,对于婚姻状况,未婚生育或婚外生育,应注明男女双方具体婚姻状况(已婚或未婚),未婚生育可不提供结婚证。
2022年6月,湖南省卫健委发布的《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规定,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2022年6月,陕西省卫健委发布《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登记人的婚育状况由本人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登记机构可通过全员人口库、生育信息登记系统进行查证,不得强制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登记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他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2022年8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在《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
此外,一些地方已经修改生育保险报销政策。2022年11月,广西河池市明确,市内所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可报销,对生育的孩次不做限定;非婚生育和生育三孩以上孩次的情形都可以报销,并按险种标准获得生育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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