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019023◇建筑垃圾

2019-03-04 04:01:00    字号:

  目 录
   
  问题探讨
  英媒:中国建筑垃圾年产约20亿吨 可“变废为宝”回收利用
  建筑垃圾再利用现状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问题分析
  建筑垃圾处置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我国建筑垃圾现状及合理化回收利用建议
  资源化利用破解建筑垃圾处理难题
   
  各省动态
  科学构架建筑垃圾全链条闭合管理体系——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经验介绍
  国内建筑垃圾立法比较及其对上海的启示
  河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探究
   
  经验借鉴
  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调查与启示
  韩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建筑垃圾资源化对我国建立标准化体系的借鉴意义
   
   
  问题探讨
   
  英媒:中国建筑垃圾年产约20亿吨 可“变废为宝”回收利用
   
  核心提示:英媒称,许多研究人员和工程师正在寻找“高端回收”混凝土废料的方法,将旧建筑产品转变为一流的新结构,避免使用新混凝土。
   
  英媒称,在深圳的垃圾场中,布满尘土的巨大混凝土碎块令人印象深刻。深圳的废弃混凝土可能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才会瓦解,重新融入沙土。
  据英国《卫报》网站2月26日报道,中国产生的建筑垃圾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多——每年约20亿吨,相当于每人每天4公斤。其中约200万吨是混凝土。仅在35年时间里,深圳就从仅有3万居民的小镇发展成拥有11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深圳84%的建筑垃圾被随意倾倒。这些垃圾甚至没有全部进入官方垃圾填埋场,因为官方垃圾填埋场没有能力处理它们,所以几乎一半垃圾是在没有许可证的地方进行处理的,或者被非法倾倒。
  报道称,随着我们的世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城市化,随着建筑在短短30年内不断建成和拆毁,我们城市的碎片垃圾最终往往进入垃圾填埋场。
  报道还称,建造新建筑大多意味着拆毁旧建筑,而工程师和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一个问题:我们在完成这些建筑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混凝土?
  报道指出,在发展中国家,这个问题尤为棘手,那里拆除旧建筑项目和兴建新建筑项目之间联系的系统往往很有限。在巴西——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之一,回收利用几乎是不存在的,许多人只是非法倾倒。
  巴西建筑垃圾回收协会协调员利维•托雷斯说:“如果不收集(建筑)垃圾,会对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未经处理的倾倒垃圾会引发登革热和钩端螺旋体病等疾病。许多人因为这些疾病入院治疗。”
  报道称,世界各国的回收利用程度大不相同,从中国的10%左右到日本的90%不等。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包括西欧许多国家,大多数被拆毁的混凝土被派上了用场——但主要是用来制造诸如道路填埋物之类的低价值产品。这个过程被称为“低端回收”。许多研究人员和工程师正在寻找“高端回收”混凝土废料的方法,将旧建筑产品转变为一流的新结构,避免使用新混凝土。
  (参考消息网2019-02-28)
   
   
  建筑垃圾再利用现状
   
  1 背景
  城市化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一些破旧建筑被拆除,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再一个就是新建筑在建造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我国2014年产生了超过15亿t建筑垃圾,预计到2020年我国还需建设300亿m2住宅,这之中将建筑物拆除和改造又会产生大约50亿t的建筑垃圾。据相关统计,对于能量消耗,建筑业的全部能量消耗量占全世界的25~40%;对于垃圾数量,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占城市垃圾总产量的30~40%,其中废弃混凝土占据50~60%。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量大约在10亿t左右。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每万平方米的建筑材料消耗中将会产生500~600t的建筑垃圾;而对于达到建筑寿命的老旧建筑物,在拆除过程中,每万平方米将会产生近7000~12000t的建筑垃圾。李旭平预计我国到2020年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将达到6.38亿t。同时,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砂、石材料,由于大量的混凝土的应用,对石子和河沙等天然骨料的开采,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被破坏。所以把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可以制备混凝土,这是一种好的解决方式。将建筑垃圾再利用有益于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但缓解了短缺的骨料资源,而且一些建筑垃圾被再利用,这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产生了很大的社会效益。
  2 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可以理解为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以及拆除老旧建筑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可以分为四种:基坑废弃土、拆除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和装修废弃物。基坑废弃土,就是在基坑开挖中产生的废弃土,如果处理不好会产生大量的粉尘。拆除废弃物,里面主要包括水泥制品、废弃的石材、废钢筋、废弃管线、废弃塑料等,这些拆除废弃物里有一部分可以进行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主要是一些砂石、混凝土、金属、木块和建材等,这些都是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装修废弃物,在装修的过程中产生的建材废料和废弃包装等,装修废弃物里面含有较多的化学成分,因此要求需要较高的处理水平。
  3 建筑垃圾的危害
  堆放和掩埋是建筑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这种处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危害。
  (1)堆放和掩埋的建筑垃圾会对地表和地下产生严重的污染。因为雨水的冲刷,雨水将建筑垃圾中污染物带入河流,污染地表水;受污染的地表水渗入地下又污染了地下水。
  (2)堆放和掩埋的建筑垃圾也会污染大气,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如果不进行处理会有大量的粉尘产生,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粉尘,这都会产成粉尘污染。另外,一些建筑垃圾由于长时间的堆放,经过风吹日晒,会产生一些固体小颗粒漂浮在空气中,这也造成了大气的污染。
  (3)堆放和掩埋的建筑垃圾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在堆放和掩埋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污染土壤。在建筑垃圾中会有一些有害物质,它们进入土壤之后会在土壤中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从而造成了土壤的污染,土壤质量的降低。
  4 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
  4.1 建筑垃圾再利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起步的时候比较晚,而且发展的比较慢,对于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只有5%。低利用率的建筑垃圾,这产生了很大的资源浪费,另外,为了不让这些建筑垃圾去污染环境,还得拿出一些资源去处理这些建筑垃圾,这又造成了更多的浪费。对于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建筑废弃物、紧缺的土地资源、比较单一的建筑材料和落后的再生技术。在大量的建筑垃圾中占比重最多的是废弃的混凝土,直接影响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因此可以说废弃混凝土的再利用影响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的实现。
  4.2 废弃混凝土的再利用
  废弃混凝土的再利用,有一种利用率比较高的方式就是收集好废弃的混凝土,去除废弃混凝土中的杂质,然后再用破碎机将废弃的混凝土破碎,最后将破碎的废弃混凝土颗粒进行筛分处理,除去不符合要求的颗粒和杂质,就得到了符合要求的再生粗、细骨料。
  一些学者专门研究再生骨料混凝土,他们认为可以将混凝土中天然粗骨料用再生骨料取代,天然细骨料用再生细骨取代,再生混凝土和再生砂浆的性能较普通混凝土和砂浆差别不大。虽然掺入再生粗骨料的量的越大,混凝土的和易性久越低,但通过加入减水剂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再生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随再生骨料的掺量的增加出现先降低后增加再降低的规律,与普通混凝土相比较再生混凝土的抗压性能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也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4.3 废弃砖粉的再利用
  对于废砖的再利用,较高的利用方式是将废砖破碎得到粒径较大的砖块可以作为再生粗骨来替代混凝土中的天然粗骨料。另为就是将废砖进行进一步的破碎再进行研磨,得到粒径较小的砖粉,这些砖粉粒径较小可以替代混凝土中的水泥、粉煤灰和矿渣粉。也可以用砖粉来替代砂浆中的水泥和再生细骨料。砖粉有比较大的吸水性,在将砖粉掺入混凝土和砂浆中时,混凝土和砂浆的工作性能会有所降低,掺入砖粉的混凝土和砂浆在力学性能上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掺入合适的砖粉他们的力学性能可以符合设计要求。大多数学者认为当砖粉的掺量在10%以内,混凝土的性能可以达到设计要求。
  5 建筑垃圾的应用现状
  国外对于建筑垃圾的利用相对较早,在1945年战争结束后,苏联、日本和德国等国家就关注建筑垃圾利用的问题,并开始对再生混凝土进行相关的的研究。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利用率已经达到了70%。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就开始研究再生混凝土,并且将再生混凝土应用于实践,他们还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美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再生混凝土的研究,美国政府对再生混凝土的研究已应用实际工程中,如他们建造再生混凝土公路,美国的CYCLEAN公司有一种微波技术,这种技术可以利用回收的路面沥青混凝土制造质量满足要求的道路,其成本降低了1/3,同时节约了一大部分垃圾运输和清理费用,减小了城市污染。德国有了相对成熟的再生混凝土技术,他们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南来指导再生混凝土的利用。德国主要将建筑垃圾应用于道路,德国的一条再生混凝土公路采用双层混凝土,一层再生混凝土,一层普通混凝土,他们将再生混凝土设置在底层,普通混凝土设置在面层,这样能很好的保证在再生混凝土公路的质量。
  我国对于建筑垃圾的研究较晚,但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并且也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规范来知道建筑垃圾应用于工程中。如2010年实施的《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和2011年实施的《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6 总结
  研究建筑垃圾再利用有着很大的意义,充分利用好建筑垃圾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的利用建筑垃圾,不光解决了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还解决了砂石等材料的短缺问题。所以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符合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倡导的绿色建筑观念。
  (《建材与装饰》2018年第46期,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杨永山、薄文斐)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问题分析
   
