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021010◇美国232调查的内容、影响及应对
2021-05-12 03:06:00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一、232调查是美国惯用的贸易“旧工具”
(一)232调查内容概述
(二)美国多次利用232调查对多国发起贸易争端
(三)232调查是“伪装的”保障措施
(四)“安全之幕”背后美国政府的国际、国内目标
1.经济层面:通过高关税推动资本回流,辅佐美国“再工业化”战略
2.国际政治层面:通过宣告例外状态悬置WTO法,推动“特朗普式”的国际贸易秩序
(五)232调查的政策效应
二、日本、德国应对美国贸易战的举措
(一)日美贸易战
1.日美之间的竞争性冲突
2.日本应对日美贾肠战的策略及其得失
(1)依据对美“自愿”出口限制协议控制相关行业产品出口数量
(2)实施日元升值,并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扩大内需
(3)支持日本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推动产业转移
(4)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利用外部环境力量推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5)利用外部压力逐步解决国内经济制度方面的问题
(二)德美贸易战
1.美国利用232措施实施“泛国防论”下的保护主义政策,并将其作为利益博弈筹码,敦促德国推动达成美欧自由贸易协议
2.德国的应对措施
(1)在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框架下.利用进口关税及数字税手段与美国博弈
(2)实施补贴性质的产业链政策,形成制造业发展新动能
(3)推动与美国谈判协商化解贸易摩擦
三、我国应对美国贸易战的举措建议
(一)针对232调查,我国需合理防范、审慎应对
1.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底线思维,合理管控中美分歧
2.凝聚共识,坚决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3.直面各领域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释放改革开放制度红利
4.发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稳增长、调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5.以关键核心技术为引领,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
(二)做知识产权强国
1.强化我国各个领域的科技研发能力
2.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3.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4.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2021年1月21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下称“BIS”)正式发布了其向国会提交的2020财年有关出口管制及232调查等相关职权事项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显示,BIS将启动232调查,以确定特定产品的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总统,以便通过关税对进口进行可能的调整。
虽然目前美国政权交接业已完成,新一届美国政府在整体出口管制政策上会如何变化仍有待观察。但从过去一年美国两党政策讨论的内容上来看,报告中所提到的几个重点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两党对华政策的共识。
一、232调查是美国惯用的贸易“旧工具”
(一)232调查内容概述
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节(《美国法典》第19卷第1862节)规定,总统有权根据商务部的肯定裁决,对某些进口产品实施限制,即被调查的产品“进口到美国的数量或情况可能危及国家安全。”1962年的《贸易拓展法》为232调查设定了明确的步骤和时间表,并允许总统在商务部认定相关进口产品威胁到国家安全之后,对采取适当的行动做出最终决定,但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和调查的潜在范围并未明确规定。虽然没有对国家安全进行具体定义,但指出调查必须考虑某些因素,例如预计国防需求所需的国内生产;国内产能;为国防提供的必不可少的人力资源和物资;以及由于过度进口造成国内产品被取代,进一步引发的失业、投资下降、政府收入下降等。
(二)美国多次利用232调查对多国发起贸易争端
2017年4月20日,特朗普总统指示商务部启动钢铁与铝产品232调查。
2018年3月1日,美国政府宣布对进日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加征25%和10%的关税,所涉产品价值高达480亿美元。为回应传统盟友的利益诉求,美国一方面宣布钢铁和铝产品关税于3月23日生效,另一方面提出了临时豁免计划:加拿大和墨西哥产品的豁免视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重启谈判结果而定;其他贸易伙伴可同美国贸易代表(USTR)谈判,确定可否豁免关税;公司可向商务部长提起申请,将特定产品排除在关税之外。3月22日,美国将欧盟、韩国、巴西、阿根廷和澳大利亚的关税豁免延长至5月1日。4月30日,特朗普政府将给予欧盟、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关税豁免再次延长至6月1日。
特朗普的分化策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8年3月28日,韩国率先妥协,承诺减少钢铁出口以换取永久钢铁关税豁免。6月1日,阿根廷承诺就钢铁和铝产品实施出口配额,换取永久关税豁免;巴西则仅对钢铁产品实施出日配额。同日,美国开始对来自欧盟、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而澳大利亚成为唯一的在钢铁和铝产品方面不受贸易限制的美国伙伴。
面对美国232调查,中国采用“WTO诉讼+关税报复”模式加以应对。2018年4月5日,中国率先将美国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WTO)。随着关税豁免期届满,欧盟、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国纷纷要求与美国进行WTO磋商。截至2018年8月31日,已有9个WTO成员向认WTO起诉美国钢铝232措施。4月2日,中国开始对价值24亿美元的美国输华产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并加征关税,以再平衡美国232措施造成的损失。此后,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国也采取类似反制措施,所涉价值达240亿美元。
针对他国贸易报复行为,美国贸易代表在WTO提起诉讼,指责加拿大、中国、欧盟、墨西哥、土耳其、俄罗斯等国针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WTO协定。美国全球贸易战全面打响。
2020年5月4日和6日,美国商务部连续发起两次国家安全232调查,分别针对电力变压器及其组件中的叠片、铁芯和移动式起重。美国商务部长罗斯在232调查公告中表示:“商务部将进行彻底、公正和透明的审查,以确定用于变压器、电力变压器和变压器调节器的叠式和绕铁片的进口对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电力企业人士表示,近年来,机电产品出口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的优势领域,尤其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比重逐渐增多,鉴于此,政府有关部门、商协会等应积极协助企业开拓相关市场,尽可能减少对少数国家的依赖。
