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019035◇餐饮油烟污染及治理

2019-09-30 09:46: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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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城餐饮油烟污染已成环保投诉热点
  餐饮油烟污染综述
  一、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现状、危害及原因分析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管模式
  五、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联动机制
  六、中外餐饮业关于油烟污染控制、监管立法和标准实践案例
   
   
  编者按:煎炸爆炒,舌尖上的中国不知不觉中成为了餐饮油烟的污染大国,餐饮业油烟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一同列为国内大气污染的三大“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明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明确要求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多城餐饮油烟污染已成环保投诉热点
   
  “有几个城市源解析,油烟占PM2.5来源平均5%左右,重污染天时可能油烟贡献更多,所以油烟是到了该研究控制的时候了。”
  9月22日,在由中国环境报社主办的京津冀地区餐油烟在线监测技术交流会上,生态环境部原总工程师万本太作如上表述。
  万本太指出,油烟排放老百姓信访大幅度提高。前三年的环保投诉案件数据显示,噪声大约占25%,其次是恶臭,大约占17.5%,第三是油烟,平均占15%左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餐饮油烟已经成为了北京、上海等城市环保投诉的热点领域,比如:2019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中,餐饮油烟已经成为了大气污染方面投诉举报最集中的领域,占涉大气举报的28.1%。
  广州PM2.5源解析餐饮源贡献比例为6%
  2008年至今,全国实现餐饮业产值平均增速超过10%,2017年全国餐饮业产值39644亿元,占GDP的4.8%。餐饮业的快速发展,其油烟排放带来的污染问题成为了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保公益项目《餐饮业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对策研究》的数据测算,2015年全国城镇油烟排放总量为24.46万吨,油烟占废气烟(粉)尘排放量总量的1.59%,占城镇生活烟(粉)尘排放量的9.80%。油烟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为47.77万吨,约占VOCs排放总量的1.59%。
  万本太介绍,油烟有两个特点:一是面大量广,二是低空排放,一般5~6米高,排出来直接影响地面的人群。
  生态环境部介绍,研究表明,餐饮源排放的油烟颗粒物中,PM2.5的质量浓度占到PM10的80%以上,PM1.0质量浓度占到PM2.5的50%~85%,说明餐饮源排放颗粒物主要为细颗粒物,直接对PM2.5产生贡献。北京市2018年5月14日公布的PM2.5来源解析显示餐饮源贡献了约4%,在广州,这一比例为6%。
  为此,万本太强调,有几个城市源解析,油烟占PM2.5来源平均5%左右,重污染天时可能油烟贡献更多,所以油烟是到了该研究控制的时候了。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布《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餐饮油烟排放投诉集中监测、治理成讨论热点
  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通报2019年8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办理情况显示,从行业类型来看,当月公众反映最集中的行业是建筑业,占41.8%,其次为住宿餐饮娱乐业和畜禽养殖业,分别占20.7%和6.3%。
  从全年来看,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18年度全国“12369”环保举报情况中,从全国举报行业情况来看,住宿餐饮娱乐举报案件数量占比18.4%,仅次于建筑行业,排名第二。
  更为直观的数据是,北京市在2019年5、6、7三个月份,大气污染方面的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中,餐饮油烟的占比均为首位,达到了30%左右。同时,据宁波日报报道,2017年宁波市共接到餐饮油烟类投诉1867起,2018年宁波市共接到餐饮油烟类投诉1916起,虽然相关部门对餐饮油烟问题进行了整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的治理现状与市民群众的诉求还有较大差距,存在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
  对于解决餐饮油烟排放问题,万本太认为,控制油烟关键要抓好两个环节:监测,得看排的东西、排多少;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环保节能中心于承迎认为,当前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治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治理市场竞争到了白热化的程度;餐企重视前期的技术设备选型,轻后期的运营维护;检测市场混乱影响了时效。
  为此,于承迎建议,尽快推进符合新地标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以在线监控为辅助手段,实施重点餐饮企业管理,加强执法的监管;推动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
  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虹杰认为,推广餐饮油烟的监测等,要有法规规范和政策支持,从重点抓起不要平推,到一定的时候普及到小的餐饮业。
  (《每日经济新闻》2019-09-25,李 彪)
   
  #延伸阅读#餐饮油烟污染综述
   
  “民以食为天”是中国人亘古不变的传统观念。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餐饮业也不断繁荣起来,随之而来的是餐饮业经营中,烹饪产生油脂、热氧化裂解产生的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机物,在污染环境的同时也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煎炸爆炒,舌尖上的中国不知不觉中成为了餐饮油烟的污染大国,餐饮油烟污染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一样,被并称为大气污染的三大元凶。相关研究表明,餐饮油烟在北京市大气PM2.5中的比例约为13%;在京津冀地区所占比例约为6%;在广州,餐饮企业的排放比重能达到14%。而餐饮油烟的污染危害还远不止于此,从中可检测出的挥发性有机物达300多种,长时间游离在城市上空,直接威胁着城市居民的健康,高温状态下的油烟凝聚物更具有强烈的致癌、致突变作用。在许多城市中,餐饮场所主要分布于人口稠密的商业和生活区域,对油烟、气味和噪声的投诉一直位列城市环境类前三位。因此,餐饮油烟污染的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一、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油烟污染
  1.油烟是指在厨房或者饮食制作过程中挥发出来的油脂、热氧化裂解产生的混合物及其他有机物,这类废气含有的苯并芘浓度较高并且伴有异味。其以油雾气胶的形式长时间存在于空气中,在高温下产生二次化学反应,产生以烷烃、烯烃脂肪酸等为主的至少包含三百多种成分的化合物和杂环化合物等。油烟对人体呼吸道以及粘膜的刺激性强,容易引发人们的呼吸道与眼部疾病。并且经医学调查发现烹饪中产生的油烟里含有的环芬烃具有强烈致癌性,与肺癌的发生有密切相关。
  2.油烟污染是指食品烹饪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入大气后造成的空气质量下降和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环境美感的现象。油烟污染可分为生活油烟污染与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生活油烟污染是指家庭厨房烹饪中产生的厨房油烟,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是指餐馆、小吃店、酒店、饮料店等以食品烹饪为主的经营单位产生的油烟。
  3.油烟污染物组分复杂,主要包括颗粒物和气态有机物两种。油烟的成分极为复杂,不同种类的食用油在高温下的热解产物多达20多种,主要有醛类、酮类、烃、脂肪酸、芳香族化合物及杂环化合物等,不同食品在高温下会产生不同类别的挥发性物质,多达数百种。
  (1)颗粒物组分
  粒径特征。餐饮业排放的颗粒物(TSP)以PM2.5为主,约占颗粒物的76.91%。
  颗粒物成分特征。不同菜系烹调方式和原料影响颗粒物的化学组成。有机颗粒物约占60%,无机盐颗粒物约占12%,有机物和无机盐的聚合颗粒物约占10%,其他未知化学物质约占18%。
  (2)气态有机物组分
  油烟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复杂,主要成分为烃类物质和含氧有机物(其中非甲烷总烃类物质占比约68%,含氧有机物约32%),并以苯系物、烷烯烃和酮类为主,特征物质有甲苯、二甲苯、乙苯、丙酮、丙烯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灰霾和臭氧的前体物之一。
  (二)油烟污染防治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制度是针对经济快速发展与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进步,人们对饮食要求的不断提高,外出就餐的平率日渐提高,带来餐饮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烹饪过程中排放的油烟逐步污染了大气与人们的身体健康,但是实践中对于其治理的法律法规依旧匮乏,实践中执行力较弱,加之公民的认知程度较低,油烟污染防治措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这一问题,通过研究我国大气污染中餐饮业油烟污染法律的发展与结合具体现实状况的分析,了解在此方面的进步与不足,来更好的弥补执法过程中的漏洞与完善法律条文的构建。同时在技术领域,加强油烟污染治理设备的开发,做到价格低廉高效简便才能为广大餐饮场所真正所用。在法律与技术领域齐头并进,才能真正将餐饮油烟污染制于排放,终于治理。
