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综述:实施延迟退休,需系列政策配合
2021-01-20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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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龄化倒逼延迟退休提速
(一)我国的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
(二)养老金告急
(三)延迟退休政策早有研究
二、延迟退休方案思路浮现: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
三、延迟退休的是与非
四、镜鉴海外:延迟退休如何实施?
(一)美国:退出劳动力市场年龄和领取养老金年龄分开,对延迟退休者实行经济激励
(二)日本:年龄调整与制度改革并行
(三)北欧:消除职场年龄歧视,给予老年人就业优待
(四)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系统性变革
五、国外延迟退休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应对退休年龄提升与就业压力加大之间的矛盾
(二)完善养老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发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三)提高老年人的就业参与
(四)完善促进女性福利发展的社会支持体系
六、结语
参考文献
延迟退休是我国当前最受关注和讨论的公共政策之一,然而在老龄化的倒逼之下,延迟退休已经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缓解劳动力供给短缺和遏制人口抚养比快速上升的必然选择。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下称《建议》)全文公布,这份《建议》带来了有关延迟退休的最新定调,那就是“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实施”二字,标志着延迟退休这件事,从设想变成了现实。
一、老龄化倒逼延迟退休提速
(一)我国的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
苏宁金服集团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认为,推行延迟退休的根源在于中国日益加剧的老龄化程度。
按照联合国的划分标准,如果一个地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超过7%,即可认为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该指标翻番,即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4%,那么这个地区便进入了“中度老龄化”社会。于中国而言,早在本世纪初,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比就已突破了7%的基准线;此后,这一比重始终在攀升,2019年达到了创新高的12.6%。而根据民政部前不久公布的最新预测数据,到“十四五”末期,也就是2025年,中国将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的行列之中。
老龄化程度的日益深入,必然会给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阻碍。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日本,2019年65岁及以上老人比重达到了骇人听闻的28%,15-64岁人口在近20年里足足减少了一千多万,适龄劳动力的供给严重缺失,建筑、运输、护理等多个行业所需人员与求职人数之比高达3:1,再加上人口生育率的一路下滑,举国上下经济社会颓势尽显。对此,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曾声称这是“国难当头”。
(二)养老金告急
值得注意的是,老龄化的加剧还将引发另一个事关所有人的危机,那就是养老金的告急。
就中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而言,本质上是用工作人口创造的物品和服务来支撑退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老年人口比例越高,社会整体养老压力也就越大。然而,伴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日渐加深,在职劳动者与退休劳动者的比例正在趋于失衡,缴纳养老金的劳动者逐步减少,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却大量增加,如此一来,前者越来越难以承担后者退休后生活所需的庞大开支,而养老金的短缺之势正逐渐表现出来。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当前中国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已高达16个,如果不考虑财政补贴,全国养老金当期结余在2019年已是负值,即便算上财政补贴,2028年当期结余也将出现负数,累计结余则将在2035年耗尽。《学习辅导百问》一书预测,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计到2029年当期将出现收不抵支,到2036年左右累计结余将告耗尽。届时,很多人将面临“老无所养”的困境。
2019年,我国养老保险抚养比(在职人数/退休人数)为2.65:1,即接近3个人养1个人;如果不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学习辅导百问》一书披露,到2050年养老保险抚养比将下降到1.03:1,几乎是1个人养1个人,年轻人尤其是在岗职工的负担压力可想而知。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9年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达到54623亿元。但万亿存量养老金背后,是各级财政不断“输血”的结果。1998-2017年,各级财政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总额达4.11万亿元,几乎与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4.39万亿元的滚存结余相当,相当于超九成养老金结余来自财政补贴。
事实上,与人口老龄化相类似,养老金不足是世界性难题,日本、德国、俄罗斯等众多国家都深受其困。正因如此,各个国家都在想方设法应对这一顽疾,而措施之一,就是延迟退休。
根据我国现行退休体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分析普遍认为,在中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现行退休体制必然要进行调整。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延迟退休背后的含义其实是领养老金年龄的推迟。如何计算这一年龄?基本的原理是国民平均寿命,减去各国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年龄:选取和我国GDP水平差不多的国家,计算平均值,老年人平均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大概在13年,而且可能会随着寿命延长继续增长。这样计算才能实现代际平衡——平衡年轻人的缴费负担和老年人的养老收入。
根据《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的研究估算,我国退休年龄每延迟1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合计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刘万测算,假定从2025年起以“每1年延迟3个月”的节奏,将男(女)性养老金正常领取年龄分别从60岁提高至2049年的65岁,研究发现,延迟退休为2050年争取到了近25%的制度赡养比下降空间,养老压力高峰期大大推迟。特别是短中期内的政策效果强烈,2050年前每年养老金收支缺口将会因此减少40%-70%。
(三)延迟退休政策早有研究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就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2016年7月,人社部前新闻发言人李忠介绍延迟退休政策称将分三步走:一是在实施上会小步慢行、逐步到位,二是区分对待,分步实施,三是会在之前做及时的公告,也会在方案出台前广泛地听取和征集意见。
2017年3月1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时任人社部部长的尹蔚民表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一项重大的经济社会政策,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将结合我国劳动力总量的变化、就业和社保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等实际情况,继续深入、认真地研究这项政策。
2017年7月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里提出要制定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
2018年1月,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人民日报》刊发《全面简称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一文。文章表示,今后一个时期,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必须全面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积极稳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进一步夯实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物质基础。逐步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统筹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快发展职业(企业)年金,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针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趋势,适时研究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应对措施。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均衡地区间和企业、个人负担,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巩固省级统筹,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起步,通过转移支付和中央调剂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补助和调剂,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全国统筹,逐步形成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基金管理体制。
二、延迟退休方案思路浮现: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
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以下简称《学习辅导百问》),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作出的“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部署,《学习辅导百问》作出了如下解释:“十四五”期间,将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人口结构变化、劳动力供给状况、社保基金收支等因素,出台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
这意味着,未来五年内,延迟退休方案将有望落地执行。那谁会是第一批延迟退休人员呢?
