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综述:立法保障绿色建筑发展
2021-01-20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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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建筑的主要概况
(一)绿色建筑起源
(二)绿色建筑的定义
二、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情况
(一)我国绿色建筑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
(二)各地加速推进绿色建筑
三、各地绿色建筑立法开展情况及法规内容特点
(一)各地绿色建筑立法开展情况
(二)各地绿色建筑法规内容的特点
四、我国绿色建筑立法的必要性
(一)上位法缺失导致法律体系不健全
(二)缺乏权责统一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效力有限、落地性较差
(四)内容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五、国外绿色建筑法律体系分析
(一)美、英、德、日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二)美、英、德、日的制度设计
(三)美、英、德、日的立法思路
(四)美、英、德、日的立法策略
(五)美、英、德、日绿色建筑法律体系的经验总结
六、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及时补充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地方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与绿色建筑发展相配套的法规和制度体系
(三)依法完善绿色建筑监管体制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
(四)健全和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的配套和实施
(五)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实施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六)加大对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的培训、宣传与普及
七、结语
参考文献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是落实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重要体现。对于建设节能低碳、绿色生态、集约高效的建筑用能体系,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伴随着我国近几年出台的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推动新时代高质量绿色建筑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
一、绿色建筑的主要概况
(一)绿色建筑起源
绿色建筑起源于1970年代初期能源危机下的“节能建筑”风潮,1969年,意大利建筑师Paola Soleri提出生态建筑的概念,同年,美国风景建筑师(Lan L.Mc Harg)出版了《设计结合自然》(Design with nature),提出人、建筑、自然和社会协调发展。1976年,Anton Schneider博士成立了建筑生物与生态协会(Institute for Building Biology & Ecology),讨论了以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提供住房、基础设施和服务问题。1990年,英国建筑研究院绿色建筑评估体系——BREEAM发布,第一次建立科学的绿色建筑设计和评价体系,BREEAM体系是对建筑与环境的矛盾做出比较全面和科学的响应。此后出现了如德国的DGNB、法国的ESCALE、澳大利亚的NABERS、加拿大的BEPAC等评价体系。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绿色建筑”概念。1996年,美国绿色建筑协会能源与环境设计先导LEED执行,成为第一版绿色建筑评估系统,LEED的宣传和推广为绿色建筑的普及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之后绿色建筑的概念得到不断的完善,绿色建筑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
(二)绿色建筑的定义
在我国,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这一术语定义为:“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二、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情况
中国的绿色建筑起步较晚,起初绿色建筑的概念引入中国,主要是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规划设计和评价标准相关的学术研究,后期在政府的引导下慢慢向社会发展渗透。2001年到2005年,政府先后颁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等条例。2005年召开的绿色建筑大会正式提出我国开始发展绿色建筑,次年颁布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正式成立中国绿色建筑与节能委员会。目前,我国绿色建筑成就斐然,截至2018年底,全国城镇建设绿色建筑面积累计超25亿平方米,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近五成,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超万个。
(一)我国绿色建筑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
我国注重绿色建筑的发展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2005年颁布了绿色建筑的技术规范《绿色建筑技术导则》,2006年制定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于2014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2007年发布了《绿色施工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原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印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4月《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机制,引导更高水平绿色建筑建设,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引导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明确了绿色建筑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绿色建筑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标志着绿色建筑发展逐步由规划层面走向了实际操作层面,从国家层面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从规划设计就开始注重绿色节能。
2016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 2020 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 5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超过40%。
2017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了加快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及执行质量、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量质齐升、稳步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水平、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五大主要任务。
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绿色建筑,标志着绿色建筑的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广阶段。推动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可支撑建筑领域实现高品质转型升级,在保证老百姓获得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的同时,让绿色建筑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驱动,并促使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
2020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保监会7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的目标是,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在地方立法层面,2015年7月1日年出台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绿色建筑的地方性法规,此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也相继出台。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为我国绿色建筑立法研究提供了丰富资源,亦是国家层面上推进绿色建筑立法的重要基础。
(二)各地加速推进绿色建筑
福建:“十三五”期间,福建省新建建筑100%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逐步提升能效水平。所有新建城区均按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到2022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5%以上,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
北京:到2020年底,北京市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比例达到25%以上,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上应用比例达到40%。
河北:到2020年,城镇既有建筑中节能建筑占比超过50%,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全面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建设被动式低能耗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超过50%。