美国现任总统拜登曾表示,在找到解决产能过剩的全球解决方案之前,他将支持并维持钢铁和铝的232关税,但他提出:希望赋予232调查新的“使命”。一是,“将审查现有的232关税”,以确保这些关税“在现在和长期实现支持工人和壮大中产阶级的目标”。二是,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公平贸易、保护关键基础设施。三是,保持美国的战略核心地位,联合盟友,共同对付中国……他批评特朗普“将美国最亲密盟友——从加拿大到欧盟——的进口产品定为国家安全威胁,并破坏性地、不计后果地征收了(盟友的)关税”,他认为“特朗普切断了我们(美国)与伙伴的经济影响力,削弱了国家应对真正经济威胁(中国)的能力。”
(三)232调查是“伪装的”保障措施
华东政法大学学者陈敏佳、华东政法大学讲师刘滢泉分析,美国的232调查违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1条和第2条,即不得随意提高关税和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等规则。欧盟和中国均认为美国232调查属于“伪装的”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进日产品数量的增加导致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或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对该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例如通过提高关税和施加配额等手段抑制出口国产品数量,但是所采取的方式不可具有歧视性。要想采取保障措施,进口国还需证明进口增加和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认定一国行为是否构成保障措施时,应该注重成员方国内法中该措施的特征以及启动该措施的程序,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WTO《保障措施协议》将“严重损害”定义为“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地位造成的重大全面的损害”,将“严重损害威胁”定义为“严重损害明显迫在眉睫”。而根据美国《贸易扩张法》第232节,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特定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且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国防”要求,具体表述为“一定的数量或在一定情况下”,进口对“国家安全有损害的威胁”。
从字面上看,美国《贸易扩张法》第232节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提高关税,保障措施则是为了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且美国《贸易扩张法》第232节并没有规定必须证明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乍看之下,似乎与保障措施有所区别,但实际上美国232调查最终得出“威胁损害国家安全”这一结论的路径是:判断过量进口是否“削弱国内经济”,归根结底还是对“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进行调查。且美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有损害的威胁”,仅仅用“一定的数量或在一定情况下”试图界定。从本次232调查可以看出,美国通过一系列数据显示美国国内钢铁产业的停滞和中国钢铁出口的来势汹汹,从而体现出美国钢铁产业被削弱的严重程度。因此,美国232调查可以说是“伪装的”保障措施。
但美国认为,此次调查是依据其国内法,而非WTO规则。且美国国内法中另有章节规定保障措施的内容,因而本次调查引用的美国《贸易扩张法》第232节与保障措施毫无关系,就算纳人WTO体系,美国认为232调查也符合GAJTT的“安全例外条款”。然而,根据GATT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兜底条款的表述:“战时或战时关系中的其他情况”,可以明显看出“安全例外”条款是适用于战时的,现在的中美关系显然不属于战时,此条款根本不适用,因此美国的说法并无依据。
从美国的抗辩可以看出,美国似乎更倾向于用单边主义解决问题,而这并不符合国际法体系所维护的多边主义。且在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判断一项措施是否为“保障措施”的依据只能是WTO的《保障措施协议》,而非美国国内法。一个国家既不能利用国内法对国际法随意进行解释,也不能自行判断他国的措施或法律是否符合国际法,否则各类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四)“安全之幕”背后美国政府的国际、国内目标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陈若鸿分析指出,“国家安全威胁”话语是特朗普政府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一种政治建构,其目的是在“安全之幕”掩盖下实现其“例外状态的治理”,对外悬置WTO法,推动特朗普式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内助推美国再工业化进程,在复杂的国内治理情境下强化政府权力。
1.经济层面:通过高关税推动资本回流,辅佐美国“再工业化”战略
对特朗普而言,“再工业化”对于重振美国经济、实现“让美国再次伟大”的目标十分重要。“再工业化”战略源自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对上世纪“去工业化”转型的深刻反思。特朗普提出,"‘美国制造’不只是一个日号,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为此,特朗普政府通过对内减税、对外加税的方法形成组合拳,敦促资本回流,一方而继续国内再工业化进程,另一方面减少贸易赤字。在232措施下,对进口产品加征高额关税虽有许多负面效果,但其意图是加重进日产品成本,迫使产业链进行重新调整,促使那些关注美国市场的资本回流,以重振美国制造业,振兴美国经济。正如其钢铁232报告提到的,通过此类措施可以“帮助美国国内钢铁业恢复闲置设备的运行,让关闭的钢厂恢复生产,通过雇用新钢铁工人保护必要的技术,增加钢产量。”
国际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义桅指出,美国政府报告多次提到多次提及“中国制造2025",称“雄心勃勃的中国制造2025计划让美国人觉得,中国将威胁到美国最根本的竞争优势——技术和知识产权”。因此232调查的目标之一是阻止中国的科技发展、技术引进及产业升级。
2.国际政治层面:通过宣告例外状态悬置WTO法,推动“特朗普式”的国际贸易秩序
一方面,232的预防式安全逻辑意味着美国政府可以以未来不确定性为基础来朔造现在,在这种不可能否认或不可知晓的“国家安全被威胁”的假设情境中,任何情况都可以认为是例外的,政府可以在“安全之幕”下悬置现有的多边经贸秩序,将美国政府的各种进口干预措施合法化;另一方面,沿着这一路径,特朗普政府还可以沿用反恐领域的做法,使经贸领域的例外状态成为一种常规,使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并让自身成为活的法律,在国际经贸中实现施密特所说的“主权专政",重建新的秩序。