《学习辅导百问》关于延迟退休的表述,未再出现此前热议的“区分对待”字眼,而是表示将“按照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的思路,坚持统一规定同自愿选择相结合,小幅逐步调整,以减少社会震动,争取更多支持。”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小步慢走”即一年只延迟几个月,通过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逐步达到目标年龄。“弹性实施”,则是与“强化激励”相配套的政策。即政策会给出一个最低、最高的退休年龄区间,让大家做选择,进而在退休金计发上体现多缴多得的导向。比如美国的退休年龄区间是62-70岁,正常退休年龄是66岁。在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可拿到全额养老金;低于或高于正常退休年龄的人,拿到的则是减额养老金或超额养老金。未提“区分对待”,言下之意是不论男女,采取一套办法同步调整退休年龄,但在速度、幅度上体现差异。如女性延迟退休速度可以比男性稍快一点,进而逐步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这样既相对公平无形中减少了改革阻力,也避免了制度的碎片化。根据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同频的约占2/3,不同频的约占1/3,总体上男性退休年龄比女性要高一些。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表示,既然没提“区分对待”,就应该要男女同步实施,通过控制节奏来逐步减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比如可以女性一年延长4个月,男性一年延长3个月。相当于女性3年延迟退休年龄1岁,男性4年延迟退休年龄1岁,通过大约几十年的时间,再把男女退休年龄逐步延迟到目标年龄,比如65岁。
三、延迟退休的是与非
苏宁金服集团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表示,客观地讲,延迟退休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理由有三。其一,有助于减轻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推行延迟退休,相当于增加劳动者养老基金的缴费年限,推迟养老金的领取时间,等于是“增收减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对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和减小养老基金的缺口。其二,有助于发挥工程师红利。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衰减与适龄劳动力日益减少,经验更丰富、专业技术更过硬的高质量劳动力正在成为各行各业的迫切所需,而退休的延缓,刚好可以让更具资历与经验的人们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这无异于发挥了工程师红利。其三,有助于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数目与职工退休前一年统筹地区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挂钩,于是延迟退休便可增加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数额;另外,很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额度,都与其工龄有关,延迟退休相当于延长工龄,养老金也会相应增加。
不过,诚如硬币有其两面一样,延迟退休也存在着某些方面的消极作用。一则,年轻人的就业压力恐将增加。虽说增加年长者的工作年限有助于“工程师红利”的发挥,但也难免会助长“晚退霸岗”现象——大批老年人呆在本该退下来的工作岗位上,不仅会剥夺思维更活跃、更具创造性的年轻人合理的晋升机会,还可能会导致用人需求的缩减,这对于原本就承压的就业市场来说不是好消息,未来的应届毕业生与社会上的求职者们,找工作的难度恐将进一步加大。二则,部分老年人的福利受损。通常情况下,人们的身体素质与精力旺盛程度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日益衰减,更何况五六十岁正值各种疾病的高发期,长时间的工作势必会让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渐觉力不从心,尤其是对于本该退休、领取养老金享清福的老年人们,却要继续投入到工作当中,相当于个人福利受损。
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刘万看来,即使男女同步实施延迟退休,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保持男女差龄退休的政策仍有必要。鼓励生育政策正在推行,加之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女性在协调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方面还面临很大的压力,故目前实行与男性完全相同的退休年龄的时机还不成熟。“女性较早领取养老金,可视为对女性的无酬性家庭劳动的一种津贴和补偿。”只有当替代家庭照看模式的公共福利事业充分发展,社会性照看老幼的服务体系完善起来,越来越多女性可从家庭劳动和传统分工模式中摆脱出来后,实现男女同龄退休才会水到渠成。
四、镜鉴海外:延迟退休如何实施?
放眼全球,延迟退休并不罕见,自1989年以来有170个国家延迟了退休年龄,多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都在65岁上下,个别国家甚至将退休年龄定为70岁。根据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同频的约占2/3,不同频的约占1/3,总体上男性退休年龄比女性要高一些。
(一)美国:退出劳动力市场年龄和领取养老金年龄分开,对延迟退休者实行经济激励
退休制度的发展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密切相关,退休年龄最早是老年劳动力退出劳动力市场的界限。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领取养老金时间成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影响,退休年龄改革成为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1.美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规定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引入了两个退休年龄概念:最早退休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最早退休年龄是指就业者可以开始领取部分养老金的年龄。正常退休年龄是指退休者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自1961年起,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此外,就业者达到65岁后可以推迟领取养老金,直至70岁,即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最晚年龄为70岁。
美国提高正常退休年龄的具体改革方式为:1937年及之前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1938年至1943年出生的人,每晚一年出生,退休年龄提高2个月,直至66岁;1943年至1954年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龄维持在66岁不变;1955年至1960年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龄以66岁以基准,每晚一年出生,退休年龄提高2个月,直至67岁;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龄为67岁。
自1961年起,劳动者可以在62岁时开始领取部分养老金。假定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领取的养老金为1000美元,则出生越晚,选择在62岁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越低。具体来看,1937年及之前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其在62岁时开始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为800美元每月,其养老金下降20%;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龄为67岁,其在62岁时开始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为700美元每月,养老金下降30%。
2.美国退休收入核查和延迟退休补助改革
为了提高老年劳动力市场参与率,美国在延迟正常退休年龄时,对退休收入核查制度和延迟退休补助制度进行调整,以增强对老年劳动力的就业激励。
(1)调整退休收入核查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即确立了劳动者必须退出劳动力市场才能获得养老金的原则,由此建立了退休收入核查制度。退休收入核查是指对已经达到最早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者,如果其工作收入超过收入核查上限,社会保障部门则根据其工作收入水平扣除部分养老金。现行退休收入核查制度的具体规定为: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每年退休收入核查的低限额和高限额,其中低限额适用于62岁至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前一年各月份养老金扣除,而高限额则适用于正常退休年龄当年各月份养老金扣除。具体扣除方法是,对于工作收入超过退休收入核查低限额部分,工作收入每超过2美元,减少退休收入1美元;对于工作收入超过退休收入核查高限额部分,工作收入每超过3美元,减少退休收入1美元。2013年的退休收入核查低限额为15120美元,高限额为40080美元。