山西:到2022年全省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其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20%;2022年全省当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6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1%;2020年12月1日起,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至少达到基本级。
吉林:2018-2020年,各地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年度比例分别要达到30%、40%、50%以上,本项工作已列入省政府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上海:到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十三五”时期,完成100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强制推行制度,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低碳发展实践区、重点功能区域内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不得低于70%。
浙江: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山东:2020-2022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3亿平方米以上。到2022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80%以上,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城镇新建建筑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达到30%,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河南: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绿色建材在城镇新建建筑的应用比例达到40%。“十三五”期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000万平方米。
湖北: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是,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低能耗标准,县以上城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建筑节能能力达到75.28万吨标煤;发展绿色建筑1300万平方米,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6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10万平方米。
湖南:到2020年,将实现市州中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100% 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市州中心城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广东: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大幅提升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和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比例。“十三五”期间,新增绿色建筑2亿平方米。“十三五”期间,全省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2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800兆瓦。
广西:2020年全区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底,全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提质增效,《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已正式实施,全区城镇新建建筑由节能50%强制性标准提升至节能65%强制性标准。强化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加大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效能; 强化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主体质量责任,确保到2020 年底,全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持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广西建设科技综合云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分析建设工地工艺、材料和设备,助力打造广西绿色建材完整产业链。(《广西日报》2020- 07-16)
重庆:确保2020年底竣工阶段城镇新建建筑在绿色建筑中的比重不低于50%。试点利用绿色金融政策推动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实现2020年新增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面积120万平方米,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陕西:到2020年实现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建设被动式低能耗建筑20万平方米。
三、各地绿色建筑立法开展情况及法规内容特点
(一)各地绿色建筑立法开展情况
全国共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针对绿色建筑发展出台了专项法规。目前,各地主要通过制定法规和规章两种方式推动绿色建筑立法,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工作责任。在法规制定方面,江苏、浙江、宁夏、河北、辽宁和内蒙古6省(区)针对绿色建筑特点,制定颁布了《绿色建筑管理条例》《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规。陕西、广西、天津、贵州等地结合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制定、修订或修正,在建筑节能的基础上增加了绿色建筑推动和监管的要求。在规章制定方面,江西、青海、山东先后通过颁布政府令或省长令的方式,发布了《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二)各地绿色建筑法规内容的特点
1、强调规划引领,推动有序发展
各地在绿色建筑立法过程中都十分强调规划的引领作用。其中,江苏、浙江、宁夏、河北、江西、青海、山东等地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绿色建筑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陕西、天津、江苏、辽宁、内蒙古、青海等地要求省级或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江苏、浙江、河北要求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地区和相关技术的应用要求。江苏、宁夏、辽宁、内蒙古、江西等地要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将绿色建筑要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详细控制规划,实现各类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更加切实有效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落地实施。
2、明确强制要求,实现规模化推广
为加强绿色建筑的推动力度,实现规模化发展,各地均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了绿色建筑强制推广要求。其中,江苏、浙江、河北、广西、宁夏、青海等地要求城镇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实现了绿色建筑的全面普及。同时,还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标准,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陕西、内蒙古、贵州和广西等地主要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较大的居住小区,以及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等,提出了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的要求。
3、提出奖励措施,激发各类主体积极性
为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和参与绿色建筑实践的积极性,各地均提出了具体的奖励推动措施。其中,广西、江苏、浙江、宁夏、辽宁、江西提出绿色建筑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山东和江苏分别提出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公共建筑或二星级公共建筑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江苏、安徽、河北、江西、青海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可上浮贷款额度。除上述经济奖励政策外,河北和内蒙古提出绿色建筑项目在评优或申请相关工程奖励时可以享受加分政策,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青海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相应加分。
4、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为有效保障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各地绿色建筑法规与现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充分结合,针对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在原有监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建立了全过程管理制度。同时,部分地方还结合自身特点提出了其他监管要求。例如天津要求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浙江和江苏要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或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进行能效测评。浙江提出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此外,各地绿色建筑法规还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工作职责,与常规建筑相比更强调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河北、贵州、宁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星级和主要技术指标。河北还要求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的建筑上设置标牌,标明该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5、明确运营管理要求,充分发挥经济环境效益