当美国感到难以再从WTO体系中获得贸易利益,当特朗普决定时时刻刻把美因利益放在第一,当传统的保障措施和双反调查受到WTO规则的掣肘而不能实现美国所期望的美国优先效果时,232调查可以在“安全之幕”下为美国提供最便捷有效的工具,同时将难题抛给WTO和其他贸易伙伴国―假如WTO认可美国做法,当然符合美国的利益;如果被WTO裁定败诉,就为美国退出WTO提供了一个新的理由。美国既然可以退出TPP和《巴黎协定》,为什么就不能退出WTO呢?
(五)232调查的政策效应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陈福中、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助理研究员以可计算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采用全球贸易分析模型和数据库,对美国发起贸易争端的政策效应进行模拟分析。研究发现,美国发起232调查并对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后,并在各国纷纷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况下,特别是美国及紧邻的加拿大和墨西哥所遭受的社会福利损失较大,目远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尽管美国贸易盈余将有所增加,但却是以牺牲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和恶化贸易条件为代价的。同时,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相关产业部门遭受严重负面冲击的主要是加拿大和墨西哥,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的负面影响并不大,甚至由于采取了相应反制措施而增加特定产业部门的产出;对于中国来说,宏观经济层面所受冲击带来的总体影响较小,社会福利水平和贸易盈余有所减少;至于对产业层面的影响,仅采掘业、钢铁及矿业会受影响而减少产出,其他产业部门产出甚至会增加。
二、日本、德国应对美国贸易战的举措
(一)日美贸易战
1.日美之间的竞争性冲突
二战后,日本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本国制造业出口发展,同时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支持力度提升本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的家用电器、汽车、半导体、高端钢铁等产业全面崛起,导致日本对外贸易顺差不断扩大。日本贸易顺差扩大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占据了美国贸易逆差的主要部分,20世纪80年代美日贸易逆差占美国对外贸易逆差的比重一度高达60%,同时日本GDP在1977年相当于美国GDP的79.5%,且日本人均国民收人、贸易顺差、对外投资总额等各项经济指标均名列世界前茅,表现出了赶超美国的趋势。美国在意识到日本经济崛起的“威胁”后,毅然发动贸易战来遏制日本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历史上,美国具有较为“悠久”的贸易保护主义传统,一旦对外经济地位下降,特别是贸易赤字不断恶化后,美国就会挑起贸易摩擦来转嫁其国内矛盾,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政府就遭遇到了国内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空间不足的困境。面对经济压力,美国政府试图动用贸易救济保护措施来保护美国国内弱势产业,把贸易战矛头指向了美国贸易逆差的主体―日本。当前美国政府债务高企,通胀预期增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空间面临瓶颈,特朗普政府试图再次发动贸易战来解决美国巨额贸易赤字问题。
2.日本应对日美贾肠战的策略及其得失
(1)依据对美“自愿”出口限制协议控制相关行业产品出口数量
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日本就开始通过与美国签订出口限制协议方式来限制当时的纺织品出口量。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与美国分别在钢铁、汽车、机床、半导体等众多行业领域签订了自愿出口限制协议。自愿出口限制协议导致受限制商品出口增速明显放缓,一定程度缓解了日美相关产业的贸易摩擦,但与此同时日本相关行业的企业为绕开贸易摩擦,逐渐增加了对外国的直接投资,导致相关产业出口数量锐减。自愿出口限制协议所引致的后果迫使日本企业更加注重生产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提升了日本企业相关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及其向海外市场的拓展能力,客观上推动了日本产业转型升级。
(2)实施日元升值,并实施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扩大内需
在1985年“广场协议”的安排下,日本对国内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日元开始快速大幅升值,直接影响了日本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并对日本经济发展形成冲击。其中,日本的出口增速由1985年的2.4%降至1986年的一名%,实际GDP增长率由1985年的5.1%降至1986年的3.0%。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采取扩大内需的政策,以期减少对外部需求的依赖,使内需发挥主导作用,进而维系经济增长。
为此,日本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努力增加政府公共投资、扩大企业投资以及转变居民消费结构,推动日本内需型经济增长。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推动经济转型,这样的做法本身没有问题,但决策者高估了日元升值对经济的冲击,其实施的财政、货币政策力度过大,加之日本金融监管过于放松,导致热钱泛滥,这带来了两方面不良后果,也为日本后来的经济萧条埋下了隐患。其一,过度宽松的宏观政策尤其是货币金融政策,推动国内大量资金涌人房地产及股票市场,叠加境外热钱流人后形成了巨大资产泡沫。其二,过度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压缩了日后经济刺激的政策空间。
(3)支持日本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推动产业转移
为应对出口限制和实现国内产业升级,日本政府支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随着1985年日元快速升值,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步伐加快,对外投资总额由1978年的48亿美元增至1989年的675亿美元。一方面,为应对出口限制,日本企业加大了对美国直接投资,试图通过在销售目的国自产自销的方式绕开出口限定协议。日美贸易摩擦加剧后,日本政府鼓励本国企业将原本在本土生产的、部门中的高端制造业转移到美国。
在这一政策指引下,日本对美制造业投资比重由1980年的19.8%升至1989年的24.8%。日本企业对美直接投资的直接效应是实现了贸易替代效果,缓和了与美国的贸易摩擦,同时有利于本国企业迅速开拓美国市场,并充分利用美国先进技术和人才优势。另一方面,为应对国内劳动力等要素成本的上升,日本企业加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产能投资,以期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主要投资产业以彩电、纺织品等中低端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为主,其中东亚地区成为日本制造业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其在东亚地区的制造业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由1985年的35.0%升至1990年的43.6%。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不仅带动了日本零部件等资本品和中间产成品出口,同时还使生产的产成品更具有了成本优势,为日本产品抢占全球市场创造了条件;此外,也使得日本产品出口市场更加多元化,其向东亚地区出口的比重由1985年的24%增至1994年的38.6%,这一比重已经超过美国向东亚地区的出口比重,日本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度因而显著下降。