  0 引言
  城市建设发展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城市垃圾,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现阶段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据统计测算,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仅有5%,大量的垃圾现在仍然室外堆放,已经给我们土壤和水源造成了污染和破坏。其实建筑垃圾在经过有效处理后,都是能被二次利用的再生资源,所以通过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不但可以处理现阶段堆积成山的垃圾,还可以减少资源浪费,使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为了长治久安的可持续发展,建筑垃圾再利用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1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1.1 资源化法律环境
  现如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2009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在我国予以实行,该法中详细介绍了再利用技术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是将已产生的建筑垃圾予以归类,对可以二次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二次处理并完成再造后,作为全新的产品向市场销售,第二种是原件并没有完全损坏,有一部分零件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将部分零件取出,作为单独产品或者其他产品中的一部分予以使用。而资源化是指将非物质界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而次利用。
  我国在对建筑资源垃圾处理问题上,于2012年发布了“十二五”计划,该计划的核心在于把握资源产出率,以此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资源消耗,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十二五”计划中,注重以产业体系的发展模式,实现对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这种产业化的发展模式,为构建全社会资源循环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政府在构建资源化法律环境过程中,要立足于当下发展形势,把握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的特殊性,在投资、收费、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加大管理,从而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目标。
  1.2 再生技术及产品发展
  现今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在条件方面已经初具规模,而在资源化技术方面也在一步步完善。在攻克“十五”科技项目的过程中,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方面进一步攀升,频频攻克难关,设备越来越先进、技术越来越先进、质量越来越精良、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突破了建筑垃圾处理瓶颈,建筑垃圾资源化平台已在我国初步建立。
  1.3 再生产品的实践
  由于我国建筑垃圾较多,所以我国政府在建筑垃圾产生较多的城市建立了建筑垃圾资源化试验机构,将我国的这些城市列为实验城市,而在这些试验实验中,四川都江堰5.12地震后,成为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实验的重中之重。地震过后,都江堰长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而这次资源再利用中,承接这项巨大工程的企业约有20家。而这次起源于特殊扶持的政策给都江堰之后的资源再利用带来了非常大的机遇,收到的效果十分可观。
  1.4 管理政策
  当今社会,我国国内的主要城市都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地方建筑垃圾处理办法,对建设方面严格把关,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置以及清理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核,从根源处控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有些建筑垃圾产生较多的城市为了进一步监管垃圾的源头,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采取了措施,对施工工地予以全天无死角监控的方法加以监管。并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居民生活的单位予以重罚,勒令其在期限内予以改进,屡教不改予以停业整顿。
  2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仍旧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相比于垃圾资源化技术更加先进的国家,我国垃圾资源化技术的发展依旧显的单薄,上升空间依旧很充足。我国在监管条例方面也比较薄弱,在我国现有条例中,对建筑垃圾资源管理方面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这就给再生资源的质量方面留下了隐患。并且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已有的再生建材在生产以及检测方面的规范标准值模糊,这就大大局限了再生企业的发展与再生建材专项标准的制定。并且我国对于再生资源方面的扶持政策较为单一,再生建材的定价方面政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指导,缺乏政府的支持,导致再生建材的价格无法进行合理的调控,投资企业在面对再生资源时,对其了解也不足够,导致投资盲目,无法对其进行科学系统性的规划。
  2.1 管理法规不够完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的执行情况中来看,由于各个城市设置的建筑垃圾管理机构不同,在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意见上就很难获得统一,并且由于缺乏明文条例的强制要求性,处理方法与我国法律条例也无法做到协调统一。并且我国并未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性的协调管理机制,而在实际情况中涉及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行政机关又远不止一家,这些综合情况造成了在发生问题之后,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互相推卸责任。现行制定的法律仅仅能对环境污染这一环起到预防作用,局限性很大,无法对全部过程进行处理,达到生态资源保护与二次利用的目的。
  2.2 再生环境不达标
  我国先后发布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建筑行业标准,但是实际情况与标准却严重不匹配,许多城市并没有与自己城市配套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标准以及一系列的相关图集,所以在建材产品转换为建筑产品的操作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2.3 再生企业面临的困境
  我国现今的建筑垃圾再生企业面临着诸多的困难,第一大困难便是用地的难题。要想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方便就要将厂区地址选在城区附近,交通便利。但是城区附近店面租金昂贵,之后的建设生产线与对生产线的更新也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成本。由于各个城镇中不同企业的水电热气的补贴都不尽相同,而在收费方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很多企业得到的补贴并不到位,在税收政策上,企业得到的优惠也较为单一,并且我国现有的垃圾资源化技术无法与国际技术接轨,导致再生产品价格相对原生产品来说较为昂贵,这对于再生产品的市场发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3 解决方案
  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现今面临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由于我国建筑垃圾形成量大,和处理环节复杂繁多、程序复杂,市场化程度不高,所以我国应当尽快研究出台《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法》,首要解决目前行业无法规、目标;多头领而市场乱的局面。
  (2)创立全新的监管制度,将建筑废物的管理要求一一列出之后,将建筑废物按照要求录入示范合同。
  (3)建立更加完善的垃圾资源化体系,改良再生产品的生产技术,获得更加明确的再生产品标准,为再生产品的发展赢取有利条件。
  (4)对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进一步的加强管理并对其进行科学规划,政府在技术方面给予正确合理的指导,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4 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在当今社会不仅仅是经济发展问题,更是政治与社会的问题,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个浩大的具体的工程,囊括了产生、运输、处理以及再利用等多个环节,在部门方面也是多有涉及,比如发展改革、建设、环保、财政等等。每一个部门都要鼎力合作,共同推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发展。只有将所有再生资源的相关部门以及涉及到的环节进行统一管理,争取到更多有效的政策方面的支持,才能够让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有更好地发展。
  (《价值工程》2018年第34期,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李慧)
   
   
  建筑垃圾处置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0 引言
  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提升,因而在城市建设中的投入也不断增加,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筑规模扩大,建筑施工项目也在不断的增加。建筑工程项目在实施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这些建筑垃圾的随意堆放,或者是处理不当,都会给自然环境带来危害。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遵循科学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理念,建筑垃圾也是环境污染物的一部分,一些短期内无法降解的垃圾材料和施工废弃物,比如废弃的混凝土、沥青块、废金属和砖瓦碎块等均会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类健康。建筑垃圾已逐渐成为“城市之痛”,对于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问题,需要结合实际展开分析,同时也要结合循环利用的法则对一些建筑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理和回收再利用。
  1 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1 处置方式过于单一
  建筑垃圾的种类不同,在具体处置的过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根据相关资料研究发现,我国在建筑垃圾处置上的方式过于单一,并不能满足各种垃圾的处理要求。目前,大部分建筑垃圾处置一般采取点到点的处理方式,建筑渣土除工程回填使用外的建筑垃圾均需运出。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填埋处理,填埋处理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还会破坏土壤结构,严重污染环境。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材料种类不断推陈出新,对于新的建筑垃圾仍旧采用这些单一的处置方式是达不到处理效果的。
  1.2 管理难度大
  城市建筑行业大力发展,施工中大量使用建筑材料,产生的建筑垃圾,需要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做好正确、规范的处理。但是由于较多的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1)建筑垃圾去处难,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回填、消纳点远且少,缺乏正规稳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地。以晋城市为例,先后建设了十余处建筑垃圾消纳场,但各个消纳场先后饱和,无法实现循环利用。
  2)乱倾倒现象频发,日趋加大的建筑垃圾量和逐渐减少的消纳场所产生的矛盾,再加上路程远、运输成本高,导致乱倾倒现象频发,在利益的驱使下,许多城中村甚至在城市周边私自设立消纳场所,部分施工企业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夜间偷倒建筑垃圾至私设点,给监管工作增大了难度。乱倾倒已成为建筑垃圾管理的一大难点。
  3)管理相对方规范意识淡薄。在建筑渣土管理上,虽然施工单位和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或从业人员已经有了运输、处置建筑渣土需事先核准的概念,但部分相对方主动申报核准和规范处置的意识仍未形成,甚至有抵触情绪。尤其是装修垃圾管理上,管理相对方绝大部分为市民个体,市民对装修垃圾有偿处置观念不强,认识不到位,一定程度上给规范管理增加了难度。
  1.3 资源利用率低
  建筑垃圾的处置一方面是对具有污染性的垃圾进行科学处理,另一方面则是对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一些地区处理这些建筑垃圾,处置方式过于固定,没有针对性、综合性的考虑建筑垃圾的材料性质,因此也就没有对其进行回收利用,资源的总体利用率低。建筑垃圾无法再次在生产和建筑领域产生价值,这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目前,许多城市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纷纷启动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但是生产规模普遍较小,推广难度大。结合实际来看,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利用率低多是受到资金、技术认知限制,难以实现市场化的推广和运作。
  2 解决建筑垃圾处置难点的有效对策
  2.1 多样化处理
  建筑行业在不断发展中,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的增长,还要重视对环境效益的维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大量的建筑垃圾,处理不当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对于建筑垃圾要采用分类处理的方式,不能一味的单一处置,处理建筑垃圾的有效方式包括循环利用、就地消纳、填埋、原位处置、避免外运等。随着新材料和新技术的不断应用,一些更加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也可以运用到建筑垃圾处置中,对建筑垃圾进行统一的回收,并运送到资源一体化处理工厂,在工厂分拣、筛选、分类和处置,采用高度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进行垃圾处理。例如对于建筑垃圾中不同材料的组成成分采用精确分类分选技术,可以实现对非金属的有效回收,同时对废黏土也进行再次利用,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2.2 完善管理机制
  如何处置和利用好建筑垃圾,是我国当前城市化发展中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首要问题。建筑垃圾的处置需要建筑企业和当地的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协作处理,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垃圾合理处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实地勘察、促使企业做好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目前各地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整体来看,制度政策层面已经建立,部门职责分工也比较明确,在管理体制方面相对较完善,重点是要在机制上不断健全和完善,坚持统筹规划与自求平衡结合、部门管理与公众参与互动,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源头管理,狠抓责任落实,积极主动配合,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建立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长效管理机制。
  1)要加大宣传,让所有拟开工和开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工程车驾驶员都能事前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核准流程要求等,切实增强建筑垃圾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使各个主体真正把建筑垃圾管理作为硬任务来完成,充分发挥部门、企业、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和监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共建共管共规范。
  2)要编制规划,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一方面抓紧编制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布点规划,要结合城市今后发展趋势、具体地块规划用途和项目建设时序,坚持“多点、就近”原则,积极探索与城市绿化项目的有机结合,科学合理布局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点,另一方面,还要适时启动市区建筑垃圾永久消纳场建设,以满足区域内项目之间和临时消纳点难以平衡的需要。
  3)要制定年度建筑渣土消纳平衡计划。全面预测掌握年度市区所有拟开工和在建项目建筑渣土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制定市区建筑渣土平衡调剂方案,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方案。当然,健全法规、完善制度是强化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有效途径。政府部门也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建筑垃圾管理的配套制度建设,比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同时,建筑企业内部也要健全管理制度,推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得到切实的推行。
  2.3 提高资源利用率
  我国在实施建筑大开发的过程中,一方面重视对建筑施工技术的研究,另一方面则是强调绿色施工,要求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坚持绿色、环保和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1)要鼓励建设单位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减少个人装修,减少二次装修建筑废弃物产生。
  2)要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耐久性设计,合理选购材料和构件,采用可修理、可重新包装的耐用建筑材料,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和就地利用,努力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3)要采用高端技术,对一些建筑垃圾中的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例如对于废弃黏土材料、非金属等可以回收后再利用,还可以应用骨料再生技术或替代水泥技术,实现建筑垃圾资源的产品再生,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加快设施建设。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统筹考虑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收利用。因此,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则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新型、环保的建筑材料,在不影响性能的情况下坚持二次利用或多次利用。
  3 结语
  现代社会发展中,对于环保问题的重视度在不断的提高,大力发展建筑行业的过程中,要考虑解决好其中的建筑垃圾问题,大型工程项目实施建设,需要使用和耗费大量的建筑材料,因而也会产生较多的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的材料种类不同,随意的堆放和处置,会给环境卫生以及自然生态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处置建筑垃圾时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因而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出问题的解决对策,选择更加高效、环保和节能的处理方案,并增加对新技术的研究投入,鼓励对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山西建筑》2019年第2期,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 卢忠义)
   