(2)提供延迟退休补助
美国1972年开始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仍推迟退休者提供延迟退休补助。现在实施的延迟退休补助根据退休者出生年份的不同计发不同的延迟退休补助标准。其中,延迟退休补助月增长率是指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每延迟退休一个月,养老金增长比例。如1933—1934年出生的人,其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如果其推迟一个月退休,则养老金月增长率为0.46%,此时月养老金水平为正常退休时养老金水平的100.46%。
如此精细的退休年龄改革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对普通劳动者而言极为复杂。由此,美国社会保障总署推出了养老金通知单。养老金通知单包括个人的工薪税缴纳记录、各年的收入记录、最早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同领取年龄的养老金水平等。2012年5月1日起美国开通了养老金通知单网上查询系统,社会保险参保者可以通过网上系统查询自己的养老金水平。
(3)退休收入核查和延迟退休补助对老年劳动力退休决策的影响
美国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和延迟正常退休年龄实践经验已经表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退休激励因素直接影响到老年劳动力的退休决策。因此,美国在延迟正常退休年龄时,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就业负激励因素进行改革,通过降低退休收入核查制度的影响,同时提供延迟退休补助等方式,使得延迟领取养老金是一个精算平衡的选择,由此美国老年劳动力市场参与率逐渐提高。
3.实施老年人社会服务就业项目
1965年,美国政府开始实施老年人社会服务就业项目(SCSEP),该项目旨在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进行培训援助、提供就业机会。该项目向美国老年人提供一般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一般性培训往往是以组会的形式提供当下的就业信息和资源;专业性培训则是以课堂学习和单独辅导为老年人提供就业指导,为社区服务机构提供对口人才。通过精准匹配当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该项目为美国解决了大量老年人的就业问题。同时,美国政府还开展了成年人能力评估项目(PIAAC)。该项目不仅可以对老年人所接受的培训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估,还可以有效检测培训经历对求职、劳动报酬的作用,并且还将对老年人识字、算数、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内容的结果为老年人安排匹配其个人能力的就业岗位。
美国在老年教育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1965年,美国政府颁布《美国老年人法》和《高等教育法》,保障了老年人受教育的权益;1976年,政府颁布了《终身教育法》,提出政府应为公民提供终身的通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公民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个人价值,引领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在先进思想的指引下,美国老年教育逐渐呈现多样化发展。其运营机构具有多样性,普通大学中设置专为老年人开设的“老年班”,并为其提供宿舍;私人与非盈利部门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开设社区老年大学、老年游学营等机构为老年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机会。授课方式也具有多样性,除了常规的面授课程,依靠互联网技术的远程教育也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教育资源,成为授课的重要方式。
(二)日本:年龄调整与制度改革并行
1.不断修订实施《老年人就业稳定法》,国家给予雇佣老年人的企业补贴
为实现全体老年人工作到65岁的制度,日本于2013年4月开始实施了新的《老年人就业稳定法》。修改后的新法有三个要点:一是日本企业有义务继续雇佣仍有工作意愿的员工至65岁。二是扩大继续雇佣老年人的企业范围,不管是法人公司,还是子公司及与子公司关联的所有公司都有义务继续雇佣老年人。三是制定监管制度。
通过修改《老年人就业稳定法》,日本实现了将60岁的退休年龄逐渐推迟到65岁的制度,既避免了企业员工过去60多岁退休后出现的“收入空档期”,又解决了以往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之前日本老年人继续工作的人数比较多,但实际上大多数老年人以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正式员工的身份从事工作,其工资也减少了很多。新的《老年人就业稳定法》为这部分的稳定就业增加了一道法律保障,老年人可以以正式员工的身份工作,并能够获得正常的收入。
延迟退休年龄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日本企业目前都是以职工60岁退休为前提制定了人事、工资等制度,而实行65岁退休制度则增加了企业支付的负担。企业所要承担的额外劳务费就会随着年份的增长而累积得越来越多,这将成为企业单方面的负担,并减弱企业的竞争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政府采取了给企业一定资助的措施。例如,通过正规职业介绍所雇佣印至64岁老年人的大企业,每雇佣一位老年人,国家会给予为期一年、总额为50万日元的补助金;对中小企业,国家给予为期一年、总额为90万日元的补助金。这些措施对日本企业继续雇佣老年人起到了一定的补助作用。
2.设立老年人职业介绍所
日本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注重发展各种类型的老年人职业介绍所,并对老年人进行职业培训,让老年人掌握更多的技能,为再就业提供有利的条件。日本厚生劳动省认为,延长退休年龄,增加高龄者就业,特别是增加双职工高龄家庭就业,不仅是为了弥补劳动力不足,还可以增加老人家庭收入,增加消费支出,有利于整体经济复苏。因为相比年轻人,老年人将拿出更多的钱消费。日本经济产业省分析显示,60岁以上人群将工资的90%用于消费。59岁以下的人群更注重存钱养老,仅会拿出70%的工资用于消费。因此,建立老年人职业介绍所,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爱好兴趣,介绍相应的工作是一种很好的补助手段。
1986年,“银发人才中心”在日本各地的社区成立起来。该组织秉承着老年人也应自主、自立、工作、互助的理念,希望老年人可以通过就业来增加其社会参与,促进老年群体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心态。其运营模式是:首先,“银发人才中心”会与企业、社会组织、老年人家庭及个人进行合作,明确各方需求及应尽的责任后签订合同;之后,“银发人才中心”会根据各方需求将老年人与用工单位相匹配,并为老年人提供职业培训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最后,根据该老年就业者的工作内容和时间支付报酬,老年人通过再就业获得的收入不计入养老收入测试,不涉及任何养老金处罚。既调动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性,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人的经济来源。此外,还可以利用公共职业安定所,即HelloWork,以非盈利的形式给予老年求职者再就业的援助,包括老年劳动者职业生涯规划、岗前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等。
3.鼓励老年人创业
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老年创业支援基金”贷款制度,向老年创业者提供优惠的贷款政策,并取消贷款保证。此举减少了老年人创业成本、降低了老年人创业风险,减少了创业公司的发展壁垒,提高了创业公司的成活率。同时为了提高老年人的创业技能,政府启动了“创业塾”计划,委托律师、企业家、税务师等为其提供法律、财税、运营方面的课程,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这些鼓励创业的政策实施后,老年人创业的比例不断上升,从1979年的6.6%上升至2012年的32.4%,而老年人创业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涉及小商品批发零售、食品加工等。
4.延迟退休的同时,积极推动年轻人就业
促进老年人继续工作的同时,积极推动年轻人的就业,避免代际之间就业矛盾的发生。延迟退休与年轻人就业绝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两者都是国家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实施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积极推动年轻人的就业。日本主要采取系统性、持续性的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年轻人就业,在年轻人接受普通教育阶段就兼顾职业教育,在年轻人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后,又通过开展职业培训等措施促进正规就业规模的扩大,并持续关注其职业能力开发和职业生涯发展。日本每所大学都设有就业指导中心,结合社会的实际需要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教育。大学教育将一些实用科目纳入学分必修课程;加强大学与地方产业界的联系,大学与企业共同承担实用科目的教学等,以此帮助年轻人就业。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老年人和年轻人就业创造较好的空间与平台,避免世代之间就业矛盾尤为重要政府、企业、教育机构等各方共同努力,延迟退休和年轻人就业对策并举,形成代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北欧:消除职场年龄歧视,给予老年人就业优待