通过对外大规模直接投资等举措,日本实现了出口增长率下降,减少了对美贸易逆差,缓解了与美国的贸易摩擦,同时也加快了日本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步伐,客观上推动了亚洲等新兴工业国家的发展。日本企业大规模的对外直接投资虽然推动了日本制造业企业的产能转移,整体上促进了日本产业结构优化,但产业转移过快也造成了其国内产业空心化,导致国内失业率上升,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泡沫破裂后,这些问题的严重后果愈加显现。
(4)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利用外部环境力量推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贸易立国”战略虽然推动了日本制造业的发展和对外出口的迅猛增长,却使日本国内面临着严重的产能过剩、出口附加值低和资源环境压力,外部则面临着频繁的贸易摩擦及知识产权争议。内外部压力使日本政府意识到传统的“技术引进”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日本经济可持续发展需求。
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提出了“科技立国”的战略,支持科技研发,将发展重心向知识密集型产业倾斜,以此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保持出口竞争力。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投人的研发费用不断增加,在国民收人中的占比从1965年的1.6%增至1986年的3.2%,增幅显著高于美国。
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使得日本对外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日本企业不断有新产品出口到美国,令日美贸易摩擦焦点不断转换,有效避免了贸易摩擦的深化和激化;同时日本制造业在全球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已经在全球产业链上游设计、高端材料及零部件和设备制造等核心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制造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5)利用外部压力逐步解决国内经济制度方面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认为造成美日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在于日本的市场制度存在“封闭性”,在土地政策、流通体制、价格机制、排他性商业条例、储蓄投资模式、企业年功序列制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在美国1989年国家贸易品评估报告、超级301条款等压力下,日本被迫与美国启动谈判,先后达成了“旧美结构问题协议””旧美综合经济协议”“日美规制缓和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日本承诺修改不利于海外企业的相关法律,包括放宽市场准人、提高规制透明性、审查土地税收体系、增强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消除非关税壁垒等,逐步改善国内市场竞争环境。后续两国在不同领域、不同议题谈判及落实过程中,日本并没有一味妥协退让而是保持一定的策略性,在WTO框架下与美国展开谈判,对于不同议题根据本国核心利益情况,采取抵抗、拖延、逐步落实等策略。通过一些制度改革,日本逐步削弱了国内各种结构性障碍,让更多的美国商品进人日本市场,缓和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总结日本应对双边贸易摩擦的结果,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缓解了日美贸易失衡,客观上推动了日本经济向内外需均衡协调方向发展。某种意义上看,美国对日本的贸易制裁反而促进了日本产业结构升级。美日双边贸易结构在贸易争端中不断重塑,推动日本主导产业从轻工业转型到重工业,并逐渐转变为以技术为核心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主导出口产品也经历了由纺织品、钢铁、汽车向半导体、电子通信产品的转变。从消极方面来看,虽然日美贸易战并不是导致日本经济进人长期衰退的罪魁祸首,但至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政治和经济方面对美国的过度依赖,日本应对双边贸易冲突时缺乏反制措施,在商品出口和汇率等问题上被美国牵着鼻子走。加上日本实施的财政、货币政策出现失误,导致本国出现产业空心化和巨大资产泡沫。泡沫破灭后,日本经济出现长期衰退,经历了“失去的二十年”。
(二)德美贸易战
美国是德国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特朗普政府对德国贸易救济调查的阶段性新特征包括:反倾销调查;利用日落复审延长反倾悄实施期;利用337条款启动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启动201调查,实施全球保障措施;重启232国家安全调查。德国的应对举措包括:在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框架下利用进口关税及数字税手段与美国博弈、实施补贴性质的产业链政策形成制造业发展新动能、推动与关国通过谈判协商化解贸易摩擦。
1.美国利用232措施实施“泛国防论”下的保护主义政策,并将其作为利益博弈筹码,敦促德国推动达成美欧自由贸易协议
随着美国国内新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多种贸易救济调查形式复合交织,特朗普政府还试图通过达成“美国优先”的欧盟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制定“自由、公平和互惠”的贸易新标准和新规则,来解决美国巨额贸易逆差问题,增强制造业竞争力,巩固其在国际政治和经济事务上的话语权。
德美同为贸易大国和强国,德美双方需要在美欧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构建规则来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但两者在规则构造中的立场诉求不一。特朗普政府反对多边谈判的方式,主张通过双边分阶段谈判达成协议,将原来多边型的贸易关系调整为以美国为中心的辐条型贸易关系。
2018年10月16日,特朗普政府声明,已启动国会咨询程序,寻求在贸易促进授权法案框架下加快与欧盟自贸协议谈判速度。美方还表示,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达成实质性妥协的工作目标,那么美国将重启232调查,就“进口汽车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得出结论,并进行关税制裁。