  (三)油烟污染防治的特点
  餐饮业油烟管理这一制度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是针对具有盈利性质的路边摊、餐馆、大型酒店餐厅等部门,在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环境与人体健康的油烟进行事中治理和监督排放。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与经营范围的特定性,可以较准确地定位并进行合理监督管控。在立法上来说《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对于污染严格限制了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单位要求限期治理并且缴纳排污费,通过立法在给已经造成的污染做收尾。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环保部门在罚款的基础上要求限期治理达到排污标准的,技术领域也有相应的治理办法,在不断探索研究的同时,也在鼓励各餐饮部门积极运用各项新兴技术手段来达到油烟污染防治之目的。
  二、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现状、危害及原因分析
  中国人自古以来重视“食”,对食品烹饪的要求很丰富,烹饪的手法也很多样,煎、炸、煮、炖等都有,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家就食已经无法满足广大百板姓的需要了,所以众多餐馆、小吃店的不断兴起,其在烹饪过程中产生的油烟也不断加重着大气的污染。
  (一)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现状
  1、生活油烟污染
  据统计,我国家庭在烹饪过程中每天产生的油烟达到三百万吨,用于清洗油污的用水更是高达两千万吨,这一项一直被我们所忽视的油烟排放量其实是大到惊人的,并且其含有的各种有害物质对于烹饪者的危害是很大的。
  2、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
  饮食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在我国发展的非常迅猛,其以数量庞大、布局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为一大现状。一类是以路边摆摊为主要形式的路边摊模式,经营者大多数环保意识薄弱,法律观念欠缺。这样的情况下食品安全都是一大问题,更别提对于后续油烟处理的管理了。几乎所有路边摊式餐饮没有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在烹饪过程中将油烟直接排放。为解决这项问题,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加之城管小分队越演越烈的打击治理,但是商贩们坚持不懈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从未将遵纪守法与保护环境放在眼中,油烟治理难问题似乎一直根深蒂固的存在着。第二类是商住区中的中小型餐馆,这类中小型餐馆大多分布在商业区及居民住宅区楼下,但是相对于路边摊式摊位难以管控,此类中小型餐馆大多数有相对完善的经营资格许可证,有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也不再像路边摊为那样直接漫无目的的排放油烟气体,做到了集中受理集中排放,尽量不影响到周边的居民。虽然有所改善,但是未经过净化的油烟通过集中排气管道设施排放到城市大气中,也导致了空气质量严重下降。这类中小型餐馆也正是工业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外的第三大空气污染源--油烟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第三类则是比较大型的酒店餐厅等,这一类在排污管理这一方面就前两者而言就有过之而无不及了。首先其规模庞大所以数量就随之而减少了,不会像前二者那样零散分布污染排放分散难以管理。其次,作为规模性企业,环保手续较为齐全,餐饮业报告表与自主验收环节做的基本到位。但是依旧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西餐而言,大多数西餐采用煮、烤、蒸等方式烹饪,本身产生的油烟就比较少,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以烹饪手法多样文明,菜肴都逃不过煎、炸、熬等多种方式,再加上中国人自古以来对吃有着情有独钟的热爱,高档酒店为了迎合客人的需要,不断改进烹饪方式,就造成了虽然排放油烟管理做得比较好,但是排放量的巨大,也增加其治理难度,所以这类企业的油烟排放现状也不容乐观。
  (二)餐饮油烟对环境生活的危害
  餐饮油烟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之一,其次油烟中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以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的氧化性,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
  油烟污染物间接可产生臭氧:大量未处理的油烟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会间接导致产生大量臭氧。低浓度的臭氧可消毒。一般森林地区臭氧浓度即可达到0.1ppm,但超标的臭氧则是个无形杀手。
  油烟污染物影响灰霾形成:餐饮业排放的颗粒物(TSP)以PM2.5为主,约占颗粒物的76.91%,PM2.5是形成灰霾的主要因素。灰霾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出行安全、区域气候等都产生较大影响。
  影响区域气候:使区域极端气候事件频繁,气象灾害连连。灰霾还加快了城市遭受光化学烟雾污染的提前到来。光化学烟雾是一种淡蓝色的烟雾,它的主要成分是一系列氧化剂,如臭氧、醛类、酮等,毒性很大,对人体有强烈的刺激作用,严重时会使人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
  影响交通安全:出现灰霾天气时,室外能见度低,污染持续,交通阻塞,事故频发。
  (三)原因分析
  首先,餐饮部门选址没有合理规划,分散而难以管理。规模大小不一,种类繁多是餐饮业的一大特点,其场所依据人流而定,可以位于闹市区的商业中心、人流密集地段,也可以位于居民生活区或商住楼内,为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要的分布模式,造成了餐饮油烟污染问题严重改善困难。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完善管道排污排气的情况没有相当资质也没有得到规划建设部门的统一规划批准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将住宅区一楼临街店铺租赁给餐饮单位,大多数这样的餐馆为中小型餐馆,商铺更新换代频率快,油烟污染排放意识薄弱,这样受害者就基本固定为商铺楼上的住户。这样的现状也就反映了餐饮选址不合理的而致使餐饮油烟污染危害到居民的情况屡见不鲜,没有给出餐饮业以合理的规划区域,导致治理难问题难以解决。
  其次,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设备缺乏或者运行不实。《饮食业环境治理规范》规定饮食服务项目座位数大于30个的应当安装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但是现在我国现在主流的油烟进化设施包括机械法、高压静电法和湿式处理法。机械法采用惯性、过滤等方法收集油污,如活性炭过滤收集油污的方式,但是缺点在于用量大、成本高,实际操作过程中餐馆并不会投入如此巨大的成本来治理。高压静电法虽占地面积小,净化率高(可达90%以上),但是价格较高,也不适合于一般中小型餐馆使用。湿处理法是以喷洒的方式形成水膜水雾来吸收油污。这些油烟处理方法都合理却也都有各自的不足之处。中小型餐饮单位由于其利润微薄,加之油烟处理设备大多价格昂贵,80%以上都未安装,仅是通过排油烟机等设备将厨房油烟随意排入大气中。近几年大型餐饮单位由于自身意识较强与监管的加强,很多都有安装油烟处理设备,但是安装完成后由于缺乏日常的维护,或者为了节约成本难得加以运行或者不运行,使其成为了摆设。
  第三,环保部门监管不足。2017年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一措施的落实一方面可以强化餐饮单位的自主性,需要其对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餐饮单位没有依法备案的,可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备案制落实后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环保部门及时的监管没有跟上,对于油烟排放设施的安装与使用情况,跟踪油烟排放量等监管都存在着缺失。后续的以罚代管问题严重,在处以罚款后不再进行治理的监督跟进,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监管不足问题频发。
  最后,经营者坚持利益至上,环保意识薄弱。餐饮行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业,经营者对于收支成本的核算要求比较高,在盈利无法与投入平衡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顾及油烟污染等环保问题,并且即使有能力解决油烟问题,在实际操作处理中也比较消极。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建设项目的选址
  餐饮业选址的条件是指拟办的餐饮业与其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的最近水平或者垂直距离不低于一定数值,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治与控制餐营业对周边环境产生油烟、固废、污水等污染物。
  (一)餐饮业选址的特点
  1.自发性强难以控制
  餐饮业选址一般遵循市场原则,不受环保的限制,所以业主们一般选择繁华的街道两旁,或人口密集的商业区,更有很多为了追寻客人的方便,选址于上面是居民住房下面是住宅楼底层店面,正是由于其选址的随意性,油烟污染带来的影响才更为广泛与直接。城市街道的空气白天在机动车尾气的排放中已经污染严重,晚上又要受路边摊烧烤的猛烈轰击,空气质量难以提高。商住区作为人口密集区,烹饪过程中的烟油任意排放,轻则蒸腾到楼上居民家中让居民整日饱受油烟熏蒸,重则弥漫到方圆几十米,直接威胁着居民生命健康。这样的油烟污染重灾区导致环境问题纠纷不断,更严重的甚至引发了部分地区的社会问题。