  我国建筑垃圾现状及合理化回收利用建议
   
  1 前言
  近年来,现代化城市进程带动了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业的壮大导致建筑垃圾成倍增长,乱堆乱倒的现象随处可见。由于我国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研究较晚,技术相对落后,不具规模。本文从对我国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现状及原因,结合国外和国内少数地方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 我国建筑垃圾存在现状
  2.1 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于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3年出台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出台了《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200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2 建筑垃圾当前回收利用现状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虽然国内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符合本地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建筑垃圾起到了回收利用作用,对其他地区来说影响较小,整体回收利用工作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一是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场地较少,设施不完善;二是大部分建筑垃圾采取“画地填坑”形式,简单回收。三是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各地区尚未形成整体机制,投资相对较少。
  3 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存在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增强,加强了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研究和探讨,由于起步较晚,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自上而下的制度和做法都不同程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建筑垃圾回收处理监督机制缺乏,导致施工单位对垃圾回收利用的意识不强;在设计阶段,疏忽考虑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施工工艺相对落后;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技术较落后。
  4 国外及国内一些地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对策
  4.1 国外的做法
  美国、德国和日本已经具备了成熟的管理机制和先进的回收利用技术,他们的相同之处是在源头上控制土地开发建设量、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强调就地回收,分类管理。
  4.1.1 日本
  日本先后出台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和《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必须送往有回收利用设施的场所进行回收处理。做到建筑垃圾最大化回收利用;回收利用价值相对低的应适当予以回收;最大限度不要从施工现场制造垃圾。日本很注重保护环境,依照法规使建筑垃圾回收最大化。
  4.1.2 美国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在生产中导致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在源头上限制建筑垃圾的产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途径。
  现在的美国在政策的支持下,拥有一套比较尖端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生产线,回收利用的垃圾经过分类,将那些回收利用价值相对低的做工程现场的回填处理;利用价值相对高的加工成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利用价值最高的加工成水泥、沥青等建筑材料。
  4.2 国内的做法
  1978年后,经济增长迅速,城市发展迅猛,人民意识到城市化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只有很好的资源利用才能换来美好的生态环境。1995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通过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6年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是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而且在一些重要的城市也针对当地的环境提出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
  4.2.1 深圳市
  深圳作为国内第一个针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目前建筑垃圾回收再生企业共有9个,年回收利用能力为600万吨,2010年以来,已经将2000万吨的建筑垃圾生产为再生为建筑材料达1200万立方米,产值达15亿元,回收利用率高达40%。
  (1)“信息集中”管理。信息集中主要体现是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土方量情况、运输路线、运输地点、负责人等相关要素,统一在一起,便于管理。它们建立了建筑垃圾强制回收利用制度,明确了建筑垃圾可以回收利用而没有回收达到标准的,由其承担所需费用,有其他指定单位代为回收利用处理。
  (2)“分类回收利用”模式。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回收利用处理。能够回收利用的由资质的相关单位就地处理回收利用,不能够回收利用的由相应的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到行政机关指定的地方。
  (3)“优惠政策”到位。深圳市明确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土地政策优惠、零地价、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4.2.2 武汉市
  武汉市首先根据国务院、建设部相关建筑垃圾法,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其中《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类管理,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要办理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核准手续。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工作,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协调和考核。建立了执法巡查、行政许可证、有偿服务、处置投诉举报制度等,保障了条例的落实。
  5 推进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建议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统一协调,调到各方积极性,达到良好的综合效果。我们应该加紧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规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建立依法遵循体制,高效创新体制,严明奖惩体制,深度问责体制,鼓励社会各界投入回收利用事业,促进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5.1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规和制度
  参考国内外在制定资源化再利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经验,尽早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法规和制度。各地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法规和办法,做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执行,有法可依。政府部门通过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推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从而推进我国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进程。
  5.2 建立高效的创新机制
  建议以政府或相关协会牵头,为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技术应建立企业与高校之间公开交流的平台,既让高校师生在研发中得到锻炼,又给与了企业回收利用的技术支持,推动了社会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市场向前发展。将研究成果在全国各地推广运行,在创新中不断研究,在研究中推动创新,让循环创新的机制不间断的运转起来。
  5.3 建立严明的奖惩机制
  对于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给予补贴,减少再生产品的成本,
  对不按政策规定乱投乱放的企业收取较大的建筑垃圾处置费。通过这一做法,使得回收利用市场逐渐成熟,建筑垃圾回收更加规范化,同时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于自己说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会自觉的回收利用处理,意识逐渐增强。
  5.4 建立深度的问责机制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行驶权利,上级应对下级相应的管辖部门职责的行驶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不良行为给予及时的纠正。下级部门也应该对本级所管辖的范围进行更深入的检查督导,发现的问题视情况给予通报曝光,是个人因工作疏忽该追究个人的一定要追究个人责任。
  6 结语
  本文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考虑,总结了国外和国内部分地区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做法。通过学习借鉴,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当务之急应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法规政策制度、奖惩机制和问责机制,逐步完善建筑垃圾的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只有我们迎难而上,不断研究和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使我们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市场逐渐成熟,市场机制才能更加完善,建筑垃圾合理回收利用的方案才能顺利落实,我们的生态环境才能得以改善。
  (《绿色环保建材》2019年第1期,河北大学 董继东、王海潮、王硕南)
   
   
  资源化利用破解建筑垃圾处理难题
   
  拆除旧建筑,建设新楼宇,或者是造、拆其他工程,都难免会涉及到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处理。实际上,近几年建筑垃圾处置情况不尽令人满意。填埋占地、乱堆伤土、抛洒污河、弃置不理的建筑垃圾处理环境弊端逐渐显现。面对大量的建筑垃圾,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业界专家,或者是一部分社会企业都在寻求科学处置的最优解。
  2018年3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郑州、洛阳、许昌、商丘、苏州、南通、杭州、深圳、广州、上海等35个城市(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通知要求,35个试点城市要合理布局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设施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研究制定再生产品(再生砂石骨料、再生免烧砖、再生新型建材)的推广应用政策。此举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受到了广泛关注。同时,在国内较早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城市所取得的显著成绩证实之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成为近一段时间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的热议话题。业内人士表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仅可保护当地城市的青山绿水,也可有效的、科学的开发城市建筑垃圾这座“矿山”,让放错位置的建筑垃圾变成资源再利用。
  资源化利用是消纳建筑垃圾的有效途径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据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同时,我国城镇化进程维持较快速度,拆、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快速增加,建筑垃圾排放量保持高位。据估计,我国在未来10年平均每年仍将产生20亿吨以上的建筑垃圾,产量惊人。
  业内人士表示,倘若有些地方填埋消纳能力不足,这些建筑垃圾得不到合理的处置,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建筑垃圾围城,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破坏。2016年曝出的上海建筑垃圾转运至江苏、海南万泉河部分河床被倾倒建筑垃圾抬高河床等案件表明,我国建筑垃圾处理亟待寻找出最合置的处理方式。
  在倡导绿色发展的今天,建筑垃圾已经不能再用简单粗暴的填埋、倾倒、堆积等方式来处理。基于此,很多城市都选择通过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措施,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各类可利用资源的资源化利用方式来消纳建筑垃圾,不少地方政府更是从财政、土地、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业内人士表示,资源化利用是消纳建筑垃圾的最好选择。
  以北京为例,仅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两个月就可以“吃”掉拆除违建产生的建筑垃圾2.5万吨。该项目经理在介绍这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时说,沙河镇的这套设备,可将成分不管多么复杂的建筑垃圾“吞”下去,将大小不一的各种建筑垃圾投入全封闭式的综合处置线,经过破碎、筛分以及多级分选后,最后“吐”出来最小不到5毫米的再生骨料。然后据骨料直径大小的不同,可用于生产管廊回填、场地回填中使用的再生回填材料,可供二级载重公路底基层使用的再生道路材料,铺路的再生透水砖,以及供海绵城市建设使用的透水铺装。
  因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既能解决建筑垃圾处置、消纳问题,又可将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垃圾无序堆放和填埋带来的垃圾围城困境。资源化利用既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又创造价值、实现资源回收利用,消灭了“建筑垃圾”到“资源”的距离,是破解建筑垃圾处理难题的最有效途径。
  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为环境解压
  由于产量大,我国绝大部分建筑垃圾不能及时被合理处置、消纳,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给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为了缓解建筑垃圾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压力,国内一部分城市从2011年就开展实施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为促进更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进行市场化运作;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再生料处理技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关键技术等。为配合国家政策,2016年,我国有10余省167城市相继出台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但就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总体项目落地情况来看,不容乐观,真正落地的项目并不多。
  据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足5%,与发达国家的95%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相比,真是不可同日而语。这意味着我国有很多的建筑垃圾,或保持着初始状态,或掩埋了事,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亟待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90%以上是可以作为资源重新利用的。据测算,若我国每年产生的35亿吨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可节约天然砂石30亿吨,节约取材用土和填埋用地80万亩;可生产免烧墙体和地面材料约1万亿块标砖。同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有效减少直接污染,改善市容市貌,减排有毒有害气体。与堆放或填埋方式相比,可减少50%的一氧化二氮、99.3%的氮化物和28%的一氧化碳排放,生态效益显著。因此,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对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创造经济价值意义重大。
  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和地方要多举措有效推进并提升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可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规划当中。在余泥渣土受纳场附近预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并无偿提交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使用。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像监管报废汽车那样监管建筑垃圾的流向,制止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不合理、不科学的处理方式,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力度,形成建筑垃圾“生产-收集-运输-处置-再利用”的良性循环。
  那时,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也能达到95%,建筑垃圾产量和处理能力就能相匹配,建筑垃圾围城、污染等环境问题将不足为惧,建筑垃圾处理将不再是环境的压力问题,我国环境保护也将从建筑垃圾处理中解脱出来,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也能获得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改头换面”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前景广
  在绿色低碳的大趋势下,建筑垃圾走资源化利用道路,既符合可持续发展,又是落实循环经济的一个很好措施,一举多得。将建筑垃圾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改头换面”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还可以用于制作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这都使得建筑垃圾再生具有利用率高、生产成本低、使用范围广、环境与经济效益好的突出优势。
  现在,国内各省市都在加速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如,湖北省正提速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17个市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计划今年完成前期工作,明年建成,后年正常运营。江苏省截至目前,共有7个城市建成了专业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年处理规模610万吨;南京、无锡、徐州、淮安、盐城、镇江、泰州和宿迁市等8个设区市将力争今年年底前开工,2019年投入运行。根据省内各地建筑垃圾产量、资源化能力及资源化率现状,河南省在许昌、郑州、安阳、新乡、平顶山、焦作、永城等7个城市已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年处理能力2100万吨左右。
  业内人士表示,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正在越来越多的地方铺开。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来看,行业产业还没有形成。虽然很多地方积极性比较高,很多企业积极投入,也有少数企业取得了良好效益,但是总的来说,资源化利用还处在起步阶段。政府推动力度应该继续加大,鼓励和扶持政策应该继续加强。
  “在加强和推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时,也应协调好整个资源化利用产业链上的各个利益相关方。”业内人士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全产业链包括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产品生产、产品应用等环节,涉及至少12个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工程业主、施工企业、拆除企业、土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车辆制造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国家政策在扶持的同时也要注重监管,让整个链条上的任何一方都能各司其职,才能让属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节能环保产业之一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业内的数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建筑垃圾数量将达到73.47亿吨,因此现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前景广阔。未来,随着国家政策的驱动催化,各个环节被逐一打通后,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产业发展都将迎来黄金发展期。相信,在不久的时间里,在各领域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的建筑垃圾都能“变废为宝”,我国生态环境也将免受建筑垃圾威胁。
  (《节能与环保》2018年第10期,冯为为)
   