从本质上看,国家安全观泛化背景下贸易规则的谈判分歧和差异性认识给德美在贸易治理中的合作和冲突带来了新的变化,232措施代表了为平衡美国与欧盟及德国间各自潜在的贸易利益冲突所作的努力:美方施压采取232措施防止国内产业受到损害,而欧盟及德国要求美方不应利用232措施阻碍公平贸易。232措施已成为美国与欧盟及德国间利益博弈的工具,它提供了利益交易的联动机制,进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实现德美双边贸易的相对平衡。
2.德国的应对措施
(1)在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框架下.利用进口关税及数字税手段与美国博弈
欧盟实行共同的贸易政策,欧盟成员方无权单独进行国际贸易协定的谈判。欧盟共同市场禁止成员方基于本国的低关税进口廉价货物再转口到其他实施高关税的成员方。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还覆盖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商直接投资。欧盟委员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负责制定欧盟的海关关税标准,指导进出口政策,以及是否出台贸易保护或者报复措施。
为了减轻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救济调查压力,欧盟自2017年以来开始不断调整关税税率方案。在欧盟公布实施的新版最惠国关税税率方案中,总体关税水平是5.1%,其中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10.8%,非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4.2%。欧盟总体的关税税率是在WTO约束关税框架下确定的,且非农产品的税率普遍比较低,但是针对美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对欧盟出口商品适用的却是高关税,例如化肥和塑料(6.5%)、木材加工产品(10%)、乘用车(10%)、视听设备(14%)、卡车(22%)、鱼类和海产品(26%)。此外,针对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232条款实施的钢铝产品进口限制措施,欧盟于2018年6月20日宣布采取报复措施,对从美国进口的一系列农产品、消费品、工业品及原材料加征10%~50%的附加关税。
2018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计划对大型跨国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新增税的目标主要为脸书、谷歌等美国的全球科技企业。欧盟的提案包括两部分,一是短期的临时税方案,即向全球年收人超过7.5亿欧元且在欧盟市场年度可征税营业额达0.5亿欧元的互联网企业征收3%的临时税;另一个则是长期的公司税改革方案,即在任何一个欧盟成员方的互联网企业,只要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都将被纳人征税行列:用户超过10万、年营业额超过700万欧元,或一年内签订的商业合同超过3000份。德国《经济周刊》指出,当前欧盟各成员方对互联网企业实际征收的税率平均仅为传统企业的50%,数字税不仅将使欧盟每年财政收人增加50亿欧元,也是欧盟与美国贸易摩擦的“杠杆”。美方的公开声明显示,将企业区分为“数字企业”和“非数字企业”是“无原则、无依据”的,同时指出,欧盟的新数字税方案以美国企业为目标,将对美国企业参与欧盟市场的竞争形成歧视性效应。
(2)实施补贴性质的产业链政策,形成制造业发展新动能
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以美国贸易救济调查为代表的单边主义、经济民粹主义、贸易制裁等行为作为“逆全球化”的具体表现,给美国与欧盟贸易发展格局带来震荡。为此,欧盟及德国等成员方连续出台了金融交易和股权安排政策,给予私营企业和准私营生产者以资金支持或财政上的优惠,以便降低成本和价格,加强其制造业供应链在国际生产网络中的竞争力。2019年2月德国政府发布的《国家工业战略2030》草案文件明确提出,德国将与美国开展产业竞争,德国政府将持续扶持相关产业部门,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廉价的能源和更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并放宽反垄断法,“确保或重夺德国、欧盟的科技领先地位”。该战略将十个领域列为“关键工业部门”,包括钢铁铜铝、汽车、机械、化工、绿色科技、光学、3D打印、医疗器械、国防和航空航天。
一方面,欧盟理事会早在2018年5月就发布了强制披露指令,宣布调查成员方施行的不当补贴企业行为,解决税基侵蚀与打击不当利润转移,以防止跨国企业刻意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负国家。但是,欧盟发起的一系列政府资助调查所涉及的主要是总部位于美国的在欧跨国企业。从跨国企业角度来看,在其关联部门间使用转让定价进行公司内部交易是合理避税的通行方式,也是其常用的国际资金调度管理手段。而从欧盟企业角度来看,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不当使用转让定价的目的是避开欧盟在资金调度上设置的政治和税收障碍并降低外汇交易成本,这既减少了东道国的税收收人,又加剧了与欧盟同行业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的欧盟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因此,欧盟的反避税调查显示,为了维护跨国纳税人的利益,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及竞争环境,对总部位于美国的同其在欧盟的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加强监管、采取强硬措施已成为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欧盟及德国等成员方以WTO于2018年公布的两份裁定为法律依据,继续施行报复性产业补贴。美欧2004年先后向WTO提起诉讼,指认对方向民用飞机制造企业提供补贴,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2012年3月,WTO裁定美国政府违规补贴波音公司,要求美方结束这一举措。2018年3月WTO发布报告,认定美方没有履行2012年裁决,仍以减税方式每年向波音提供大约l亿美元违规补贴。2018年5月WTO裁定欧盟同样没有结束对空客的研发、生产及营销给予违规补贴。围绕发展民用飞机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欧盟及德国等成员国为集群内企业提供股权注人、债务免除、债务展期、营销援助、扶持产业技术研究与提供开发资金等公共财政及服务支持,赋与飞机及其零部件产业集群的空间集聚优势和产业生态优势,并通过向采购方政府施加政治、经济压力,刺激出口。
(3)推动与美国谈判协商化解贸易摩擦
从贸易关系史看,欧盟与美国的贸易既互惠互利,也充满摩擦。长期以来,家禽、生物工程食品或转基因食品、地理标志保护(Gls)以及波音一空客飞机制造业非法补贴等都是欧盟与美国贸易争端的主要焦点问题。欧盟与美国的贸易摩擦解决实践表明,双方的经济总量相近,双方都没有可以迫使对方作出巨大让步的明显竞争优势。再者,两个经济体的内部价值观、贸易政治优先选项、规制框架等因素决定了欧盟与美国贸易争端谅解协议经济效应的有限性,以及双方博弈的周期性。