  2.分布广范围大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分布密集区与稀疏区较为明显,北上广这类人口密集且经济发达地区餐饮业分布密度大,大到酒店饭店、小到小贩摊点,为了满足各个消费群体的需要,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这类经济发达区只要有人口分布的地方就有餐饮点的存在,这类地区更有许多摊贩是无证经营,造成的油烟、固废、水污染都无法控制,他们实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战略”,环保部门追着处罚与治理,但是由于其流动性太大,给环保部门的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3.受投诉的餐饮单位多位于环境敏感区
  这里指的环境敏感区是社会关注区这一层面上的环境敏感区,主要存在于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医院等具有文化、科学和保护意义的区域。2015年3月1日江苏“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南京市首先开展对于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公园等环境敏感区进行管控与治理。此前南京市鼓楼区龙园西路附近有三个烧烤摊点,从来都是占道经营,因为油烟大、气味浓,经常被附近居民举报,城管虽定岗巡查劝导也没有改善。除了居民区和道路边的烧烤摊以外,南京市不少公园里的烧烤场也扰民严重。吉林公园的烧烤场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营业了,算得上是此公园的一大特色,近几年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环保部门接到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多是在吉林公园散步和逛公园的居民对于公园本应该是城市之“肺”净化空气的,而现在整个公园的烧烤区被篱笆包围,里面是水泥砌成的灶台与石凳。2011年后经环保部门对于在环境敏感区餐饮的整改的落实,公园管理者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了顶棚并同时配套了排烟系统,烧烤的油烟经排烟系统进入地下埋设的排烟管道最后通过大型水池进行过滤处理后排出,大大减轻并有效控制了有害油烟气体的排放。这一类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餐饮业或者摊贩受到的投诉最为严重,由于其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与“打一炮换一个地方”的多边性使得环保部门处理起来也最为困难。
  (二)餐饮业选址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入我国,到200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了哪些建设项目与规划项目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再接着对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管理办法》在2005年进行了修改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促进了我国环境影响制度的发展与进步,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具有科学性与专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仅仅在《环保法》与其他基本法中部分笼统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所以21世纪初我国正式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正式拥有了一部完整的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这是一次质的飞越。接下来的几年中,为了预防政府部门在规划中造成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我国在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我国越来越重视政府对于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科学性与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断研究和完善,2016年9月1日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了一些重大改变,一是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提条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制,这一改变体现了简化事前、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二是提高了“未批先建”项目的罚款力度,由过去的最高罚款20万改为修改后的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一项改变加大了对违法开工建设的威慑力;三是增加了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完善,加强了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之间的互动。这一次修改是环境立法上一次大突破,能有效较强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制约,并且还有效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2017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正式将环评审批由备案制改为了登记制。2017年9月江苏省环保厅颁布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对于评估工作流程、评估重点关注内容与评价文件编制重点关注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了评估机构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要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来详细规定,其中第115项的“餐饮场所”被明确纳入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当中,并需要以登记表的形式登记在案。餐饮单位以登记表的形式备案制有助于解决之前的环保部门面对数量众多的餐饮项目申请都要依程序审批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
  2.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中关于餐饮选址的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一条是对于普通餐饮业选址的一般规定,一般住宅楼与商住楼不会设立配套油烟处理排放管道,所以虽然在住宅楼内建设餐饮会方便附近居民的生活但是造成的附近居民的生活困扰也是比较大的;再者是对于在与住宅楼相邻的配有油烟排气管道的商住楼内新建餐饮单位的规定,确实需要注意的是依旧要防止管道排气出口对周边住宅区小区居民的影响。
  第三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添的一项规定,旨在处理好按规定建立的餐饮单位后,能集中处理这些小而分散却难以管制的露天烧烤,具体还需各地方政府颁布相应的地方规章制度来因地制宜地管理。
  这些规定对于可能在生产中产生油烟污染的企业的项目和选址做了较为明确的限制,希望在建设与治理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
  1.引导餐饮单位合理布局
  餐饮业主要集中选址在居民区和商住楼内这一问题导致的居民强烈反应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是餐饮布局的一大重要问题。我国现在的餐饮业环境管理办法对餐饮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规定较为笼统,并且每个地区的地方性规定都不尽相同,导致餐饮业环境影响评价所要依据的政策指导就缺乏统一的标准依据,这样就对开发商的开发和设计不能有效的规范与控制,导致居民投诉问题不断增加。以苏州市为例,《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建设和开发过程中规定了按照功能区划分,给餐饮业集中规划选址。
  2.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1)按照区域划分分类管理。
  商住楼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发商行走在政策的边缘。第一类是与居民区属同一区域的居民区餐饮业,此类区域与居民楼相靠较近,影响也较大,居民对此类餐饮建设项目的反应较大,既要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便捷的需要,又要不能影响周边环境或造成附近居民的生活。所以在居民小区内兴办餐饮建设项目的,餐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开工前先征求附近居民的意见。第二类是与居民相对独立的区域,商住楼餐饮业的位置和规模的设置较为模糊,一般是在开发商建造完毕后有房屋租赁的商户自行办理,这就造成环保部门无法在餐饮建设项目初期对进行选址的审核与有效的控制。由于我国对于餐饮企业的选址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其选址一般都具有市场和业主的主观随意性,虽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是无法对选址进行有效的管控,也就不能讲污染降到最低。所以,对于不同区域的不同审批要求也就不能一蹴而就,应该进行分类审批管理。
  (2)按照新旧程度划分分类管理。
  对新开办的餐饮单位要严格要求,对不符合事前规划、选址要求的做到坚决禁止新建;对已经成规模的餐饮一条街或者是符合规划建立的餐饮场所,可以根据区域划分与经营模式分类管理,有问题的可以要求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可以强制搬迁。
  (3)按经营范围分类管理。
  这一项主要考虑到餐饮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大小。一些比如馒头店、馄饨店等只产生蒸汽的店铺对于周边的环境与居民生活的影响较小,又方便人们的生活,所以可以在选址问题上放宽要求。对于其他如火锅店、烧烤店等会产生较大的油烟污染的餐饮企业,应该严格控制其选址,对于油烟污染管道和污染处理设施也应该加强监管。