   
  各省动态
   
  科学构架建筑垃圾全链条闭合管理体系——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经验介绍
   
  北京市非常注重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建设,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入手,科学构架源头、运输、处理和循环利用全链条闭合管理体系,实施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深入推进资源化处置,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建筑垃圾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近30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提速明显。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开墙打洞治理、违法建设拆除等重要民生工程在我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产生的比如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清,底数不明;源头监管缺失,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名存实亡,清运费用成为工程灰色利益链;运输管理失控,“疯狂的渣土车”成为各地治理难题;建筑垃圾无序处理,乱倒乱卸频发,引发生态灾害;资源化处置推广举步维艰,生产企业落地难;再生产品市场不认可,制约了建筑垃圾整个市场的规范、健康和有序发展,成为了各地治理的“城市病”。
  二、全面规范,实施建筑垃圾综合治理
  (一)建筑垃圾概念及分类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由于各类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危害不同,处置工艺有明显差异,挖槽产生的渣土,可以采取回填、填埋等方式处置,环境基本没有危害,但会占用大量土地,无序堆积会产生塌方事故(深圳光明新村事件);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施工垃圾由于成分较为复杂,直接填埋则会造成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可以通过分选、筛分、破碎和再加工实现资源循环。所以,建筑垃圾要实施分类管理,北京市根据地质条件和处置方法,在实际管理中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施工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临海的城市可能还包括工程淤泥)。
  (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
  处置费用是打通建筑垃圾管理整个链条的关键,但是目前国内在工程造价中仅列支了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并且缺乏核量标准。而在大城市管理中,清运和处置往往是两个环节,由不同性质的企业承担,造成该笔费用多数进入“土贩子”和本地“黑恶”势力的钱包,或成为施工转包中的灰色区域,得不到有效使用。
  1.出台建筑垃圾产生量计量标准。
  分别给出了建设项目(含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拆除项目(含房屋工程、构筑物)产生量计量标准,按照每平米约产生多少方建筑垃圾计算(如平房翻建产出比例约为1:1.35,市政道路1:0.66等)。
  2.提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指导价格。
  2013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发[2013]2662号),将清运费用拆分为运输费用和处置费用,并将处置费用调整为30元/吨,运输费用调整为6公里以内6元每吨,6公里以外1元/吨每公里。2018年上半年,将建筑垃圾现场资源化处置价格调整为45元/吨。
  3.印发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的通知。
  去年年底,发布了《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文件规定各类建筑工程、各项施工环节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数量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发包前根据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全面解决了运输处置费用概算投资计算不足、建筑施工垃圾产生量计算不准等问题,也通过该文件的实施倒逼工程建设单位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
  (三)建筑垃圾积存量摸排和产生量预测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与积存量摸排,是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一项难题,也是治理工作的首要措施。通过第三方预测、专项摸排和小卫星监测等方式,可以掌握存量。
  1.对积存垃圾进行了专项摸排。
  2017年底,由于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的全面增速,大量拆除垃圾的产生量远远超出了预期。本市由市委督查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国土委分别实施,对积存拆除垃圾进行了一次系统摸排,全面掌握了积存垃圾面积和位置。截至2017年底,北京市现场积存拆除垃圾约5712.26万吨,从分布上看,朝阳区、大兴区积存量较大。
  2.利用“北京二号”小卫星定期监测。
  北京市自2009年起,开始运用小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每季度对全市范围内新增大型(400平米以上)垃圾渣土点位进行监测,再派专人进行现场查看,核实垃圾堆放点位位置、垃圾类型、与周边水体距离等情况。监测结果书面通报下发各区整改,整改结果以照片形式反馈。自运用小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至今,全市共治理大型建筑垃圾堆放点位694处次,总面积469.34万平方米。
  3.对建筑垃圾产生量实施科学预测。
  依据产生量计量标准和全市建筑施工规模、开复工面积、建筑业总产值等相关参数,我们委托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对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了粗略估算。正常情况下,“十三五”期间年建筑垃圾产生量约4000万吨,其中85%~90%为渣土,施工、拆除、装修等其他垃圾占10%~15%,预计2020年达到5200万吨。
  (四)创新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1.细化建筑垃圾行政许可。
  通过地方法规和政府规范文件,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细化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所许可》;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中,增设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对工地(小区)、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处置场所实现行政许可闭环。具体来讲,工地(小区)“一方案两合同”,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车辆“一车一证”,消纳场按规范条件设置。上述四项行政许可均已下放至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市级搭建了许可公示平台,将信息向社会公示。目前正在全面引入告知承诺制,将申请—审批—许可的程序调整为承诺—许可—监管,减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2.建筑垃圾许可作为工程建设审批内容。
  为保障许可应用有效,今年上半年6个委办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准运许可和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作为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告知内容,实现行政许可闭环管理。
  3.实施视频监控与“进门查证、出门查车”。
  北京市建立了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自2013年起要求全市在施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全部安装使用;2017年起要求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100%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近期又发布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明确提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4.开展装修垃圾规范管理专项行动。
  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城管执法三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装修垃圾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方案》(京管函[2018]227号),今年启动了规范管理工作,全面实行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装修垃圾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业主、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自行清运。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属地街乡镇政府负责,指定单位进行清理。物业服务企业受托清运居民装修垃圾,明码标价并选择具有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依法取得消纳证。
  (五)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惩处非法运输
  1.车辆标准化管理,实施平台监控。
  2014年,北京市发布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1077-2014),自当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目前,北京市3700余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均已具备轨迹监控、举升定位、标识统一等功能。2016年,还配套建成了车辆监控平台,向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住房建设、交通、城管执法、公安交管和环保等部门开放了859个账户,实现了车辆运行轨迹监控,违法案件移送、多部门联合惩处和数据共享。自系统运行至今,近2万件建筑垃圾违法案件通过该系统得到处理。
  2.实施了运输企业积分管理和定期评估。
  2015年,北京市6个委办局共同印发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2015]94),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企业,实施年度积分管理和定期评估。每个运输企业年度日常监管基准分为60分,凡企业名下车辆被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标准扣除企业相关分值,一个记分年度内,企业被扣满60分实施停业整顿,扣满120分根据实际情况撤销经营许可。该办法2016年起试行,截至2017年底,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435家运输企业实施了定期评估,其中73家企业被约谈整改,6家企业停业整顿,18家企业撤销经营资质。
  3.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017年4月起,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在全市开展了建筑垃圾运输车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协调具备建筑垃圾执法权限的城管执法、公安交管、环境保护和交通运管等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建立并实施了区领导带队、联合执法、联合惩处、案件处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整治行动至今,市级联合督导68次,办理重点案件104起,移送违规线索6195件,处理率85%以上。各区领导带队检查448人次,处罚违规渣土车11595台次,处罚量同比提升了近5倍。全市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处置等各环节都得到了有效控制,专项整治效果初显。
  三、多措并举,破解建筑垃圾处置壁垒
  (一)因地制宜综合处置,大力提升处置能力
  今年5月份印发了《关于加强积存拆除垃圾清理全面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能力的函》(京管函[2018]217号),指导各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建筑垃圾产销平衡。一是渣土综合利用。即采取绿化回填、工程回填、土方平衡等方式处置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点实施备案管理,由需求方到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目前全市共有综合利用地点126处,近三年来,本市70%的工程渣土进行了综合利用。二是资源化处置。采取现场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实施资源化处理,目前三座固定工厂,42座临时设施投入运行,资源化能力接近3900万吨/年。三是原地综合利用。结合“留白增绿”工作,园林规划部门提早介入设计,因势利导,部分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经简单处理后,直接回用至后期现场景观绿化工程。四是暂存覆盖。建筑垃圾经初步处理后,对其中可资源化利用部分,在临时用地或其他待建设用地进行暂存堆放,并做好绿化覆盖,用于后期资源化利用。五是填埋处理,利用现有的坑塘、废弃矿坑等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对不可资源化的建筑垃圾进行填埋处置,全市消纳场目前有39处,剩余填埋能力近6000万吨。
  (二)攻坚难点,打通资源化处置政策壁垒
  1.固定工厂纳入规划,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013年,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京政发[2013]12号),将大兴、石景山、朝阳、海淀、丰台、房山等6个区的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建设项目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大力推动设施建设。2016年,在编制“十三五”环境卫生事业规划中,专项列出了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内容,分别提出了运输规范和处置资源化的目标,并在昌平、通州和密云新增规划了三座固定设施。今年,正在编制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拟增加中远期规划内容,确保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对纳入规划的设施,由国资、发改部门给予3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目前大兴、房山已经建成的设施分别享受到补助政策。
  2.临时设施明确设立渠道,大规模增设。
  明确要求各区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匹配增设临时设施,至少增设1~2座,并将各区违建拆除任务量、积存垃圾量与资源化处置能力挂钩,形成比值,在疏解整治促推进会上进行通报。明确了临时设施的环保和规划手续,确定了服务期限(拟定2021年后拆除),提高了现场资源化处置费用标准(45元/吨),临时设施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进行公示,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地点选择范围。目前,共有42座临时资源化处置设施投入运行。
  3.实施项目拆除资源化处置一体化管理。
  4月份,北京市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在全市实行建筑拆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规定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鼓励发包给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工程单位或联合体。5月底,市城市管理委对该文件进行了落实,明确拆除项目通过资源化处置方式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4.解决资源化处置企业工商增项问题。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拥有建筑垃圾处理资质,但在建材销售方面多数难以增项,造成再生产品难以销售。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城市管理委、经信委和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报送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信息的函》(京建函[2018]160号),解决了处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增项问题,打通了再生产品销售的关键制约因素,让生产企业能够享受到财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退税50%)。
  (三)大力推广再生产品应用
  1.明确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在指定部位替代使用再生产品。
  发布了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名录,明确要求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2.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纳入工程设计环节。
  要求在设计文件说明中载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优先使用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中是否涉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施工组织方案审查阶段,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中明确具体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
  3.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再生产品成为稀缺资源。
  近两年,北京市在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疏解整治促提升行动中,将周边非法砂石厂进行了关停和疏解。因天然建材的紧缺和跨境运输的高昂成本,再生产品因成本低,受到施工单位青睐,成为补充本市建材短缺的主要途径。
  四、相关模式及案例
  一是引入道路施工单位建设资源化处置设施,如北京市大兴资源化处置项目由市政路桥集团投资建设,因渠道畅通,这种模式在再生产品销路上没有问题。
  二是资源化处置一体化模式,如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现场实施资源化处置,再生产品回用到公园建设,节省了大量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和建材购置费用。
  三是乡镇主导模式,如通州区以乡镇为主体设立资源化处置设施,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实际产生,在各项工程建设中主动认领再生产品,通过政府指引强行推广。
  四是高端生产模式。如朝阳区实施全区规划,设置了临时设施设置导则,引进的资源化处置企业在处置技术和再生产品质量上较为先进,制成再生产品如透水砖、仿古砖,附加值较高,可应用于海绵城市建设。
  五是高效运作模式。如大兴区将建筑垃圾破碎费用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全面引进较为廉价的资源化处置设施,形成的产品以骨料为主,大规模进入新机场和京台高速建设。
  (《城市管理与科技》2018年第5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卫处 周学胜、张树友、尚德磊)
   