有迹象表明,双方一方面在贸易领域进行对抗,另一方面也在寻求妥协方案。2018年7月,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出访美国,并与美国总统特朗普达成了全面谈判美欧自由贸易协议的共识。欧盟表示,欧方愿意就削减汽车关税展开谈判,以此换取美方承诺不对欧洲输美汽车实施限制进口措施。2019年4月15日,欧盟成员国部长会议同意授权欧盟委员会和美国展开正式的“三零”(零关税、零非关税壁垒和零补贴)自由贸易协议谈判。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授权的核心诉求排除了农产品,纳入协商范畴的仅限于消除工业产品关税,以及非关税贸易壁垒。欧盟还重申,如果美国不减少和取消欧盟钢铝232调查关税,则必须中止双方技术层的磋商。此外,负责协调欧盟28个成员国贸易政策的欧盟委员会,提出以“双轨谈判机制”与美国进行谈判的建议,其一为降低工业品关税,其二是协助企业使它们更容易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或美国的标准。德国有一个开放型的出口机制,德美之间存在巨额贸易盈余,德国对美国的汽车和零部件出口占欧盟这类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因此,德国积极推进谈判,规避美国对大众汽车、戴姆勒、宝马等汽车生产商加征关税。
三、我国应对美国贸易战的举措建议
(一)针对232调查,我国需合理防范、审慎应对
厦门市丝路国家战略研究中心咨询部部长陈树志认为,可从宏观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底线思维,合理管控中美分歧
一是要保持战略定力,辩证看待中美贸易冲突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努力争取化危为机,通过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化解中美贸易冲突,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二是坚持底线思维,正确认识中美两国结构性矛盾的必然性与延续性,并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三是与美方政商各界人士保持有效沟通,合理管控中美分歧,争取通过多层面谈判逐步解决两国间的贸易冲突。在具体谈判过程中,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不能妥协退让,坚持将经济问题和安全问题分开处理的原则,将双方分歧化解为具体的议题,分类、分阶段予以解决。另外,通过与美国工商界、智库界等民间交流活动,消除美方各界人士对我国相关政策的误解,构建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中美关系格局。
2.凝聚共识,坚决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一是要辨清贸易战根源,凝聚国际社会广泛共识。美国将贸易战归因于中国,并指责中国窃取技术、破坏WTO规则,中国应有理有据予以驳斥,指出中美贸易战根源在于特朗普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将国内经济问题外部化和政治化,通过辨清贸易战根源,不断凝聚国际社会共识。
二是有效利用WTO框架多边规则解决相关问题,联合维护全球化大局的国家,商讨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针对美国发动贸易战中违反国际规则的行为,联合有关国家向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提起诉讼。
三是坚决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实施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推进与不同经济体和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建设。以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为抓手,强化与周边国家的自贸区建设,发展与金砖国家、欧盟等的多变经贸关系,同时加快推进国内自由贸易区与自由港建设。
3.直面各领域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释放改革开放制度红利
一是深化国内市场对外开放,营造稳定有利的贸易环境。提高对美贸易双向开放对称程度,为化解贸易冲突创造条件。结合国内对外消费需求,降低相关产品进口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加快金融业等行业对外开放步伐,增强外资对中国的信任,从而提升外资在华投资水平。
二是进一步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和投资水平,改善我国对外经贸环境,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借鉴日本海外投资经验,一方面要加强对欧美国家的直接投资,实现对欧美国家的出口,有效缓解国际贸易摩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加强对东南亚等国家的投资,转移部门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国内相关设备和零部件出口,从而形成完善的全球化营销网络,扩大国际影响力。高度重视对外投资中的国内产业转移规模及结构等问题,避免出现国内产业空心化问题。在支持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注意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是以中美贸易摩擦为契机,继三是以中美贸易摩擦为契机,继续深化各领域改革,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加快国企、财政、金融、土地、户籍等体制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微观市场主体获得感。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强化中央层面各部门之间同类政策有效衔接和协调联动,同时协调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实现精准施策。
4.发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稳增长、调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对冲宏观经济波动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在稳定基建投资上取得实效,同时注意排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避免风险积聚。加强减税降费,让市场主体受益。此外,通过实施适度出口退税、部分领域消费补贴等财政政策达到稳定出口和扩大内需的效果。
二是坚持审慎原则,实行稳定、谨慎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应理性面对前期刺激政策带来的资产价格泡沫和隐性不良等问题,继续实行渐进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避免形成巨大资产泡沫。面对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应该坚持独立的货币政策,持续、温和、谨慎地推动人民币汇率升值,为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留下余地,避免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风险。
三是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在国际经济政策协调过程中,避免在国际压力下过快实施金融市场化改革,应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掌控好放松外汇管制与弱化资本市场管制的节奏,使之成为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切忌操之过急。
5.以关键核心技术为引领,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