  四、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油烟污染现行管理机制来看,除了事前的预防,最重要的部分应该是事中、事后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事中的排污设备的运行情况在餐饮单位营业过程中都要进行监管。在环保部门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应该鼓励企业严格遵循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量与及时进行自我监督,再者还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油烟污染防控的监管中来。
  (一)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现行监管模式
  1.环保部门的监管
  环保监管最初应该是一项政府行为,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监测、管理和协调,还需借助技术手段对监测中违反法律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目前,餐饮业的日常监管主要依靠环保部门的检查。餐饮部门应当保证油烟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闲置,发现经营者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油烟污染设施而又超标排放油烟的,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立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止营业整治,还可进入环境管理“黑名单”,记入诚信度档案。饮食服务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应该定期对油烟处理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六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在商住区等餐饮业集中的区域,鼓励推行“油烟治理设施集中运营制度”,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门单位定期对集中一片区域进行油烟处理设备的日常清洗、维护、保养与运行。这样规范化的运行方式不但有利于油烟的限制性排放,最重要的是有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与治理。其次实行环保亮证经营制度,要求餐饮单位在明显的位置悬挂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于餐饮业这种污染较小的单位在建设前应该填写登记表,在后期监管中,要定时进行审查,查看其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变更或者遗漏申报等。
  从排污许可制度上来说,可以从总量上控制油烟气污染的排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污染排放管理制度;实行污染管理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着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这已经从立法上控制了污染物的排放手续与要求。2016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也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遵守总量控制的要求。首先对于油烟排放量较大的餐饮单位,需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只得在许可的排放范围内排放油烟污染气体。每个地区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根据每个单位油烟管道的数量、营业面积、营业额等进行划分,分别分配给不同的排污总量。另外餐饮业还要遵循排污收费制度,向空气中排放油烟污染的餐饮单位应该按照排污的种类、数量、浓度、时限和去向等,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的收取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成本而定。对于排放的油烟污染较少的餐饮单位比如馒头店、水饺店等小吃店,应当主动及时在有关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登记,对油烟的排放率、去除率及烟道等污染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果排污量与种类要发生重大变化的也应及时申报变更。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美国、欧盟与日本等国家均在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中予以确定后成为执法依据,再加以完善的管理框架和精密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其实施譬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美国根据污染物的种类与排放量以及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将污染排放分为不同的等级制定相应不同的管理模式。
  2.企业自身的自我管理
  作为油烟污染排放的单位自身,餐饮单位主责强化自身监管可以有效控制油烟排放量,需要全面落实餐饮主体单位诚信与严格遵守排放量总量的控制。实行企业自主申请、管理、监控和自我处罚等模式。餐饮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要自行证明其油烟管道的设置及通向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处理后的油烟排放量达到标准,并在单位内部积极实行自我管理,油烟排放环境巡查,大型油烟排放单位还可以设置环保基金来用作治理设备的购买与油烟污染的治理等。
  首先餐饮单位自身要建立经营者自我监管意识,认识到排放油烟对周边居民以及环境带来的危害,意识到到监管最重要的部分是从源头做到尽量减少污染油烟的排放。大型的排油烟较多的餐饮单位可以设立内部管理环保的机构,进行日常油烟排放的监管与治理,较小型的单位内部可以挑选专门人员将环保监督与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如中小型餐馆的店长、厨师长等。在餐饮单位内部进行不定期循环检查,检查油烟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及时清洗,油烟排放总量是否超标。对于餐饮单位内部员工,要进行环保培训,关于排油气设施的使用,基本的污染防治的方法,环保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都要进行系统化培训。还可以编制餐饮单位内部的环保手册,对相关的可能产生油气污染的环节进行事先预防与评估整治。其次要带动行业协作,将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与餐饮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将油烟防控知识宣传给餐饮单位,同时为其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其购置排污治污设备与培训油气治理事宜。最重要的是可以及时监督餐饮单位的油气排放情况,对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向环保部门反应及时处理,有效解决了当油烟污染发生时,工商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各负其责都有审批权,而环保部门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事先介入,只能等到接到污染投诉时才要求出现问题的餐饮单位整改的问题。
  3.鼓励公众参与监管
  油烟污染的重点是餐饮单位与附近居民的利益冲突图,这一项利益冲突需要借助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来调整二者利益关系,因为公众是油烟污染的最直接感受者与受害者,对环境的油烟污染状况最了解、最敏感,所以参与油烟污染监督管理的热情与动力是最充足的。
  首先要做到的是信息公开,因为获取足够的环境信息是公民参与监管的基础。2008年5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属于一部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规定了环保部门是信息公开的唯一主体,公众有权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信息。但因为环境是由各个因素构成的一个整体,城管、工商、公安、人民法院等部门也会处理有油烟污染的问题,但《办法》规定的环保部门作为唯一的信息公开单位未免过于单一。再者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与完成性还有待提高,餐饮业油烟污染在现在已经处于较为严重的状态,但是不论是在国家环保局官网还是地方环保网站、微博或者公众号上能搜索到的信息依旧不够全面,大多数据有待完整,范围有待全面。新建、扩建、改建的餐饮单位的数量与分布状况落实情况;各餐饮单位油烟污染处理设备的安装、运行、检查情况和大中型餐饮单位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批发、没收情况、餐饮单位的违规处罚情况等这些具体的可以公开为群众所监督的信息都难以搜集得到。再加上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序较为繁琐,并且在公民向环保部门要求公开某项信息的时候,工作人员会以需要领导批复或者需要得到相关单位介绍信等程序上有严格控制的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大大增加了信息公开的难度,降低了群众监督的便利性。
  其次在选址意见方面出发,对于影响较大的餐饮服务集中建设区域可举行群众意见陈述、座谈会、听证会等,听取相邻权利人意见。对于反响较大的问题,环保部门应主动召开听证会,要求餐饮单位主体管理人与利害关系人必须参加,但不约束其他公民的自愿参加。然后根据会上公众的意见,要求餐饮单位补充其各项污染排放与可行性处理办法信息,然后在充分听取民意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批准餐饮单位的入驻。这样的公众参与办法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餐饮单位在营业过程中屡次遭居民投诉要求整改但是整改起来困难重重的问题。
  最后是发挥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等的自治组织的力量,或者组织热心环境公益的专家学者等结成区域性环保组织协会等,更专业性的监督管理餐饮污染问题。或者联合运用互联网与媒体的力量,监督违法的油烟污染餐饮单位并揭露其违法事实,以更直接有力的监管油烟污染这一项难题。