   
  国内建筑垃圾立法比较及其对上海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与此同时,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急剧增长,给资源环境带来巨大压力。据建设部2005年统计,全国建筑垃圾排放量达到7亿吨,是城市生活垃圾的5倍,是造成“垃圾围城”的主要源头。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工程泥浆、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和废弃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处理,包括排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利用等多环节,涉及城市市容、环境保护等多领域。建筑垃圾排放失管会导致乱倾倒频发,运输不密闭易导致扬尘污染,消纳场所设置不规范则存在安全隐患,资源利用不达标则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建筑垃圾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只有坚持依法治理,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控制和管理,才能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处理,从而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
  一、我国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行政法规配套实施,将建筑垃圾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提升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明确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管理原则,提出了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再制造和再生利用产品等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先后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部门规章(以下统称住建部规章),规定了省(市)建设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建立了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明确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国内主要城市立法现状及比较
  截至2016年年底,19个大中城市除重庆市以外均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中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4个城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北京、上海等14个城市制定了政府规章。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工作,确定了“依法治理、政府干预”的管理思路。
  立法层级:大多数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以地方政府规章为主要依据,少数城市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广州、西安、成都、深圳)。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以《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渝市政委[2014]90号)作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多数城市参照住建部规章规定,对建设、施工、装修过程中的废弃物统称为建筑垃圾进行管理,初步实现了建筑垃圾管理种类的全覆盖。只有广州、深圳、成都等个别城市采取了分类管理、精细管理的思路,对于各类建筑垃圾设计了不同处理要求和管理制度。上海、深圳、杭州、厦门等城市分别采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建设工程渣土或建筑废土”名称。
  立法结构:在地方性法规中,多数城市参照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监督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按章节作系统划分。在地方政府规章中,深圳、成都等多数城市按章节划分管理内容。南京市分别制定了《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和精细化。
  立法目的:立法的主要目的一是“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二是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广州和深圳突出了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源头减量的理念和目标。南京、深圳市规定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内容。
  政府部门职责:由于建筑垃圾管理涉及面广,各大城市均参照住建部规章规定,采取“1+X”的管理体制,明确一家主管部门,落实一批配合部门。一般来说,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包括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或市容管理部门等。大多数城市都在政府规章中,明确了配合部门的具体职责,比如规划部门协同制定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公安、交通管理、海事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水路、陆上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物价、环保、房管等多部门协同制订政策、价格和标准等。成都、西安等市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建筑垃圾处理服务市场准入:各城市均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住建部规章,细化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上海等接近半数的城市建立了建筑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符合运输车辆数量、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等许可条件,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成都市则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制度,实行企业名录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各城市基本沿用建设部规章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筑垃圾处理趋势预测及物流管控需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场所专项规划。多数城市以行政许可方式对处理场所进行管理,申请设置消纳场所的需要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满足设置条件的消纳场所取得受纳许可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执法保障:为了加大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城市采取了多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运整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对于实行运输企业名录管理的城市,城市管理部门还可将违规企业从名录中除名。从罚款幅度来看,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总体来说,国内建筑垃圾立法有五条经验值得借鉴:一是政府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执法信息充分共享;二是实行全品种管理、全过程管控,延伸至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以及从业人员;三是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管理手段,规划、标准、政策、机制多策并举;四是各地日益重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利用;五是注重落实产生者责任,加强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各地也采取一些创新做法,比如深圳市建立渣土车加挂专用铭牌制度,南京市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方案多部门联合审查制度,北京市实行建筑垃圾夜间运输制度,成都市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记分管理制度等。
  三、上海市现有法律法规简析
  上海是国内最早开展建筑垃圾地方立法的城市之一,虽然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申报量保持在1亿吨的规模,但是其建筑渣土处置规范,车容车貌明显改善,偷乱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主要通过标高回填、圈围造地、绿化造景等方式消纳。形成了以地方性法规为纲、以政府规章为框架的系列配套政策标准,构成了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体系,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维护城市安全运行和市容环境整洁发挥了保障作用。现有法规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地方性法规:1988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要求,标志着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条例》规定:一是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二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作业服务规范,车船应当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三是建立了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从业企业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四是建立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申报核准制度,产生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五是原则性规定了居民装修房屋的投放、收运及处置要求。
  政府规章:1992年,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10号令)。2010年,《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5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重新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分工: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部门,建设、公安等11个行政管理部门是协同部门;二是建立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区域招标制度,明确了运输单位招标主体和招标条件,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招标确定运输单位,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核发运输许可证;三是建立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消纳结算制度和政府指导价制度,主管部门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拨付程序;四是明确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申报流程;五是规定了吊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处罚条款。
  2009年,《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50号令)对于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明确了三点要求:一是车辆清洗要求: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二是扬尘控制要求: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三是建筑垃圾堆放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垃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沪府办[2016]69号)等文件,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建管联[2015]1059号),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出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提出重构建筑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思路。
  四、完善上海市建筑垃圾地方立法的体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上海市政府已经提出了垃圾综合治理“破难题、补短板”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推动依法治理是实现标本兼治解决建筑垃圾问题的唯一选择。为此,亟待通过加快建筑垃圾地方立法进程,完善顶层设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根据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建议按照“问题导向、分步实施,远近结合、急用先行”的原则,围绕管理需求、制度短板、难点问题,总结有效制度和典型经验,注重分类处理、分级管理、综合治理相结合,健全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制机制。近期的立法重点是,要利用好现有《条例》资源,深刻领会立法本意,研究修改现行《规定》,落实建筑垃圾产生者主体责任,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明确建筑管理分级管理体制,细化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要求,重塑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流程;远期的立法设想是,启动《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前期调研,在《条例》相关条款和《规定》实施的基础上,解决碎片化和系统性不强的问题,整合立法资源,促进法制建设的系统化和精细化。
  通过学习领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吸收国内城市建筑垃圾立法经验,我认为上海市建筑垃圾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着力:
  凸显分类处理管理要求:以往垃圾管理对象集中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将居民装修垃圾排除在外,在实践中的市场运行和管理环节上容易产生空白或者衔接不到位的情况。为了确保法制统一,与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衔接,有必要纳入法规层面统一规范管理,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和废弃混凝土等五类均统一作为建筑垃圾予以管理,并根据各类垃圾的共性和特性,作出合适的制度安排,实行分类管理。在统一管理的框架下,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可以沿用现有的管理模式;对废弃混凝土,以资源化利用为导向,推进“运输、资源利用一体化”模式,不纳入区域专营和处置核准管理范围;对装修垃圾,参照《条例》规定,细化管理要求,明确堆放场所要求、投放规范、收运要求、分拣及中转运输规范,收运单位由各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自主决定。
  强化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提升处置效率、控制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具备公益性特点,单靠市场化机制难以推动,只有依靠“法定责任、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三者结合才能实现。为此,有必要在法规中确立“源头减量优先、资源利用并举、消纳处置兜底”的管理优先次序,对各类建筑垃圾在源头减量途径和资源利用方式提出具体要求,形成从源头减量、排放分类、资源利用到残渣消纳的完整政策体系,促进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现再生产品循环利用链条的有效闭合。
  发挥处置设施规划引领作用:从国内城市立法经验来看,要想解决建筑垃圾“出路难”问题,主管部门必须确立规划先行的思路,将建筑垃圾资源利用设施和应急消纳场所(统称处置设施)作为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和建设。因此,有必要在法规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主体、实施主体、财政支持政策以及跨区处置生态补偿机制。在上海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下,要确立“规划引领、分级实施”理念:一是市级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市级应急消纳场所;二是区政府编制区级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利用设施财政支持政策以及跨区处置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服务市场体系:鉴于本市建筑垃圾陆上运输服务市场化机制已基本建立,有必要拓展管理领域、延伸管理幅度、丰富管理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水路运输、中转码头经营、处置设施运营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培育和监管,完善运输单位许可证核发制度、中转码头经营备案制度、中转码头及处置设施特许经营制度,从法规层面上进一步明晰建筑垃圾处理服务市场的规则。在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市场方面,对于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继续沿用现有“区域招标、运输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装修垃圾采取“区域招标、购买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建筑垃圾水路运输市场方面,依法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管理范畴,通过招标方式确立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导向,培育骨干企业;在建筑垃圾中转分拣场所、中转码头、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面,探索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对于废弃混凝土资源利用企业实行名录管理方式。
  推进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近年来,上海市不断加强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更好地提升服务和管理效率,处理服务诚信管理制度。借鉴违法建筑、非法客运等顽症治理经验,要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处理监管的信息化和协同化。一是要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建筑渣土综合服务监管系统,实现各管理、执法部门信息共享,进一步整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的施工工地、道路交通运输许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等信息;二是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及时报送违规单位的失信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将交通肇事承担全责或者主责的违法车辆、行为人身份等信息纳入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三是要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制订自律规范,发布处理服务市场价格行情,建立运输企业诚信自律管理档案。
  健全政府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按照建筑垃圾处理“三化”的要求,结合全过程管理、全生命周期管控的思路,既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也应当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固化已有的成功做法,有必要强化政府主导的角色定位,明确细化主管部门、协同部门的具体任务。一是发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建设单位切实承担“产生者责任”,落实源头减量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二是要突出市规划国土部门在消纳场所和资源利用设施设置上的规划职能;三是要以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施行为契机,完善公安交通部门、绿化市容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发、运输路线时间核定过程中的协作机制;四是明确区政府属地主体责任,落实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及资源利用设施;五是明确乡镇、街道对于建筑垃圾处理活动日常监管职责。
  (《城市管理与科技》2017年第4期,公共管理硕士、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王辉)
   