1.通过法律措施禁止职场年龄歧视
要提升老年人就业率,通过法律措施禁止任何对老年人的就业歧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会在招聘过程中设置年龄限制。不仅为老年人就业形成了壁垒,也直接地降低了老年人的就业积极性。
在瑞典,政府于2008年颁布了《歧视法》,其中新加入了反对年龄歧视的条款。同时瑞典也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职业歧视争议处理机制,老年雇员若在就业时遭遇了年龄歧视,可向所属工会投诉,或向公平专员专署投诉,或是直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在挪威,《工作环境法》明确规定“把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作为唯一理由而停止雇佣70岁以下的雇员的行为是违法的”。芬兰政府自1998年起,通过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宣扬老年人就业的积极形象,减少社会范围内的职场年龄歧视。
2.就业优待提升老年人的就业满意度
冰岛社会事务部于2005-2009年间开展了“50+积极人生”计划,该计划以肯定老年人在就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基础进行实施。对老年就业者的解聘进行规定:若在一家企业工作超过十年,雇主须提前3-6个月予以通知,以保障老年人不因突然失业失去生活来源。瑞典的《就业保护法》针对老年人体力不足的特点,完善了老年人就业的灵活用工机制,消除了老年人的就业顾虑。在挪威,60岁以上员工可享有比普通就业者多6天的假期。从2000年至今,丹麦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提供了百万欧元以上的资助在全国各地建立25个老年人求职网站,为5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就业信息,为老年人就业提供畅通的渠道。芬兰政府自2008年开展了“快乐工作论坛”项目,并且持续跟踪老年就业者的工作量和身体情况,以改善其工作环境,给予医疗援助,进而提升老年人的就业满意度。
3.推进老年职业教育
北欧国家十分重视成人教育,在正规教育的基础上,北欧各国努力推进非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在冰岛,政府规定企业和工会有责任为老年员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并为老年员工接受老年教育提供专项资金。同时,在《成人教育法》中,提出为老年人提供职业培训,并期望老年人就业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有所改观。瑞典全境的高等院校都对老年人开放。因此,在瑞典“大学生”身份与“老年人”身份往往可以并存。在挪威,全社会对老年教育十分重视,认为雇员工作能力的提升是雇主不可推卸的责任。挪威老年政策中心每年发布“老年政策晴雨表”,老年教育和老年就业是其中重要的调查追踪项目,并针对调查结果制定相关的老年政策。2006年,丹麦将“终身学习——全民教育与技能提升战略”作为一项国家战略部署,肯定了老年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于老年职业教育的投资,并进而提升老年人就业率。芬兰是国际经合组织推进教育公平的典范,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深入人心,芬兰政府在此理念下持续地推进老年教育及老年职业技能教育。
(四)德国: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系统性变革
德国在面对后工业化、两德统一和欧洲一体化等挑战下,成功实施了延迟退休政策。其成功,不仅仅是从提前退休到渐进延迟退休的转变,也是养老金政策改革和劳动力供应政策模式转向积极配合的结果。正是多个方面改革的相互协同和配合,才能让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卓有成效,使德国成功应对了后工业化社会以来的各种挑战。
1.实行企业内部的代际合作型人力资源配置
在德国,为了最大程度发挥老年人就业中的经验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实行混合年龄组形式,即将一个岗位分配给一个老年员工和一个青年员工,老年员工退休后即将职位传给青年员工,他们之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工协作。这样既有效发挥了老年员工的经验优势,又可将技术与经验在代际中传承下去,使各个年龄段的劳动者能够互惠互利,获得双赢的局面。
2.养老保险政策改革的协同
在实施渐进延迟退休的同时,德国同步进行着养老保险政策的改革,努力降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强化延迟退休政策的效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
《1992年养老金改革法》规定:(1)将养老金的缴费标准由原来占工资的18.5%提高到19.2%,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人;(2)养老金将来的增幅要根据劳动者净收人的增幅确定,以减少养老金的支出。1999年实施的养老金改革规定:(1)在养老金中增加对子女养育的投人;(2)积极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2001年的《养老金改革法》通过了关于固定社会保险费率与促进企业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发展的相关内容,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人们加人积累式保险项目,减轻现支现付式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2004年养老金政策引人“可持续性指标”,以保证不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并保证养老金领取者的替代工资增幅低于工作者收人的增幅。
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是对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效果的强化。因为,改变养老保险领取的参照标准、设定控制其增幅的各种指标、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不断降低其替代率的目标就是要逐步缩减社会养老保险的支出,这与延迟退休的目标是一致的。同时,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大力促进了积累式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的发展,一方面减轻了现支现付式社会养老保险支付的压力,另一方面降低了缩减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带来的收人降低的风险。
3.劳动力供应政策模式转向的全面配合
德国延迟退休政策和养老金政策的改革,实际上一直伴随着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系统性改革。解决养老保险支出和养老保险缴费率不断提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劳动的参与率,让越来越多的人就业并交纳养老保险,同时让越来越少的人享用养老保险。这就是说,以延迟退休为主的增加劳动力供应的政策模式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所以,在实施延迟退休的同时,德国实现了从减少劳动力供应到增加劳动力供应的政策模式转向。
进行失业保险改革。2005年,德国进行了“哈茨改革”。首先,将改革前的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替换为经过经济状况审查后的“救助金”,前者的支付标准与个人失业前的收入水平挂钩,后者则仅根据维持基本生活的标准进行支付,该政策促使失业者减少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尽快寻找工作;其次,改革缩短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哈茨改革”前,失业一年且此前持续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者,最多可获得3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改革后,具有上述资格且年龄大于55岁的失业者,最多可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于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失业者,仅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必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证明自己在积极寻找工作、接受灵活形式的就业、接受就业为导向的技能培训。失业者与就业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确认并履行各自的义务。若失业者违反了上述义务,其失业保险金会按月扣除一定比例。“哈茨改革”极大提高了老年人就业的积极性。