  (二)油烟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广大市民投诉的热点和难点的问题的餐饮油烟污染在日渐受到环保部门重视的同时,其中监管方面也日益显现出实际操作中的的一些问题,如目前我国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测效率低下,监督漏洞频发,处罚机制不完善等。
  1.监测手段单一
  当前全国对餐饮油烟污染的监管还主要停留在手动监测阶段,用时大,检测范围小,难以反映一个区域一段时间内的污染连续变化情况,也很难做到实时监控,及时超标报警,影响了环保部门的检测效果与办事效率。如《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十七条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监察时,可以用检气管法快速检测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但是此条规定疏漏了餐饮业油烟气体排放具有不定时且变动性大的特点,不是持续稳定排放,所以在在一定时间内检测出来的排放量并不具有代表性,并不能反映此餐饮单位的真实油烟排放状况,也就不能认定此单位是否存在油烟违法排放这一问题。另《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大中型位于环境敏感区且超标排放超过三次以上的餐饮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但是对于小型餐饮单位却并无作出相关规定,这也是监管上的一项问题。其次,引起居民投诉的信访的不单单是油烟,而烹饪所产生的气味才是引发投诉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环保部门对于餐饮业气味没有控制标准也更除了闻气味以外的其他更方便且标准性的监测方法。所以制定一项餐饮业气味控制标准来监测餐饮单位是否超标排放是解决居民投诉的一个有利办法。
  2.监督缺失
  (1)部门协调方面的缺失。由于环境是由各个因素构成的一个整体,所以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都会渗透到污染治理的部分当中,但各个部门没有及时互通油烟污染管理方面的信息,也没有在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中相互沟通,现实中的监管经常出现“九龙治水”的尴尬场面,最终的结果是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一起出现。所以理清监管中各部门的职责,让各部门在自己的管理权限内各司其职,达成共识,使得整个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达到及时监督治理,及时改善油烟污染问题改善大气质量的这一共同目的。
  (2)我国相关管理制度在法律上的缺失。我国现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体系从1995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起步,到2010年的《饮食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这类技术保障类规范,到现在各个城市陆续制定颁布的专门性餐饮业管理办法,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存在针对监管问题在立法方面的缺失。如法律层面规定的对餐饮油烟污染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餐饮单位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而《环境保护法》仅在原则上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没有针对餐饮油烟污染管理的具体规定。同时各地部门规章拘泥于标准技术类规范,仅有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2010)出台近20年来制度性规范也没有更新。
  3.行政处罚疲软
  针对烟油污染的问题,除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外,事后的处罚治理也很重要,这是一个标杆与范本,能警醒同餐饮单位在可能产生污染的时候意识到即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目前环保部门存在着行政处罚适用比例较低、处罚难度大、限期改正效果不到位等问题,随着新环保法的落实,这些问题将会有大程度上的改善。
  (1)行政处罚适用比例较低
  实践中,环保部门对油烟污染适用行政处罚比例极低,执法不严问题显著。环保部门以餐饮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进行行政处罚有失严谨,在后续的监督过程中对于违法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的惩治又不是很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需要责令处罚的餐饮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要根据具体规定来,但是地方城管责任性与行政处罚能力并不强,所以导致行政处罚使用比例并不高。
  (2)行政处罚难度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对于餐饮单位油烟污染可以进行处罚的条件有三:一是餐饮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二是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新建餐饮业的居民楼等附近新建餐饮业的;三是在禁止的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对于第一款餐饮单位排放的油烟需要超过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结果)。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油烟排放平均浓度要超过每立方米2毫克才达到超标排放的标准,但是这样的标准在实践中过宽了,而且造成居民困扰的不仅仅是油烟排放浓度,还因为气味带有主观特性,难以量化。所以这一系列现实问题导致了实际上餐饮油烟污染即使造成了居民生活的严重困扰与环境污染,也是很难以其超标排放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4.限期改正效果不佳
  根据实际监管执法中的经验,能产生较严重油烟污染问题的餐饮单位多为路边摊、居民楼内餐饮个体户等经营状况较差,经济收益较低的餐饮单位,这也提高了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难度。在基层环保执法中,对于没有达到油烟排放要求的餐饮单位,环保部门一般是要求安装油烟排气管道实行高空排放,对于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由于费用较高而这些经营状况较差的餐饮单位无力安装也就没有做强制要求。在这种适当降低要求分类监管的情况下,餐饮单位依旧采取消极态度,怠于治理整改,严重拖延,导致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效果不佳。
  (三)、加强餐饮业油烟监管模式
  餐饮业油烟污染的事中、事后监管是仅次于事前预防的第二大重任,监督管理的好坏关系到事后的处罚与整改是否能切实有效的履行,也关系到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能否被贯彻落实。我们要以丰富的检测手段,严厉的触发机制与网络先进化的监督模式,来完善餐饮油烟监管这一项重要的模式。
  1.丰富监测手段
  建立完善而丰富的油烟污染监测体系,目的是为了提升油烟检测能力,要根据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营业性质的餐饮单位,与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差异,给予不同的监督手段与模式。所以对于这样普遍存在的差异性,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网络监测平台,首先对全国各地区的油烟污染排放量进行检测,对于达到或超过排放标准的地区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与餐饮消费主流方式进行处罚,再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不同区域的排放方式与排放量进行监测。对于地方大型油烟排放餐饮单位,进行排烟口现场监测与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行的方式全天候实时监控,因为这种大型餐饮单位往往是每天不同时段油烟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实时监控可以有效地解决分时段排油烟带来的检测结果不准确问题。对于中小型餐饮单位,由于其资金缺乏盈利较低,安装实时监控系统不尽科学。所以要加强对中型餐饮单位的现场检查,提高监测频率以为其带来警示作用,增加其油烟污染的环保意识。对于小型餐饮单位或者路边摊式流动摊点,在现场监察中对于不符合污染规定的就应依法进行扣押或者处罚,因为这样的餐饮单位流动性大,不好管理。这样循序渐进的进行油烟污染监管与控制,可以使得餐饮单位慢慢习惯按照规定处理或排放油烟,油烟治理工作也会有显著成效。
  2.杜绝以罚代管实行管罚结合
  油烟污染最后的保护屏障就是行政处罚,但是很多餐饮单位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罚款以后就以为没有事了,没能进行及时的整改,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又由于环境污染的危害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会造成直接、明显的人的身体或者财产上的危害,而在于在潜移默化中慢慢危害着人身财产和造成环境的不可逆的各种危害,往往这些危害是不可逆且无法弥补的。在事前预防管理阶段没有做到全覆盖,餐饮单位没有依法排放油烟造成周边居民的投诉以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时候,让其违法排污行为受到实质性的法律上的严惩。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餐饮业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处理设备而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单位的,在下达责令改正后拒不履行,可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当地政府禁止的区域或时段进行烧烤或为烧烤提供场地,也应依法责令改正并没收烧烤工具与违法所得,同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很明确的对违法行为给出相应处罚与罚款依据,解决了在监督管理困难的情况下,予以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才可以保证餐饮单位依法排污。然后在餐饮单位在受到处罚,认识到错误后,再进行管理整顿,实行管罚结合,效果会更好。