   
  河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探究
   
  0前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已有的建筑垃圾填埋和消纳场所已经无法承受当下城市发展规模下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加上社会民众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有一定的排斥心理,从而导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举步维艰,致使部分建筑垃圾倾倒郊外沟壑、河流或堆积在施工地点和消纳场,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可能存在物理化学反应和污染破坏自然环境,形成安全隐患。
  1 建筑垃圾的危害
  目前,河南省正处于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每年都会产生5000万m3以上的建筑垃圾,如何妥善的处置管理建筑垃圾并做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数据显示,郑州市2017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了57%,许昌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了96%,洛阳、安阳等地利用率也达到了将近70%,但仍然存在着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这样不仅时刻存在着安全隐患,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而且还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
  1.1 建筑垃圾堆放存在安全隐患
  大多数的建筑垃圾堆放较为随意,特别是施工单位堆放场地选择较为随意,缺乏一定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发生坍塌,阻碍道路或施工,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2015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发生重大滑坡事故。当地本是一个采石场,弃用后变成了垃圾消纳场,每天都有渣土车往上拉土,形成了一个不稳定体,在外界因素影响下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8.8亿余元。
  1.2 建筑垃圾占用土地,影响土壤质量
  河南省正处于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现有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已跟不上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相当大一部分建筑垃圾被拉到郊外随意倾倒、堆放或掩埋。这样,建筑垃圾堆放点增多且占用面积在不断扩大,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建筑垃圾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经过长时间的堆放,渗透进周边土壤,造成土壤的污染。另外在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和清理过程中,建筑垃圾中的碎石块等会进入周边土壤,改变土壤成分。
  1.3 建筑垃圾易造成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在填埋和堆放的过程中,经过雨水的冲刷或浸泡,会产生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从中渗透出的滤液或者污水成分比较复杂,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渗入地下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而且建筑垃圾中含有的有机物分解会产生有害气体,同时经过风吹日晒,建筑垃圾风化产生的粉尘随风飘散,直接或者间接地污染空气环境。
  2 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和资源化
  2.1 建筑垃圾分类
  对建筑垃圾进行合理的分类,不仅能够提高垃圾的有效利用率,而且可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后的属性确定其资源化利用方向。按照建筑垃圾的来源划分,可分为土地开挖垃圾、道路开挖垃圾、建材生产垃圾、旧建筑物拆除垃圾和建筑施工垃圾等。按建筑垃圾的组成原料划分,可分为废弃混凝土、废弃砖瓦、砂砾土和植被土等,其中,废弃混凝土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砖瓦可再生为建筑墙体材料、混凝土骨料等;砂砾土可制成建筑用砂石;植被土可直接用于绿化等。按照回收方式来划分,大致可分为直接回收利用垃圾、再生利用垃圾和无利用价值垃圾三类。
   2.2 建筑垃圾的管理
  河南省作为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等相关政策和方案。一方面建立健全了建筑垃圾核准、收费和协调联动机制制度,完善建筑垃圾行业发展新规则,加快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建筑垃圾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方法,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和科技研发力度,拓宽再生产品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质量和效益。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提出了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坚持“谁生产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2)目标任务:到2016年,省辖市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到2020年,省辖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县(市、区)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到达5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加强相关政策的扶持、建立完善地技术标准体系等重点工作。运用“互联网+”,建立由住房建设厅、公安、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联动的建筑垃圾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合理路径运输选择、完善地分类规整制度,降低处置成本,规范各环节的优化管理,对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建筑垃圾资源化
  建筑垃圾对自然环境有潜在污染破坏,但同时本身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价值,如果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不仅降低了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提升土地利用效益,而且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主要如下。
  1)再生骨料。利用废弃混凝土和废弃砖石,通过破碎、清洗、分级后按比例混合得到再生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者制备砌块、墙板、路面砖等,这些产品均可用于建设施工活动中。
  2)再生混凝土。在配制过程中掺加使用再生骨料生产再生混凝土,广泛应用于基础建设工程和道路基层中,如平顶山宇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移动式破碎机,破碎后的骨料直接用于“中原大道”第三标段工程底层路基;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用再生骨料混凝土生产免烧砖、透水砖、行道砖等,均直接应用于基本建设。
  3)再生砂浆和再生墙体材料。再生砂浆是配制混凝土过程中掺加再生细骨料生成的砂浆,通常分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三类;而利用废弃砖瓦生产骨料制成的再生砖、再生墙板、再生砌块等墙体材料,具有防火性能强、隔音效果好、隔热特点显著、抗冻性能强等优点。
  4)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垃圾主要成分有混凝土、渣土、砖瓦石子等,可在建筑工程地基中使用,其强度、硬度、耐磨性、耐水性、抗寒性以及冲击韧性等都十分突出。将建筑垃圾作为建筑渣土桩填料或符合载体夯扩桩直接用于加固软土地基,不容易受风化影响。
  5)路面基层。由于其较好的透水性和稳定性,现在较多的公路工程、机场跑道、街道工程等均用建筑垃圾作为路面填料,如郑东新区“中源大道”第三标段、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商登高速公路等都是用建筑垃圾填筑路基铺设。
  6)园林建设。根据需求,堆山造景、公园绿地建设等也较为有效的解决了建筑垃圾的“去处”。如天津的南翠屏公园、郑州贾鲁河景观山、濮阳山水生态公园、许昌的城市山地公园等,郑州市2017年用于城市园林建设、道路景观设计以及绿地规划的建筑垃圾达到2360万t,不仅消纳了大量的建筑垃圾,而且改善了城市环境。
  3 结语
  随着河南省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建筑垃圾也随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建筑垃圾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也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该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方法,拓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通过政府推动,全方位、多渠道实现建筑垃圾产业的绿色生态发展,使其变废为宝,变成河南快速发展的“城市矿产”资源和物质基础。
  (《四川建材》2018年第11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高桢赞、邢振贤、韩岚岚、马永志)
   
   
  经验借鉴
   
  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调查与启示
   
  0 引言
  伴随国内工业化推进加速,都市内建筑项目越来越多,相应垃圾迅猛增加,有数据表明国内每年升成此类垃圾近15.5亿t,专家预测截止2020年这一数据将达到50亿t,此类垃圾在都市垃圾数量占比已经超过30%甚至达到了40%,而在德国这一占比已经接近三分之二。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将建筑垃圾视为“资源”的一种,并通过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指南,保障其循环利用,许多国家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已经达到85%以上,甚至接近100%。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起步较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还不足5%,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处理就进行掩埋或露天堆放,浪费土地资源,污染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综合治污与废弃物循环利用”为优先主题,在《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中提出实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的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上,“绿色发展”成为未来中国发展的五大理念之一。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关于建筑垃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指南、分类与分级利用方法、垃圾处理市场化、民众意识等角度进行调研,为我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再利用提供借鉴。
  1 建筑垃圾的定义
  目前各国对建筑垃圾的定义略有不同,但建筑垃圾包含的内容大体一致。美国有专门负责环保问题机构给出如下定义:即为建设、改造、拆解、或者扩建建筑物而形成的弃置不用的物品。日本给出定义如下:随着建筑物被拆迁而出现的类型于破碎的混凝土等诸多弃置不用的物品,日本将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为建设副产物。欧盟各国没有统一的建筑垃圾定义,在德国则将之定义作:筑造、拆除建筑物时出现的,为被污染的土方、惰性废材,和别的体积较大的废件、废料等。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出定义为:建设、施工机构改造、扩建建筑、构造、管网乃至市民装修装潢房屋而弃置的废土、料和别的各种物品。
  2 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调查
  2.1 美国
  据统计,目前美国每年产生建筑垃圾3.25亿t,经过分类处理和加工转化处理,再生利用率已经高达70%,其余30%也利用在需要的地方。广义上说,美国的建筑垃圾100%得到综合利用。
  2.2 日本
  1995年~2008年日本建筑副产物再利用率这一参数指标逐年在提高,当中重复利用弃置物、沥青和混凝碎土等占比自2002年起就已经达到90%,2008年,日本生产建筑垃圾近7000万t,再利用率超过了90%。2010年日本的资源化率已经达到97%以上,基本实现建设工程建筑垃圾零排放的目标。
  2.3 欧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废弃混凝土的急剧增加,欧盟国家便已经着手研究处置并重复利用建筑类弃置物的方法,并已有一定成就。8个欧盟国家2010年~2012年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情况数据显示,德国、荷兰、比利时的建筑垃圾回收率很高,从2010年开始基本上在95%以上,而其他欧盟国家,回收率基本上也突破了60%。
  3 高资源化再利用分析
  3.1 法律法规更完善
  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垃圾研究工作开始较早,法律法规体系比我国更加完善,责任主体明确,相关奖惩措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3.1.1 美国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不断地完善,从政府强制主导控制发展成市场经济主导控制,最后演变成公众自觉意识。
  3.1.2 日本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是整个亚洲区域最早就建筑垃圾问题制定法规的国家,通过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合乎日本国情的法律制度。
  3.1.3 德国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是欧洲最开始研究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国家,已经制定了非常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详细的规定了管理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民众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3.2 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分级利用更科学
  国外发达国家通过对建筑垃圾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以及分级利用,可以降低回收利用的成本,提高回收利用的效率。
  3.2.1 美国建筑垃圾分类与分级利用
  美国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划分成3级。
  3.2.2 日本建筑垃圾分类与分级利用
  通过制定《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日本对建筑垃圾进行详细的分类。
  3.2.3 欧盟建筑垃圾分类
  德国与欧盟略有不同的是建筑垃圾还包括含有有害物质的渣土、碎石。
  3.3 技术标准与指南相对完备
  在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日本道路协会出版了《路面废料再生利用技术指南》,《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德国钢筋委员会出台了《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美国沥青路面再生协会出台了《沥青路面再生技术手册》等,这些技术标准与技术指南指导并规范了建筑垃圾的循环再利用。
  3.4 建筑垃圾再加工市场化、规模化程度更高
  对产生的建筑垃圾收取高额费用,同时再生产出的建筑材料的低价优势,给有序循环、再生运用建筑垃圾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德国建筑垃圾的收费标准是:大城市收费比小城市高,未分类的比分类的收费高,受到污染的比未受到污染的高。垃圾分类是对垃圾进行管理与处置的第一步,是进入循环再利用的前提,通过经济手段(收费标准不同)促使市民进行垃圾分类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德国再生建筑材料的价格低廉,大约仅为原生建材价格的1/4~1/2,规格经过分选的碎石比未经分选碎石略高。德国每个地区都有大型的建筑垃圾再加工综合工厂,2002年德国全境已分布了2290座再生骨料加工厂,仅在柏林就建有20多座,建筑垃圾再加工的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推进了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
  4 对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启示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目前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率:
  (1)法律法规需要落实到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政策法规方面虽然很晚才起步,可是步伐较快。1995年末我国推出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2004年修订出台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8年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全社会废物综合利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可执行性差,责任主体不明确,缺少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奖惩办法。可以借鉴国外工程经验,将环境保护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纳入招投标体系中,明确责任主体,在源头上进行监管。
  (2)分类与分级利用。
  我国北京、广州、深圳、杭州等地已经开始建筑垃圾的分类与试点工作,但是成效不高,需要加强宣传,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媒体、手册、中小学教育等手段教会国民正确对垃圾进行分类,并将此行为养成习惯,自觉实施,对集中形成大量建筑垃圾的工地等,订立专门排放和处置举措,对建筑承包企业进行管理。
  (3)经济手段调节与建筑垃圾再加工市场化。
  提高建筑垃圾排放收费标准、差异化收费(垃圾未分类与分类排放价格差异)、按处理量补贴二次加工建筑垃圾的机构、给利用再生建材机构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的积极性。经济上有利可图才能让在加工建筑垃圾的公司规模扩大,达到统一标准,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
  (4)技术标准、指南与工程示范。
  道路作为体量最大的人造工程需要消耗大量的砂石材料,且具有多等级、多结构层次的特征,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随着道路等级的降低和结构深度的增加而逐渐降低,具有质量需求差异化的特点,根据建筑垃圾预处理之后再生骨料的质量,可以应用于各个等级公路的面层、水稳基层、垫层以及路床填筑,也可将之再利用于道路工程的附属设施,例如排水沟、路缘石等,也是欧美等国家建筑垃圾再利用的主要去向之一。借鉴别国经验,加强再生建筑材料的应用研究与工程示范,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再生建筑材料分类与应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指南,并通过示范工程引领交通行业资源循环再利用,实现绿色化、低碳化。
  (《公路工程》2017年第5期,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 方帅、邹桂莲、王华新、鄢然)
   