除了哈茨改革,德国还实施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护和家庭政策的改革。医疗保险改革主要是通过政府注资的方式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人;通过实施交叉补贴等政策取消对被保险者的身份限制,并促进医疗保险基金的竞争与合并;通过固定医疗保险费率的方式减轻雇主和工作者的负担。劳动保护政策的改革是在两个层次上实施的,一是通过在工资和劳动时间上的灵活,保障核心工作者的就业;二是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促进边缘工作的增加。家庭政策改革的目标是把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让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劳动力市场。政府政策给予育龄妇女高额的补助,建立幼儿看护所和全日制学校,尽可能地让妇女回到工作岗位。
德国延迟退休政策的改革及与其相伴的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和劳动力供应政策模式的转向,让德国在停滞了10多年后实现了新的经济繁荣。2006年以来德国经济不断创出佳绩,甚至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都表现的异常繁荣,多个经济指标创出20多年来的最好成绩。因此,延迟退休的改革不是单选项,而是多选项,必须与系统性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改革同步进行。
五、国外延迟退休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应对退休年龄提升与就业压力加大之间的矛盾
宁金服集团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认为,应着力稳就业、惠民生,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以应对退休年龄提升与就业压力加大之间的矛盾。
所谓“新就业形态”,主要指以平台经济、分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经济”为依托,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通常具有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点。例如,依托服务性中介平台的交通运输、配送服务、生活服务工作;围绕电商平台的直播营销、物流快递工作;依托信息传播平台的知识服务、自媒体工作等等。“新就业形态”是新经济的产物,既区别于普通的正规就业形态,又与传统的兼职、非正规就业等有所不同。与通常意义上的正规就业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更强的包容性。
1.“新就业形态”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中国新经济的规模持续扩大,借助互联网平台获取、开展、完成工作的新就业形态越来越普遍。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的数据,2019年中国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达7800万人,较2018年增长4%;其中,平台企业员工约623万,较2018年增长4.2%。与此同时,新经济的发展还间接地带动了上下游关联产业的就业。例如,根据第三方网约车平台测算,2018年,该平台不仅创造了包括网约车、代驾等在内的大约1194.3万个直接就业机会,还带动了包括汽车生产、销售、加油及维修保养等在内的631.7万个间接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就业扶贫、吸纳未充分就业劳动力,特别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去产能转岗职工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2.对我国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政策建议
针对“新就业形态”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暨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冯帅章、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博士后孙坚栋尝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期进一步促进其健康发展,并成为稳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政府需要将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指标纳入劳动力市场统计体系,定期发布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规模、就业质量等情况
第一,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认定和信息采集纳入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对新就业形态的认定标准,研究在劳动力调查问卷中增加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模块,以补充问卷的形式,每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受访者进行关于新就业形态的调查。第二,优化基于企业的就业信息采集过程。可以增加关于灵活用工情况的指标选项,例如,要求企业填报外包用工情况等;此外,对于不断兴起的平台企业,统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平台企业的抽样比例,并合理利用平台企业的数据信息估算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规模。
(2)政府应逐步完善相应法律政策体系,并建立针对新型灵活用工的劳动标准
第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政府应充分发挥高校和智库专家的作用,结合多学科力量,共同探讨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同时广泛听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和平台企业的意见。第二,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可以将灵活就业作为一类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现有劳动法体系之中,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和待遇进行肯定和保障,如对相应的薪酬构建、劳动时间和休息权予以规范,使得灵活就业群体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第三,规范新时期下灵活用工,探索合理监管机制。针对部分可能破坏和谐劳动关系、造成劳资隐患的用工乱象,以及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达不到法律规范的灵活就业,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
(3)政府应加快改革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为不断壮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提供充分权益保障
第一,按照“低准入、低享受”的原则,制定与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相适应的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在现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下限上进一步下调,同时保持300%缴费基数的上限不变。这样可以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不同收入群体的社保需求,鼓励低收入灵活就业群体积极参与社会保险。第二,在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中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方式。针对较为危险的工种,应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第三,处理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问题。相关部门可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专门的社会保险转接通道,在灵活就业人员出现转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自愿退保等多种情况时,做到社会保险之间转移接续的快速衔接,充分落实“个人账户”随时带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问题,保障该群体社会保险权益不会因为转换社会保险关系而流失。
(4)政府应着力打造人力资源大国,完善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助力新经济持续发展