  3.完善网络数据平台
  在互联网络发达的现在,可以将最先进的技术用于油烟污染的防控与监管。完善网络数据平台的信息上传与管理,统计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的污染排放数据。平台与数据库应该详细记载餐饮单位的规模,区域,营业模式等基础数据,结合餐饮单位的排油烟管道安装行为,清洗与维修行为、使用频率等,核算餐饮单位的排放数据,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与管理举报。对于没有依法安装排污设备或者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实行上网通报,对于合理排放表现良好的餐饮单位也上网予以鼓励表彰。这样对于约束餐饮单位规范排污,提高环保意识和提升管理水平会产生实际意义。
  五、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联动机制
  (一)各有权管理部门及其职能
  1.环保部门
  自2016年9月1日起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环境影响评价由之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而环保部门在餐饮油烟污染管理中主要负责的就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和征收排污费这几项任务。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餐饮单位在建设之前和营业之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事先提出预防性对策,跟踪进行实时监督检测。对于拟营业范围在饭馆、小吃店、面铺等小型餐饮单位由于建筑面积较小,经营范围单一,只会造成轻度环境污染的餐饮一项,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5项规定的“餐饮”类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新《环评法》还取消了要由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改为实行自主验收,这也是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下的环评审批简化事前,强化了事中与事后监管的一项革新,并且同时依旧保障了餐饮单位拟在选址时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周边居民以及环境的影响,使得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是贯彻“预防原则”的重要制度。
  2.工商管理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主要是针对餐饮单位开业前的一系列事项进行的监督管理,以减少餐饮单位在后续营业中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寻求解决办法。首先在工商登记之前需要在餐厅所在地主管卫生的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一项是开办餐饮业最重要的证照。然后由所在地区主管公安局消防科对于消防安全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进行检查验收。最后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这样一个流程下来,一个餐饮单位的工商登记才算完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1月10日起实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取消了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程序,由环评登记制修改为备案制,将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取消,并将环境影响评价与工商登记相互脱钩。
  3.城管部门
  城管在管理餐饮业油烟问题中的主要任务包含在以下方面:首先是排查餐饮单位或者露天烧烤的油烟排放量,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或者超标排放的问题,定期检查油烟的排放量是达到环保排放的要求。对于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就进行油烟排放的行为,视为超标排放。第二是勘察违规行为,对于未依法安装油烟处理设备或者擅自拆除、擅自停用的,或者在油烟处理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超标排放,城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同时实施处罚,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三是对于油烟污染严重的路边烧烤摊,依法将其引入室内店铺,并配套以专用排油烟管道与净化设备,教育督促其使用油烟处理设备。第四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新修改后,关于餐饮业需要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如果没有填写,环保部门有权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联动机制缺位产生的问题
  餐饮单位排放的油烟污染是油烟污染的重要源头,其项目从设立、到监管、经营要涉及到许多行政部门,并不局限于环保部门一家,所以各部门妥善配合联合执法在油烟管理联动机制中是及其重要的。
  1.部门职责界定不明存在多头管理
  由于油烟污染的地域性,各地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再加上地方政府部门繁多,这些部门在政府横向管理领域各自行使管理权,法律仅笼统地规定了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并未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未能真正落实谁许可、谁监管的责任,更加没有落实规划、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如何进行联动的问题,以提高执法效率。
  2.部门间相互推诿管理效率低下
  餐饮单位的油烟污染问题并不是环保部门能够单独管理好的,而是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例如产生油烟的污染单位多为没有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营业范围的,这时候环保部门并不会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要求其整改,而是会先将其移交工商管理部门补办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但是随着简政放权的实施,2017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为了方便餐营业更快速投入经营,实行证照分离。这样一来就产生了矛盾,餐饮单位在补办营业执照时并不需要提供环评许可证明,餐饮单位也就不用理会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治要求。监管的源头没有控制好,后续的管理又存在问题,在油烟问题受到居民投诉或影响到环境的时候,各部门又不能全力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而以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职责范围为由互相推诿,这样问题就更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正是由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管理部门甚广,包含环保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城管部门,这些部门长期以来各自监管各自认为属于其职能管理范围的任务,缺乏相互间信息沟通与融合,没能有效达成联动机制。在实践中,城管部门接到居民举报后,只对受举报的餐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认为做完其本职工作合法处罚后,剩余的任务就可以交由环保部门对餐饮单位责令整改,包括责令设置油烟专用管道或油烟气处理装置等。但是餐饮部门认为城管已经对其处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后已经完事,对没有处罚权的环保部门下的达标期限内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或者拖延怠慢,导致城管部门没有正确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而使油烟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发生在福建省邵武市东南商业城的一起伤害致人死亡案,就是由于早餐店油烟长时间未得到环保、城管部门处理,导致商铺与楼上居民发生冲突后引发的血案。2016年7月11日早上5点多,邵武东南商业城靠近县前街发生凶杀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起因十分简单,县前街道两边的住宅和许多城市的老城区一样一楼做商铺,工商管理部门对这样的街道两边的住宅区管理比较宽松,经营超市、杂货铺、五金店或者餐饮小吃店都会给予审批。一楼商铺中的一家经营早餐包子铺由于每天早上开张较早,凌晨两三点就开始蒸包子,由于老城区城市建设陈旧,加上房屋老旧设施不健全,一楼未有安装专门排气的油烟管道也未安装油烟处理设备,大清早烟雾缭绕蒸腾到二楼居民家中,两家在数年内多次交涉未果,也惊动城管部门进行协商调解,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事发当日多年的积怨终于爆发,两家再次发生口角后大打出手,肉包店老板失手酿成惨案。如果这样的问题在居民反映后城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及时联合整治,而不是仅仅由城管部门以罚代管,一次两次要求和解却不实际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油烟的管制,相互推诿责任,也不会由这样一点小事引发如此恶劣的案件。