一是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美国对我国部分出口商品增加关税确实会对整体出口有负面影响,但客观上也将倒逼我国产能过剩行业进一步“去产能、去库存”,这有利于降低无风险利率、减轻政府负担,为后续改革腾出资源和空间。
二是切实发挥内需主导作用。通过提振内需并有针对性地发展新兴产业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我国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方式转变。
三是实行关键技术引领的产业政策。通过产业政策总体隐形化对产业发展提供实质性支持,定期对重点任务重点政策开展评估,比如“三去一降一补”、中国制造2025等,及时完善政策、调整力度、优化方向,积极支持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体制,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尖端科技制造企业。完善科技创新投人机制,打造多元化科技金融体系,发挥产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的合力,逐步将基金下放至行业、协会等地方层面。
(二)做知识产权强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咸晨旭分析指出,由美国单方挑起的中美贸易战,其目的之一就是要以知识产权为策略工具,制造知识产权冲突对我国进行打压,以达到遏制我国崛起。经过22个月的艰苦协商,2020年初两国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其中知识产权条款是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取得的初步共识,有利于缓和两国相互对抗的紧张局势。未来,面对风起云涌的中美关系和国际形势,中国应明确发展方向,坚定实施知识产权缓冲术:强化我国各个领域的科技研发能力;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以此缓和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美国可能发起的新挑战。
1.强化我国各个领域的科技研发能力
强化科技研发能力需要培育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力度,降低企业、科学技术、高精尖产品以及进出口贸易对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依赖性。
中美贸易战中有两个受到全球关注的大事件:一是2018年美国对中兴的断供;二是2019年美国对华为的国家制裁。中兴与华为同样遭受到美国的打击,但两个企业的命运走向却并不一致。中兴在多个关键的技术结点上高度依赖美国的高通、微软等供应商,因此当供应链被掐断时,即刻陷入难以生存的困局,不仅各项业务被迫中止,更是引发多股熔断。在中兴寻找到新的供应商之前,企业几乎无法正常运作。
与中兴对应,华为的一系列应对显示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对于企业乃至国家的重要作用。面对美国禁止全球芯片厂商向华为提供芯片、限制华为使用谷歌、微软等操作系统的行为,华为并未束手就擒,先是利用缓冲期向第三方寻求援助,同时启动使用自主研发的“鸿蒙”操作系统,求得了在强压下的生存,使美国利用核心技术打压华为的计划流产。
中兴与华为的例子警示我们,只有强化我国各个领域的科技研发能力,在关键技术上降低对他国的依赖性,才不会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国际争端中被他国抓住把柄,陷入无力反击的境地。同时,也只有强化我国各个领域的科技研发能力,才能打好核心技术攻坚战,为未来我国科技成果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帮助我国在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中掌握竞争新优势。
2.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完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需要制度先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做好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前提。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必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参考《阶段性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阶段性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除了含有与我国现有规定基本一致的条款外,还存在一部分较之我国国内法更细化更具体的条款,以及超出国内现有规定对知识产权护要求更高的条款。对于后两类条款,《阶段性协议》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在我国适用,而是需要转化为我国的制定法,其转化程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对《阶段性协议》的执行程度,影响中美两国系的下一步走向。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需要以《阶段性协议》中我国在商业秘密、药品专利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承诺为依据进行。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在积极行动。例如,2020年6月28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就纳入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二是立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现实国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以辩证思维看待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新挑战”,中美贸易战之于我国是挑战亦是检视自身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性的机遇。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己经形成,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仍存在不足,如法律内部规则间有矛盾、冲突的情况,部分规定因过时难以适应新技术的需求。这些问题不仅可能成为美国下一阶段指责我国或向我国发起特别301调查的理由,而且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为此,在修改、补充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与配套制度时,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3.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是减少我国与美国未来争端的必要措施,亦是激发我国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在贸易战中美国将中国各方面实力的增长归因于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因此,美国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与中国达成协议,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提高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维护美国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利益。