应结合新时期产业结构升级和劳动力市场转型的技能需求,及时调整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第一,以就业导向为目标完善现行职业教育体系,高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通过工学结合、体验式教学、校企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技能供需的匹配性。在充分调研当下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主动适应市场变化,特别是新经济发展下催生的多种新就业形态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增、减、撤、并专业,围绕就业需求办专业。第二,政府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要求,加大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人力资本投资。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帮助劳动者适应新经济发展之下的新就业形态需要,并为中国应对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过程中对高技能劳动力的长期需求提供劳动力储备。
(5)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规模扩大,为经济结构转型赋能
第一,降低平台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用工成本,包括减税、发放补贴、适当下调社保费率等,进一步释放其带动就业的能力。第二,取消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规范制约平台经济良性发展的行政限制等事项,降低平台企业的合规成本。第三,为优质成长型平台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支持。针对小微企业通过常规渠道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其通过多种途径融资,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体系,减少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四,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企业合作,探索构建政府部门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合作共享机制,合理利用平台大数据为就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事实依据和决策参考。
(二)完善养老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发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刘万看来,要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第二支柱覆盖范围,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等第三支柱的建设,减轻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依赖性。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刘广君认为,未来随着确定性和不确定性风险的存在、老龄化社会的加剧、长寿时代的到来和养老消费升级,如何满足有效需求将面临更大挑战。随着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剧,长寿时代养老现金流可能产生的购买力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在两个方面研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投入市场。
1.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的养老金属性
商业养老保险就是汇聚风险的俱乐部,以大数法则、概率论、风险管理与精算等理论和科学为基础,所有成员有缴费的义务,也有享受养老金保障的权利,俱乐部成员在公平自愿、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遵守契约行为。广义的商业养老保险应该包括健康保险、养老年金险、老年护理险、老年房产长寿风险基金等,可以在广泛的空间和时间以及所有的参保成员中分散风险,是养老金管理方式之一。年金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也叫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产生满足整个老年生命周期有效需求购买能力的现金流,存在于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即个人养老金计划,可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管理行为和功能,是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完善养老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总结国际养老金制度改革经验,任何只依靠公共养老金或私人养老金的单一养老金体系,都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及其他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带来的挑战,必须完善养老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总体看来,在完善“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基础上,重点管理好两个账户:虚拟的权益记录、以现收现付制实现的法定计划养老金账户;实账运行、以支定收的私人养老金账户。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第一支柱养老金制度。当初统账结合模式选择,是希望实现代际再分配功能与激励功能的结合,但由于制度转轨成本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化解,造成个人账户被挪用形成空账,成为困扰我国养老金制度的重大难题,必须加以改革。可以将目前基本养老金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独立,改造为公共养老金,形成覆盖全体国民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实行全国统筹、做实养老金缴费基数、建立早减晚增带有激励性的退休领取政策等基础性改革,保障公平的同时,关注制度自身的运行效率。
第二,通过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支持私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将各类以个人账户形式存在的养老金制度通过转移方式合并成国民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一是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划转国有资本等多种渠道做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二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基金、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基金;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四是为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的,由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尽快建立个人主导的税延优惠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同时,由于私人养老金制度大都是通过完全积累的方式,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运行中的产品设计和投资机制,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养老金管理行业。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我们需要适应互联网的潮流、创新思维,大力发展适合人口流动和灵活就业的个人养老金,不断改善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服务。合格计划下的个人养老金既是个人养老金资产,也是社会财富储备。是对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的积极响应。
如果制度设计完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运营管理都是金融和监管的问题。可以预测,未来中国将有超过10亿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几十万亿元的养老基金需要投资管理,需要有保险年金产品与养老金支付对接以抵御长寿风险,将形成巨大的养老金融市场。
3.两个亟待建立和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老年生活特别是高龄老人的核心需求首先体现在医疗护理服务上。美世咨询发布的《2018年全球医疗趋势报告》称,老年人的人均医疗支出是青年人的3到5倍,据此推算全国医疗卫生支出中应有70%~80%将服务于老年人。《2018中国城市家庭财富健康报告》调查样本显示,在我国家庭总资产配置中房产占比高达77.7%,金融资产配置仅占11.8%,而日本的家庭金融资产配置比例是61.1%,英国是52.2%,美国是42.6%。在我国城市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结构中,又以银行存款最多,几乎近半、达42.9%,保险占17%,理财产品占比为13.4%,股票和基金合计占比为11.3%。中国人喜欢储蓄的习惯依然强势占据C位,如何实现国家提出的积累养老社会财富,培育养老资产面临挑战。