   
  韩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很多城市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和开发区建设,特别是我国的二、三线城市。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如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将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空气质量,污染水域,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给城市环境带来巨大影响。目前我国每年建筑垃圾产量超过35亿吨,综合利用率不足5%,而目前欧盟各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平均在70%以上,最高达到90%,韩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率甚至达到97%以上。虽然我国政府也制定了明确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和任务,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随意倾倒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整体资源化利用效率仍较低,因此,如何合理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其综合利用率是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首要问题。
  本文从法规、规划和管理角度讨论韩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情况,以期为我国的资源化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提供参考。
  1 我国当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状
  1.1 建筑垃圾产量大,对环境危害影响大
  目前,建筑垃圾产生量并没有官方统计,根据九三学社在2014年对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调研显示,我国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为35亿吨。此外,不可抗力的破坏,比如我国的四川的汶川地震,青海的玉树地震等,造成的一次性建筑垃圾量也比较大。
  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一方面是进行简单无害化处置即填埋消纳;另一方面是将建筑垃圾再生处理成为细粒料即再生骨料或粉体。建筑垃圾的处置消纳场设置一般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现场作业、环保、照明、排水,消防等有具体规定,但对安全缺乏相应的要求。消纳处置场一般选择低洼地块,露天填埋,填埋前对建筑垃圾处理较少,因此填埋场对附近环境、水质多有不利影响,在一些缺乏下洼式填埋用地的城市,多直接堆高存放。随着城市建设中大量建筑垃圾的产生,消纳用地越来越紧缺,难以满足处置消纳的需要,导致建筑垃圾堆场越堆越大、越堆越高,形成了人工堆砌的垃圾山。处置消纳场大多存在着设计不完善,缺少安全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建筑垃圾在填埋堆放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处理,造成填埋后的场地不能直接利用,堆高后的建筑垃圾山一旦遇到暴雨、震动等外部作用存在坍塌等安全隐患,比如在2015年12月发生的深圳滑坡事件。更有一些城市,由于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不足,或者运距远,或者疏于管理等原因,存在建筑垃圾随意丢弃现象,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体系多头化、管理机制不健全
  当前,由于政策落实缓慢,尤其在地方政府层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涉及住建城管(市容和环卫)、发改、财政、工信、环保、交通、公安、规划、土地等多个部门管理,且各城市的主管部门不一,多头管理问题突出,缺少有效的协调管理。另外,由于多头管理使得建筑垃圾的管理机制一直呈碎片化,其收集、运输、加工、市场应用推广等过程缺乏统一管理。因此,亟需捋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府管理职能,细化管理内容及环节,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与模式。
  1.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难落实,缺乏有效管理抓手
  近年来,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目标和相关管理办法,但是,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和倾倒屡禁不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屡遭阻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工程项目中受到排挤。归其原因,一是现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政策多为鼓励性政策,强制性约束性政策不足,违法成本低,造成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困难;二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尚未得到城市主管领导的重视,缺乏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领导的专项指标考核,使得建筑垃圾资源化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三是地方政府缺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缺乏相应的规划,产业定位不清,造成项目用地难、环评难、立项难。因此,亟需从城市管理层面,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有效管理抓手。
  综上,虽然我国政府也有明确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标和任务,但现在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占用土地资源、随意倾倒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全面解决,这主要归结于缺乏相应配套的管理政策,尤其是有针对性的、在城市管理层面行之有效的政策,因此,亟需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从城市管理层面系统考虑,进行相关的政策研究,以有效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这类环保产业的发展。
  2 韩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概述
  2.1 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建筑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天然骨料开采量严重不足,骨料严重紧缺及因骨料开采带来的环境破坏,而建筑垃圾的随意填埋、非法丢弃又较严重,韩国政府专门制定了旨在构建资源循环型社会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该法律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在2005年、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在第4~7条中对国家、地方政府、排放者及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1条规定了建设垃圾处理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资本、占地面积及规模等许可标准;第38条规定了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围和使用量;第63~66条详细规定了违反该法时不同事项下的罚则。在2007年制定了建筑垃圾再生基本计划体系,该计划体系确定了促进建筑垃圾再生的三大推进政策和十大重点推进课题,提出了新的建设废弃物环保处理及促进再生目标。
  2.2 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国家政府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实施具体管理措施的部门,管理机构及其从属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推进效率。韩国在《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管理机构,建立了由上而下层级清晰的管理机构体系。中央层面,在总统令规定框架下,由环境部部长协同国土海洋部部长负责;在广域自治团体层面(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则由特别市行政长、特别自治市长、广域市长、道行政长负责;在基础自治团体层面(二级地方行政机构),由自治市、郡、自治区行政长负责;在基础自治团体以下,则对应地由面、邑、洞以及最基层的里、统、班行政长负责。
  2.3 实施规划
  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韩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推进计划,制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切实有用的推进措施。例如,在《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由环境部部长协同国土海洋部部长,在听取有关广域自治团体负责人(特别市行政长、特别自治市长,广域市长、道行政长)的意见后,每五年制定一份建筑垃圾再生基本计划,由广域自治团体负责人建立基本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在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理量、再生骨料使用量等信息的调查过程中,则采取由基层向高层报备的方式,即由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向基础自治团体行政机关汇报,由基础自治团体行政机关向广域自治团体行政机关报备,最后上报到环境部。
  2.4 资质许可
  韩国对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和人员等制定了许多制度,对建筑拆除工程相关信息、拆除企业信息、工程完工报告等进行信息登记和报告,对再生骨料等实行品质认证制度等,以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环保和高效。例如,在《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中的相关许可事项。首先,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从业企业许可制度,根据环境部令的规定,想要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必须向其所在广域自治团体行政长提出申请,且不得将自己的许可借与其他人使用,在许可过程中,广域自治团体行政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附加条款,也可依法取消相应的许可。其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许可制度,建筑垃圾排放者或者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建设相关设施前和建设完成后,必须得到当地广域自治团体行政长的批准或申报。最后,建立再生骨料的认证制度,国土海洋部部长与环境部部长协商制度再生骨料的相关标准、设计和施工指南等,并由国土海洋部部长执行再生骨料的品质认证和认证取消。
  2.5 管理措施
  (1)在源头控制方面,韩国在《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中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合理的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措施,努力实现建筑垃圾按其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拆除、堆放和处理。比如在工程实施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目标建筑物及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制作分类拆除等计划,在分类计划中,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物本身及周边环境情况、拆除工序的内容及具体拆除方法等信息,在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要明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拆除顺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类拆除;在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将建筑废弃物保存在施工现场内时,为了不影响周边的生活环境,必须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法所规定的堆放要求,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按种类分别存放。
  (2)在市场推广方面,韩国实行建筑垃圾再生统计调查制度,具体的统计事宜由环境部部令规定,要求地方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自治区厅长)向省长提交年度建筑垃圾预计产生量及总产生量、年处理量、使用量等信息,由省长汇总后提交给环境部部长,并由环境部部长通报给国土海洋部部长。
  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韩国在《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中规定由国土海洋部部长与环境部部长协商制定不同用途再生骨料的质量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等必要的标准,以规范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同时,为了促进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规定,除因使用再生骨料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或因居海岛无法进行资源化以外,建设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此外,韩国还要求将再生骨料分类使用,普通骨料可用于铺路,优质骨料可按一定比例制备再生混凝土。同时,韩国要求成立企业联合体,通过增进成员相互合作寻求自动经济活动,经营建筑垃圾处理所必要的各种保证和资金融资,运行保证会员处理放置建筑垃圾的分担金及责任储备金,企业联合体为增进根据其他法律的企业联合体的相互合作和理解,可实施信息交换等共同事业。为确保再生骨料的品质,健全培育及发展建筑垃圾再生处理企业,可以成立协会。
  (3)经济措施。韩国为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规划并实施,在工程预算中明确标识因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处理及资源化的费用,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负责承担此费用。韩国在《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第九条规定,要求支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及再生骨料生产与应用的研发,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实验设施及技术信息等,这部分费用可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担,也可以由相关企业捐助,而与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使用者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经费或手续费。同时,为了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允许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注册成立企业联合体,增进企业联合体组员间相互合作,寻求自动经济活动及必要的保证和融资等,环境部部长和国土海洋部部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但企业联合体中的各成员均需缴纳相应的分担金和保证金。对于在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或规定要求执行的,法律中规定了明确的罚则。
  (4)信息化管理方面。韩国在《建筑垃圾再生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环境部部长与国土海洋部部长协商后,可以授权构建建筑垃圾信息管理体系,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再生、流通等有关资料及信息进行监控。韩国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步构建起世界先进的综合废弃物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建设废弃物再生及供应系统(图2),实现了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3 韩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韩国在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控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其经验对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府管理模式具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3.1 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2005年以来,我国虽然制定了很多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如韩国等法律中那样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亟需以法律的方式,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部门,并在法律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社会公益性组织、社会大众等群体强制性的责任和义务。
  借鉴韩国的经验,我国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法律法规,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通过立法形式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与生活垃圾处置、自来水供应、电力供应、菜篮子工程等一样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畴,从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各个环节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2)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义务,杜绝自上而下多头管理且管而不理的混乱现状,让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了解并切实履行其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一定的奖惩制度,比如降低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企业租金成本,提供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企业创新项目研究基金,收取高额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罚款,鼓励企业增加对污染防治设备、技术的研发投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人进行行政处罚或罚款等。
  (3)完善各类城市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全国性城市评价中,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通过立法确定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督促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3.2 推行完善的保障措施
  (1)建立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乡、镇等各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并根据各地建筑垃圾产生量、分布特点、垃圾特性等制定适宜的实施计划。
  (2)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准入制度,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实行许可制度,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高效和可控。
  (3)建立各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措施,结合各地经济社会状态,通过财政、税收、基金等形式,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比如可以通过征收税费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随意处置。同时,以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的方式资助再生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需求端进行拉动,通过政府采购等优惠措施,鼓励政府和建设单位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4)完善市场推广机制,不断修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标准体系,对强制应用范围、应用比例等进行规定,建立起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为公益产品的社会认知,促进其应用。
  (5)建立各级建筑垃圾信息化共享平台,要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再生处置单位、应用单位等履行登记和报务制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动态监控和建筑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应用等信息的共享平台。
  3.3 实行全过程精细管理
  从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现状来看,主要的研究和实践集中在建筑垃圾产生后,甚至是运送到处置场地后的资源化技术和再生产品制备技术,而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贯穿自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到拆除、再生处置、再生应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措施。基于此,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统一规划。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进行相关规划设计时,必须规划考虑建筑垃圾的产生、堆放、运输、处置等措施,并在建设工程预算中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2)源头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实行分类拆除、分类堆放和分类运输,从源头上保证建筑垃圾的质量,为再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供保障。
  (3)精细处理。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设备和工艺水平整体不高,且参差不齐,尚难达到精细处置的要求。应在今后的规划建设中大力研发国产化建筑垃圾处置设备和成套生产工艺,加大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除尘、除杂、颗粒优化、水洗等工艺及装备研发,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开发和质量提升,保证建筑垃圾的精细处置和优质再生利用。
  (《建筑经济》2018年第12期,安阳师范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苏永波、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王玲)
   