认识到这点,我国在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时,应重视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有效缓解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担忧,回应两国关系的核心争议。对此,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均己经增加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且将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提高至5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意味着我国为了解决中美争端就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超出我国基本国情的拔高要求。目前,我国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发展已经开始从低成本制造模式向创新型发展模式转变。
近年来,我国PCT专利申请量已达世界第二,国际知名品牌商标不断增多,优秀版权作品频频涌现,且在信息通信、高铁、航空航天等产业形成了一批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在此国情下,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对中美两国关系有益,更满足了我国国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最终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创新激励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与长远利益。
4.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
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是配合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要要求。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包括完善开放格局、深化双多边合作、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等多项措施,这意味着未来中国将以更积极的态度、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地走向世界、影响世界。
在知识产权领域,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变革是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一直以来,国际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则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制定,并推动规则向有益于发达国家的方向变动。此次,美国更是通过贸易战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向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发展。为更好应对,我国应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积极发声并致力于提出中国的发展理念。
回顾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历程,我国己经从与世界建立初步知识产权合作阶段迈入主动引导世界知识产权规则的阶段,不仅提出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的“一带一路”倡议,还签署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参加了中国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未来,我国要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模式,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谈判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广泛传播中国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反对霸权主义与强权思想,掌握世界知识产权格局变化的主导权。
四、结语
中美贸易战何时结束仍然是未知数。面对如此局面,最为重要的就是尽快提升我国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创造能力,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提升国家实力与竞争力的脚步不会停止。可以预见,美国对中国的压制以及中美两国的冲突仍旧不可避免,但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反观贸易战,不失为中国看清国际形势和审视自身发展的契机,如若中国能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依旧可以逆势而生,继续在国际舞台上展示蓬勃发展的大国形象。
参考文献
[1]黄鑫.旧工具,新使命[EB/OL].[2021-01-26].http://www.risk-info.com/article-3979-1.html.
[2]王峰,戴梦皓.跨境合规观察 | 美国商务部2020年度出口管制及232调查报告,“中国因素”成为重点【走出去智库】 [EB/OL].[2021-02-23].http://www.cggthinktank.com/2021-02-23/100077196.html.
[3]张伟伦.美三天发起两次232调查 中企应合理防范[N].中国贸易报,2020-05-12.
[4].中美贸易战中的安全例外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2(1):154-167.
[5]陈敏佳,刘滢泉.中国针对美国232调查进行反制的合法性分析[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9(1):52-59.
[6]王威.德美贸易摩擦的新特征、成因与趋势[J].德国研究,2020,35(1):115-132+163.
[7]陈若鸿.“安全之幕”下的例外状态治理——评特朗普政府232措施[J].区域与全球发展,2019,3(5):19-32+153.
[8]王祥修,刘芷彤.中美贸易战的法律思考与应对策略[J].知与行,2019(3):76-81+F0002.
[9]余永定.中美贸易战的深层根源及未来走向[J].财经问题研究,2019(8):3-12.
[10]王义桅.中美贸易战的美方逻辑、本质及中方应对[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72-80+2.
[11]曹新明,咸晨旭.中美贸易战的知识产权冲突与应对[J].知识产权,2020(9):21-30.
[12]陈树志.日本应对日美贸易战策略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价格月刊,2019(2):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