随着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剧,长寿时代养老现金流可能产生的购买力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在以下两个方面研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投入市场。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针对日常护理、医疗护理、康复护理、保健护理等,包括定期和终身护理保险等。即锁定用于老年护理的风险储蓄,又可以分享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抑制通货膨胀,用于支付老年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费用,包括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日间护理等费用,提高老年生活安全保障。
尽快建立老年护理保险重大意义。有调查数据显示,目前8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护理的比例超过30%;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两个老人中就有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现阶段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社会护理保障体系还处在方案试点阶段,面临许多困难。未富先老及护理成本日趋高涨的背景下,以个人自付的方式承担护理费捉襟见肘。面对2033年老年护理需求爆发期,商业保险公司应承担起社会责任,抓住窗口期,及早开发具有普适性的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引导和满足市场需求。
满足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30年我养房,20年房养我”,是养老理财规划中“以房养老”的理念和方法,但需要利用金融工具和手段来实现。我国以房养老资源供给充足,但面临国家政策支持不足、与传统的养老观念相悖、金融机构缺乏参与积极性等诸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之前上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中信银行曾经做过“以房养老”的大胆尝试,均难以为继。但是“套路贷”等骗取老年人房产的案例却触目惊心,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以房养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以房养老的操作方法在不断丰富,包括租赁、与中介机构置换、与养老机构转换房产等,借鉴国外经验,主要还是利用金融手段进行操作。为调动金融机构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性,考虑到土地政策、长寿风险等影响因素,现阶段政府应该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弥补政策风险,用财政补贴一部分房产残值,或建立长寿风险基金,由保险公司开发养老金融产品支付超过平均寿命期间的养老年金,打造以房养老准公共品,引导市场。
在融入养老产业方面,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利用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与地产资源、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服务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医养结合高端养老社区,满足老年人在养老金支付、老年居住、老年医疗康复护理、老年生活照料等基本养老保障需求,打通了金融、地产、医养服务养老产业链条和闭环服务,形成满足高净值人群需求的龙头效应。
未来在增强服务质量和运营能力、构建满足可持续关爱和照料的服务标准、提高满足有效需求的性价比、探索微利可持续商业经营模式等方面,还要做出更多的努力,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
(三)提高老年人的就业参与
文章《老年人就业政策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认为,2022年,我国即将步入急速老龄化阶段,人口结构的转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将越发严峻。健康长寿的老龄社会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但不可避免的导致劳动人口的减少。在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就业结构也必然随之发生转变。其中提高老年人就业参与已经成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到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支持当地政府开展老年人才资源利用的专项计划。这预示着老年人就业参与已经成为政府政策关注的焦点,并开始在经济转型发展中加以具体实施。对我国而言,此种计划既能满足改善劳动力紧缺、优化就业结构的现实需要,也迎合了我国老龄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1.完善老年人就业的老年人劳动保护法律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旦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正式实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提升至六十周岁以上,《劳动法》中法定劳动者的范围将扩大范围到六十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劳动者。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加深,这一群体规模将逐渐扩大。老年职工在劳动者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不仅体现于生理和心理,更体现在社会性弱势。立法部门理应制定相应的老年人特别保护法律。首先应科学的评估老年人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确立不适宜老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禁止。第二,规定除对生理和心理状况有较高要求的特殊行业,严禁其他行业设置年龄限制,消除老年人就业中的年龄歧视问题。第三,企业和政府应当为老年职工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健康体检。不仅仅保障了老年人的个人利益,更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用人单位应为老年职工提供一定的优待,例如适量减轻工作量、建立弹性工作制等等。
2.实行基于老年员工雇佣情况的企业奖惩机制
目前,我国老年人就业存在着就业领域单一的问题,绝大多数参与就业的老年人从事着农林牧渔、采矿、建筑等简单的体力劳动,就业行业层次较低,整体就业质量较差,老年人力资源无法实现高效率配置。应根据各个行业的差异,制定法律规定不同行业的最低老年员工雇佣率,并对完成情况较好的企业给予税收等方式的经济补贴;同时对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企业进行惩罚批评并监督改正。
3.加强老年人就业信息化建设
我国有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数和参与就业的老年人数中间存在着差值,就业信息闭塞,就业渠道相对单一。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老年人就业服务平台相对较少,未普及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中,对有意愿的老年人的就业支援,应进行到“最后一公里”。首先应建立老年人人力资源信息库,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汇总和共享,为企事业单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专门的老年人就业人才市场,以线下的方式进行招聘,可以有效率的解决部分老年人的就业问题。同时,政府应大力开发社区工作岗位,例如照顾高龄老年人、儿童看护、资料整理、入户调查等工作时间灵活、工作量较小、对体力要求较低的工作岗位。有效的解决老年人求职难的问题,使老年人走向满意的工作岗位。
4.鼓励老年人创业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提出后,我国大地上掀起了人人创业的新浪潮。创业与可持续研究所的研究表明:目前,创业对于许多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来说都是一记“灵药”。创业也不失为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一个好办法,将单纯“施与受”的老年政策转化为充满创造力与建设性的社会互动过程。我国应建立对银发创业者的扶持机制,为老年人创业贷款提供优惠政策,降低老年人就业的门槛;同时为老年人提供财务、运营、推广、法律等创业课程,减少老年人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5.引导老年人从事老龄产业
迅猛的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目前是我国养老产业、老年社区的飞速发展期,各个机构都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庞大的老年群体蕴藏着巨大的潜能,由于具有相似的心理状态、更有共同语言,老年群体从事养老产业将更加得心应手。政策应顺应我国当前正在改变的劳动力结构,鼓励老年就业群体进入到建设养老产业之中,既打破了养老产业劳动力紧缺的困境,也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提供了新途径。