   
  新加坡建筑垃圾资源化对我国建立标准化体系的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目前我国新建建筑面积接近全球的一半,并且还在不断的增长,在这个过程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此外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对城中村及棚户区的改造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特别是在旧城的改造过程中对一些老旧建筑的拆除,也使得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目前,我国存在的建筑垃圾既有在新建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渣土等,也有在对既有建筑及道路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砖、废土、废弃沥青和混凝土块等。大量的建筑垃圾不但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荷,而且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在地球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为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加快建立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标准体系,提高我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的利用水平,正在变得越来越迫切。
  1 我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现状
  我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起步较晚,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范围仅限于一些大城市。我国在建筑垃圾领域内最早的法律法规为《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该法规在1995年11月由全国人大通过,该法规规定建筑垃圾的制造者必须缴纳相应的垃圾处理费,通过对建筑垃圾的生产者的收费,使得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但建筑垃圾产生的根源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造成建筑垃圾围城的形势依然刻不容缓。2005年3月1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也只是对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参考意见。
  为使建筑垃圾得到更加有效的综合利用,各地也出台了相关办法,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处于较为粗放的混杂状态,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效率较低,且具有明显的地域倾向。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化体系,建筑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仍然处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阶段,造成了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与其再生利用脱节现象严重,此外,建筑材料设计的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也缺乏一致性。
  2 我国建筑垃圾标准化的现状
  我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相关标准及规程无论是在级别维度、性质维度还是在过程维度上相对来讲都比较缺乏。从标准的级别维度上来讲,目前我国与建筑垃圾相关的国家级标准规程仅有三项,行业级标准规程有8项,地方级标准规程共有23项,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河南等11个省份,这严重影响了建筑垃圾在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从标准的性质维度来讲,与建筑垃圾相关的基础通用标准仅有2项,方法标准也只有2项,而产品类标准则有16项,技术规程有28项,管理类标准5项,且产品标准主要为联盟标准,技术规程则主要为一些地方标准,这使得建筑垃圾在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化运用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从建筑垃圾的过程维度上来讲,目前我国现有的建筑垃圾相关的标准和规程主要集中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性能和利用等方面,在建筑垃圾的拆解、运输等方面则严重缺乏。建筑垃圾的资源化运用往往涉及建筑垃圾从产生到资源化运用的多个阶段,因此从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的过程维度上不断完善我国的建筑垃圾标准体系。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运用方面已经开展的标准工作,大多处于比较零散分散的状态,为更好的提高我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建筑垃圾相关的标准体系变得日益重要。
  3 新加坡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研究
  3.1 新加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状
  据统计,新加坡每年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大约为150万吨,主要来源于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及工厂厂房的拆除,其中建筑垃圾构成主要以废弃混凝土为主。新加坡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理念贯穿于建筑工程设计到建筑工程验收的各个阶段,既有对建筑拆除行为的严格规范,也有对建筑垃圾的严格分类处理,无论是对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还是对再生资源利用的政策性扶持,新加坡对建筑垃圾的政策和理念使得新加坡本地的建筑垃圾再循环利用率已经高达98%,充分实现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
  3.2 新加坡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的主要做法
  3.2.1 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战略
  新加坡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注重从源头上开始,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的理念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设计中,在新建建筑的施工过程中,通过大规模的采用预制构件来减少现场的施工量,此外新加坡的建筑设施普遍具有较长的设计寿命,并且在建筑设计时预留了今后可能需要改造的空间和借口,通过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不但有效的减少了建筑垃圾的产生,而且极大的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新加坡政府为推广绿色节能建筑,推出包括绿色与优雅建筑商计划和绿色建筑标志计划等一系列鼓励措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效率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政府于2009年推出绿色与优雅建筑商这一项认证计划,该计划几乎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建筑从业者进行评分。具体涉及员工的管理、尘土和噪音的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及处理和公共安全等。在这之前,2005年新加坡还开展了绿色建筑标志计划,该计划主要评估建筑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考察其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节能、节水、环保、室内环境质量和其他绿色特征与创新。通过一系列的鼓励与监督措施,使得新加坡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理念深入人心。
  3.2.2 严格的建筑垃圾拆除及分类规范
  为充分提高建筑垃圾的回收率,新加坡政府还制定建筑拆除行为准则,该准则涉及整个建筑拆除过程的各个环节,是关于建筑拆除的一套完整的指南性文件,有助于建筑拆除者更好地对废弃建筑进行规划拆除,并对建筑拆除中的各种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在新加坡大多数建筑拆除承运商为了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在工地内部一般就对在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废金属和废砖石等分离,选择对其自行出售或用于回填和平整地面,对于无法自行处理的建筑垃圾则委托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理公司进行收费处理。在建筑垃圾处理厂内,建筑垃圾将进行二次分类:对于拆卸下来的可再生利用建筑施工防护网、废纸等将打包进行资源化处理;对于废弃的木材类则根据其损坏状况选择用于制作简易家具或作为农作物的肥料;对于废弃的混凝土一般选择将其进行破碎处理,破碎后得到的粗集料和细集料主要应用于非承重的沟渠及防护部件。未进入建筑垃圾处理厂的建筑垃圾则大多被用于铺设道路或运送至实马高岛堆填区填埋处理。
  3.2.3 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
  在新加坡建筑垃圾经过分类处理后以各种形式得以进行资源化利用。除了将废旧的钢铁及木材进行再生利用外,废弃的混凝土石块和砖块也经过不同程度的粉碎后,进行不同程度的预处理,以增强其表面强度用于制作一些对强度等级要求比较低的路面工程或构件中。
  从2011年开始,在新加坡,建筑开发商被允许使用不超过20%的再生混凝土骨料来建造建筑物结构。经过对再生骨料的测试研究表明,经过对混凝土石块粉碎后进行预处理而得到的再生骨料可以直接取代普通骨料用在建筑结构中。这不但使得整个建筑施工过程更加节能环保,而且减少了对矿山石材等自然资源的开采。此外,新加坡政府规定,如果建筑项目所使用的混凝土再生材料超出目前20%规定的限额,那么其混凝土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方可。此外对于再生材料的利用也被列入绿色与优雅建筑商计划和绿色建筑标志计划等一系列鼓励措施的评价体系中。新加坡政府对再生材料的鼓励措施和相应的规范标准有利的提高了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3.2.4 通过管制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市场
  新加坡筑垃圾的资源化运营主要通过对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的合理规范来保证。在新加坡,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主要以获得出租土地的方式来实现。在新加坡这些企业回收了建筑垃圾总量的80%到90%。目前,在新加坡有5家由政府发放牌照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专门承担新加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新加坡在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土地支持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格的服务标准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公司的日常行为,对达不到服务标准要求的,新加坡环境局将根据其不符合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处以罚金、监禁、吊销牌照等惩罚。在新加坡非法丢弃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最高将被处于50000新元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同时进行。通过给予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严格的规范引导,新加坡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3.2.5 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纳入建筑的验收和评价体系
  为了使经过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处理后的建筑再生资源能够充分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水平,新加坡将建筑垃圾统筹于城市垃圾的处理政策,由环境局负责统一管理。由于建筑垃圾的产生涉及建设局等多个部门,因此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需要多个部门会同环境局共同监督管理。在建设局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质量验收指标体系。建设局一般通过不予发放建筑使用许可证的方式来惩罚对于建筑垃圾处置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此外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效率也是绿色与优雅建筑商计划和绿色建筑标志认证中重要的考核内容。
  4 对建立我国建筑垃圾标准体系的建议
  新加坡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有需要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其中最重要的是新家坡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各个环节都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建筑的设计到建筑的拆除,从建筑垃圾的产生到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这极大地提高了新加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相对于新加坡完善的建筑垃圾标准体系和规范规程,我国建筑垃圾在标准体系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4.1 完善建筑垃圾的标准维度
  首先在建筑垃圾的产生环节,我国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拆除行为指南,并依此来指导在建筑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分类,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运用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此外对于进入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再处理得到再生产品,需根据其不同的产品类型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并为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条件制定明确的规范准则,并在国家政策层面对再生材料的应用提供相应指导和鼓励政策,只有切实做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充分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才能得以切实的提高。
  4.2 统一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相较于新家坡在建筑垃圾处理规范方面政策和规章的一致性,我国在建筑垃圾相关标准体系及产业政策方面存在很大的地域特色。目前我国关于建筑垃圾的标准也多为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然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应用应是全国范围的命题。因此在建筑垃圾产业政策及其再生产品的应用方面,迫切的需要在全国范围或全行业范围内制定相应的统一标准,以便更好的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3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评价体系
  相对于新加坡在建筑垃圾资源化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我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显得明显缺失和散乱。参照新加坡政府及社会各界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各种措施,我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从政府层面来讲,将建筑垃圾资源化统一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中,使其成为绿色节能建筑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利的增强对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控制。此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及再生材料的应用给予适当的引导和鼓励,使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能够不断的改进工艺和设备,提高再生材料的利用价值和应用市场,将大大的提高我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5 结语
  从建筑垃圾处理的整体进程来看,新加坡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工作已经非常完善,而我国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建筑垃圾的源头产生和再生利用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借鉴新加坡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从标准的性质、层级和维度等方面制定并完善建筑垃圾处理的标准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和社会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控制和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和再生材料的适当的引导和支持,对于提高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建材科技》2017年第6期,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建材测试中心 吕秋瑞、张丹武、刘建钊、祝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