  这样的“备案制”和“以罚代管”带来的问题长期存在,会导致监管难和治理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大大降低餐饮油烟污染的事前管控和事中监管实效,这已不仅仅是扰民问题,而是响到城市建设和空气环境质量,更是牵涉到社会和谐与民生稳定的大问题。
  3.缺乏科学规划治理难度大
  “预防为主”一直是我国环保法的基本原则,这种从根源上解决环境污染的费用比“先污染后治理”的成本小得多,但也正是因为餐饮业环境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包括城建、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等,而我国餐饮油烟防治的法律法规还尚未健全,监管、执法问题依旧缺位,导致环境问题频发,居民反映强烈。同样以苏州市为例,《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管理办法》第四条将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职责规定为依据各自的管理内容做好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并没有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划分和联动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现实操作中也没有切实的相互沟通,没有落实谁许可谁监管,也未对于各部门如何联动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多头处理和监管空白。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建议
  1.明确协调各部门职责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晰规定油烟污染防治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导致部门职责混乱,多头监管,空白监管,又长期缺乏沟通联动,使监督治理效果受到严重阻碍。首先,我们需要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油烟污染监督治理的实施。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与之相协调适应的行政与部门法规,各级环保部门和与环保部门有关的联合执法部门可以建立联动执法会议,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在油烟管理过程中各司其职,从而更好地达到解决餐饮油烟问题,改善大气质量。
  通过研究苏州市油烟管控的实践,有效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实现部门各环节的联动,应贯穿于备案到监管直到最后的执法。最先是备案环节,餐饮单位应及时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做到联合监管,实行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监管职责必须一步到位,防止出现相互推诿的问题。相关部门可形成与社区、街道协同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社区、街道对餐饮项目特别是敏感区的餐饮项目展开巡查,发现有开工的项目及了解经营状态并告知相关管理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补办相关手续或责令关闭。然后是做到联合执法,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到的部门繁多,如环保部门有权罚款但无权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且环保部门在处理拒不整改的餐饮单位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所以这就要求环保部门与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做到最高效的监管治理。油烟餐饮业污染防治涉及近十个部门,部门间联动需要一个牵头部门来统一步调、分配任务,因此,只有建立一个共同的更高级的任务性机构保证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所以可设立牵头部门组织,专门设立联合执法办公室,由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对于违法搭建与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并且形成通报制度。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参与
  油烟污染是一项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的问题,所以公民有效的参与至关重要,人们只有在熟悉油烟污染现状和污染治理现状及国家的各种信息时才能有效的参与环境公益事业。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来说,2015年4月起施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从立法角度来讲属于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但以试行的方式颁布再加上层级较低,难免影响其公信度,应该在一些年的不断积累经验后,继续完善此项立法,并适当提高本法的层级。二是对于《办法》中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较之前做了调整,从之前的仅为环保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扩大到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因为环境是有各个相关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餐饮油烟的环境问题也涉到各个领域,包括工商、城管、公安等各部门分工协作,增设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有助于与公众共享政府信息,促进公众参与。三是对于信息公开迟缓问题应该着手处理。餐营业油烟污染问题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公民在环保局信息公开网站上搜索到的内容却很少,公众反映的公开信息迟缓,公开数据不完善,公开范围狭隘等问题频繁出现,公布的内容也过于官方化。对于这种有碍公众参与的情况,需要环保部门提高信息公开意识,从不愿公开、被动公开改变为主动公开、及时全面公开。四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繁琐的问题。环保部门可以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息公开一块,在公众需要了解某方面的油烟污染现状、治理现状、惩罚力度、治理效果等信息时,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同时需要简化公开流程,打破繁琐的程序,只有公众能简便快捷的获得相关信息,才能提高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只有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才能更深入的了解公众的诉求,获得宝贵的意见,使得公众能参与油烟污染的环境决策,使权力和权利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对解决在油烟污染问题中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极有帮助。
  3.加大惩治力度
  联合监管的最后一步就是惩治违法行为,包括惩治违法排污行为、整改违规建设项目和落实整改措施。第一步要做到的是对于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处理设备运行的餐饮单位并且超标排放油烟污染气体的,做到依法处罚,拒不整改的,直至可以行政拘留,如果还涉及其他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适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应评分制,将评分不合格的餐饮单位列入“黑名单”,让其在经营过程中所有受限。第二步是对于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需由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及时责令备案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最后一步是要切实落实上述整改任务,监督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命令等的落实情况,对未整改完成擅自开张的餐饮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关闭并依法拆除主体设备使其无法经营生产。对非诉类的行政执行案件,可以要求工商、水电、环保等各部门配合,停水断电迫使其无法正常营业而只能配合。
  六、中外餐饮业关于油烟污染控制、监管立法和标准实践案例
  (一)立法与标准
  1.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明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颁布实施《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并确定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器的最低去除效率,并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上海、武汉、广州、深圳、河南等地纷纷制订管理条例,对饮食业油烟污染进行治理,比如2014年,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实施;2013年11月1日,《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2018年6月8日,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实施,同年7月1日,《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它们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其中,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此外,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餐饮业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及实施和监督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国家标准相比,该标准加严了油烟浓度和油烟去除效率的限值,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控制因子,并明确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从街头小店到餐厅食堂,我省所有餐饮单位都需要遵守标准。”河南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油烟去除效率标准提高至90%以上,大型餐饮单位则提高至95%。“一些原本达标的餐饮单位可能需要进行升级改造”。