6.鼓励老年人从事志愿活动
提高老年人劳动参与率,鼓励老年人从事志愿活动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转,可以有效转化成缓解老龄人口激增造成的养老压力的个人社会资本和社会福利资源,利用老年人积累一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来为社会服务。虽然我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将鼓励老年人从事志愿活动列为发展老年事业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过程中缺少政策性指引、缺少资金支持、缺少社会认同等等方面的短板都制约了老年人志愿活动。应不断推动落实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让老年人志愿活动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其次应拓宽经济来源渠道,使老年志愿者活动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发挥老年人社会组织对老年志愿者的引导作用,让个人性、自发性的志愿活动向组织化、规范化发展。
7.进一步发展老年人职业教育
虽然我国老年教育规划已出台,但多数老年教育内容仍然是是以兴趣为导向的文娱活动类,忽视了老年人就业所需要的职业技能类。应采取各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成立正规教育机构,或以非正规的方式,向有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提供以就业为导向,针对职位所需技能所开设的高质量课程。同时,应进一步扩宽老年教育途径,将互联网技术与老年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基于老年人的学习特点,开发基于手机和电脑移动终端的老年课程。
8.创造积极的社会舆论环境
“积极老龄化”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理论,其中社会参与是该理论的重要维度之一,该理论主张帮助老年群体积极的参与社会生活,改变社会对于老年群体的消极印象,为其参与社会提供宽松的社会氛围。当前的社会观念还未把老年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活跃力量,社会观念不仅受到“老年无用论”的影响,还受到传统“孝”道文化的阻碍,此种社会观念严重的桎梏了老年人社会参与。若不广泛树立“老年人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的观念,促进老年人就业的政策就很难真正的落到实处。应借鉴日本内阁府的经验,在国家层面大力宣传“无年龄生活”的社会理念。宣传部门应以广告、报刊等形式向全社会普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影响,宣传老年人再就业所带来的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效益,形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
(四)完善促进女性福利发展的社会支持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刘万看来,只有当替代家庭照看模式的公共福利事业充分发展,社会性照看老幼的服务体系完善起来,越来越多女性可从家庭劳动和传统分工模式中摆脱出来后,实现男女同龄退休才会水到渠成。
当前,职业妇女面对着多重压力:家庭生活压力、家庭经济压力、工作压力、孩子教育压力、心理压力等等。我国完整的家庭生育法律政策体系尚未制定.二孩职业女性的专项支持性政策、男性产假政策、高龄产妇的生育医疗补贴政策缺乏.托幼服务及对二孩家庭经济的支持政策缺乏.生育保险制度亟须完善等.政府在政策制定与实施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现有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存在着责任缺位现象。
1.国外妇女家庭工作支持政策
(1)男性休假政策
很多国家为了改变女性是家庭照顾主要承担者的局面,制定了假期鼓励男性参与和承担家庭任务,这一制度体现了家庭责任当中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如早在1878年德国就建立了男性休假制度。冰岛的男性休假政策主要是父亲可在孩子未满8岁之前享受带薪的480天的育儿假,而且在孩子8岁之前可以随时休假。美国设立了“家庭假期”,规定员工可以因产假、照顾产假、照顾家庭成员生病等原因,在保留职位的前提下向单位申请三个月的假期,使员工得以生育子女、照顾幼儿,照料家中老人或病人。
(2)经济支持政策
在发达国家以经济支持家庭育儿的方法比较普遍,一些国家政府通过现金补贴、实物补贴来减少家庭养育子女的负担,这些措施使得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得到保障,家庭的生活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妇女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冲突和矛盾得到了缓解。例如丹麦政府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共享52周的生育津贴,最高可达到90%,政府为家庭提供奶粉、尿布以及提供护士定期上门服务孩子及产妇相关事宜;以色列在鼓励妇女生育方面的政策力度比较大,45岁以下未满2个孩子的妇女可以无限次免费或补贴进行试管婴儿手术;日本政府提出负担国内孩子上幼儿园50%的费用;俄罗斯政府对二孩支持主要以提供补贴的形式进行,补贴还随通货膨胀的情况来调节;澳大利亚直接提出了分娩住院免费的优惠政策,住院期间有助产士照顾及医生专业检查,同时提供一日三餐;德国拿出GDP的9%,来支持其家庭政策.承担了全社会家庭抚养孩子成本的46%。经合组织的33个成员国平均将本国GDP的2.55%投入到家庭福利政策上。
(3)儿童照看政策
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日前,大部分职业女性迫切需要儿童照看的机构或场所以实现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国外政府托幼机构建设以及补贴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法国3-6岁的幼儿可以进入幼儿园进行免费的教育,另外法国政府还建立了0-3岁婴儿公共照看婴儿发展专项基金,逐步扩大托儿所的收容能力,同时采取一系列实际措施来鼓励企业建立托儿所,特别是针对贸易和运输业的企业在建立托儿所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德国政府认为看护孩子是社会共同的贵任,并且通过了一项全国性扩大儿童看护服务体系的法案,从2005年起,政府每年提供15亿欧元给地方政府,用以扩大针对0-3岁的儿童的日间托儿机构,同时为3-6岁的孩子们提供非全日制的儿帝看护服务。日本政府也而临着儿童入托难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日本政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增设3岁以下儿童的保育所,积极推广延长保育时间、休息日保育、临时保育、夜间保育。另外还鼓励私人设立保育所,在社区设立“社区育儿支援中心”,家庭育儿有了一定的场所支持,同时还提供育儿咨询及建议,给家长解决养育子女的烦恼和困扰。同时,通过资格考试认定“保育妈妈”,既具有一定保育能力资质的人可以在自己家中为43天-2岁的婴儿提供保育服务以方便不能照顾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
2.关于完善妇女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议
学者余晓艳、赵银侠对政府的职责定位与功能做出了如下建议。政府处在妇女福利保障的最前沿位置,是妇女福利保障的最主要供给主体。首先.政府要做好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前的前期基线调研工作,要以职业妇女生活现状与需求为出发点,保证政策的出台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职业妇女的需求,促进其生活质量的提高及职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提高全体公民的政策参与意识,确保出台政策的可操作性与落实力度。日前,应尽快制定系统化的二孩职业妇女支持政策,如有关家庭生育的法律政策体系、男性产假政策、托幼服务政策、家庭经济支持政策:另外现有的生育保险政策也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做以调整:建立政策落实保障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实施的有效性。第三,政府要配合其他福利主体.以向下分权和社会参与为原则,做好扶持工作.特别是对非政府组织在提供福利支持中土地供应、相关手续办理、人才培养、税收优惠方面给予补贴和支持.鼓励多元主体重视并投入到职业妇女社会支持当中。
六、结语
延迟退休年龄是缓解各国养老金财政压力的重要举措,我国推行延迟退休政策满足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同时可以提高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加强人才的利用。制定科学的退休机制不能盲目效仿一些外国延迟退休的做法,而应该从本国的国情出发,立足实际,勇于创新,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发展有弹性的,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同时对相关制度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进行探究,并对这一社会政策提出系统的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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