  针对现有餐饮业服务单位,河南省留出了技术改造过渡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处长魏金春表示,通过实施严格的排放限值,有利于促进全省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提升,引导全省餐饮服务单位规范安装净化设施,有效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该标准的实施也将增强企业环保意识,推动饮食健康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
  2018年7月5日,在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处长魏金春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进行了解读。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中和小三级,规模不同,管理要求不同。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实际工作中,对于有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可按照其实际灶头数,以及对应灶头总功率或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进行折算为基准灶头数,依此划分规模。1≤基准灶头数<3为小型、3≤基准灶头数<6为中型、6≤基准灶头数为大型。
  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如火锅店等,则基准灶头数应按经营场所就餐座位数量折算,经营场所就餐座位范围≤75座的,按每40个座位折算1个基本灶头数,规模确定为小型;75座<经营场所就餐座位范围≤250座的,按每50个座位折算1个基本灶头数,规模确定为中型;250座<经营场所就餐座位范围的,规模确定为大型。
  ●加严了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的限值
  按照分类别加严要求的原则,充分借鉴其他省市标准制定的经验,结合调研、实际监测、统计数据以及当前餐饮业实际发展需求等综合分析,该标准确定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浓度排放限值为1.5毫克每立方米,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浓度排放限值为1.0毫克每立方米,均高于现行国标的2.0毫克每立方米;确定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去除效率执行95%,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去除效率执行90%,均高于现行国标要求(小型65%、中型75%、大型85%)。与国内其他省市地方标准相比,该标准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处于中间朝上的水平。
  ●新增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油烟中含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光化学烟雾和PM2.5的前体物之一,其环境污染危害已不容忽视。该标准在现行国标监控因子的基础上,新增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以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根据国内其他省市先进的经验研究,基于我省餐饮业实际情况,该标准提出了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执行10毫克每立方米,而考虑到我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数量大、范围广,增加非甲烷总烃后需全面改进净化设施,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影响较大,因此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非甲烷总烃未做相应规定。
  ●明确了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为满足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需要,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结合现行对大型工业企业实现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的相关要求,为加强规范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的环保设施管理而提出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对现有新建餐饮服务单位执行时间有要求
  该标准加严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尤其是新增非甲烷总烃,已经安装有油烟处理装置的现有餐饮服务单位需要提标改造,为了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对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留出了技术改造过渡期限,即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6月8日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前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普遍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主要问题是油烟去除效率较低、没有挥发性有机物去除装置,需对现有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换高效净化设施,并增设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设施。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需对现有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更新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加强运行维护和及时清洗,才能确保满足本标准对油烟的相关要求。
  2.美国:相对于中国,餐饮业污染在美国并不严重,因为美国较为重视油烟污染问题,餐饮业一般都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所以并没有全国性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加州南岸空气质量管制区制订了美国第一部控制餐饮业油烟排放的地方性标准,并且制订了目前美国第一个油烟中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测试方法。由于地理因素,加州很容易发生光化学烟雾,所以对油烟中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有严格的控制。
  3.中国香港地区:与大陆类似,餐饮业油烟污染在香港也是一个明显的问题。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在1993-1996年就油烟排放标准立题研究。现在香港环保署暂没有制订油烟排放标准,但编印了《控制食肆及饮食业油烟及煮食气味》的小册子。指出由食肆排放至空气中的所有排放物不应导致空气污染,包括气味滋扰,并且不应含有可见的油烟。
  4.中国台湾地区;餐饮业油烟在台湾地区也比较严重,但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指标和标准,主要沿用《空气污染防治法》和《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粒状污染物的不透光率和质量浓度,以此对饮食业油烟排放进行管理。同时鉴于油烟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台湾当局已经着手制订餐饮业油烟排放的标准。
  (二).武汉于2018年推出餐饮企业“出入”油烟在线监管新规
  10月19日从武汉市餐饮油烟智慧监管视频会上获悉,10月起,武汉城管推出餐饮企业“出入”油烟在线监管新规。
  记者看到,武汉市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可清楚显示餐饮店的风机、净化器是否打开,形象直观。据悉,去年11月17日,武汉城管依托物联网技术,在全国首次创建并使用油烟在线监管系统,对武汉市100家市民投诉较多的餐饮企业,在烟道上安装自动检测仪,在油烟净化器上安装感应器,对餐饮企业现场数据实行远程获取、远程报警和远程指挥等。
  据介绍,执法队员可通过手机APP终端和电脑云平台实时共享监测数据,系统运行11个月来,执法人员精准上门,督导餐饮单位清洗净化器403台次,更新净化器18台,下达责令改正文书61份。
  统计显示,被监测的100家企业中,最初严重超标的23家餐饮企业全部达标,规范经营的餐饮企业由12家增至37家。今年来,12319平台共受理处置油烟投诉案件1634起,较去年同期2623起下降37.7%。
  武汉市城管委执法督察总队相关负责人称,从今年10月起,对油烟净化设备运行良好、检测排放达标的餐饮企业,取消实时监控;对油烟投诉较多、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企业,纳入在线监管,倒逼企业改进设施设备。今年,武汉各区试点新增1至2个监控点,2019年,中心城区和开发区新增在线监测点不少于20家,其他区不少于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