为提升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各地普遍对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提出物业服务合同中应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对节能、节水方面的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室外环境围护,以及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方面工作要求,提升建筑运行节能水平。此外,山东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贵州要求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江苏、浙江、宁夏、河北、青海等地均提出要推动开展绿色改造。青海还明确在大部分业主同意的基础上,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的绿色改造。
6、推动新技术应用,提升发展水平
各地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同时,针对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新型墙体材料、雨水收集利用、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装修技术措施等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强制应用要求。同时,为了推动新技术应用,各地还出台了相关激励政策。其中,河北提出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山东提出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宁夏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造的商品房项目,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进度费用。江苏、浙江、辽宁、青海等地对采用浅层地热能、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可以享受峰谷电价、公共建筑执行居民用电价、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建筑能耗量等优惠政策。山东提出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此外,在绿色建筑新技术研发、生产方面,贵州提出企业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我国绿色建筑立法的必要性
(一)上位法缺失导致法律体系不健全
绿色建筑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制、保障和激励。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并无完整的绿色建筑法律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实际上主要针对建筑业高能耗的现实,强调如何更好地实现建筑节能。从宏观角度看,《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节能标准的设定及管理及工程各主环节的管理规定等。《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建筑行业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具体到建筑领域,《建筑法》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并未直接对绿色建筑做出规定,仅在第 4 条概括的以倡导的方式进行规定。2008 年《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首次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构建了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是不同的概念。相对节能建筑而言,绿色建筑的要求更高,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主导方向之一。但我国在立法层面,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均未直接对绿色建筑做出规定,相关文件主要集中在政策意见、评价标准等层面,仅部分省份绿色建筑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做出了规定,缺乏保障、激励绿色建筑的整体发展的法律规范。
(二)缺乏权责统一的相关规定
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法律政策缺乏对绿色建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方面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大多采用了“支持”、“鼓励”和“提倡”的文字描述,对建筑能源节约、材料节约和新兴技术的应用明显缺少强制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有关建筑节能、新型建材和建筑科技等工作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法律条款中也没有设置具体条款来保障法律的实施,这就造成实践中无法明确界定法律责任归属,不能很好地适用有关的处罚措施来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
(三)法律效力有限、落地性较差
由于绿色建筑法律体系、评价指标不够完善,奖惩不明、缺乏实施性、内容陈旧等原因,导致我国绿色建筑法律效力有限、落地性较差。全国共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针对绿色建筑发展出台了专项法规,但大多仅停留在市区级层面,其作用范围、法律效力有限,在绿色建筑实施过程中较难产生法律效力,对参与主体也难以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另外,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和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很多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工作都停留在一般的号召层面,落地性较差。而且绿色建筑相关立法的奖惩不明,经济激励措施力度不足,虽大部分已进行绿色建筑立法的省市制度设计时涉及了经济激励,但由于资金安排模糊,导致其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低。
(四)内容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法律法规是在过去的经济条件和发展环境下制定的,不适合现在的发展水平,内容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需要根据现阶段的发展状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五、国外绿色建筑法律体系分析
(一)美、英、德、日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具有不同国情、不同特点的绿色建筑法律体系:
1.美国
1975年制定《能源政策和节约法》,主要涉及如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引起了美国本土对能源价格和能源可靠性的密切关注。
1977年制定《新建筑物结构中的节能法规》,主要针对新建建筑节能,在45个州推广并收到很明显的节能效果。
1978年制定《节能政策法》《能源税法》,这是美国能源局建立起善于住宅建筑节能计划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实施、认证、监管等。
1992年制定《国家能源政策法》,主要涉及:一是对能源监管和报告、成本控制、财政激励措施、新技术示范、节能示范、能源审核及培训提出新的要求;二是建立“联邦节能基金”。
2001年制定《税收激励政策--2001案例法(H.R.4)》,规定了对节能住宅的税收激励,如对超国际标准节能30%或50%以上的,每套减免1000或2000美元的税收。
2005年制定《国家能源政策法案》,主要涉及:一是将各项政策目标进行量化,同时制定具体的财税措施、奖惩办法和管理程序;二是具体规定了多项配套规章的制定机关和颁发时限,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有保障该法案为现阶段美国实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法律依据之一。
2007年制定《能源独立与安全草案》,要求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并对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联邦政府建筑等分别明确了任务和目标。
2.英国
1984年出台《建筑法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初步实行建筑节能减排。
1995年出台《家庭节能法案》,要求当地政府为居民家庭节能提供帮助。
2004年出台《可持续和安全建筑法案》,在能源、用水、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赋予《建筑法案》更多权利。同年还出台了《住宅法》,规定了英国住宅在出售之前要申请能效证书。
2008年出台《气候变化法案》,规定政府必须致力于削减二氧化碳以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50年减排80%。
2010年制定《建筑法规》,针对建筑的节能性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碳减排等方面规定了最低性能标准,是英国建筑业的指导法规。
3.德国
1976年出台《建筑节能法》,规定了新建建筑的节能措施和建筑设备节能的相关条例。
2001年出台《建筑保温规范》,主要作用于控制建筑外围护结构等热传递过程中的热能损耗、从热保护角度出发。
2004年出台《可再生能源法》,集中规定了建筑节能的各个方面,包括节能标准、“建筑能耗证明”、旧房改造等,该法案是德国建筑节能集大成的一部成文法典,修改频率非常大。
4.日本
1979年制定《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不但对公共建筑有明确的节能指标要求,对民用住宅的节能也有相应的规定。
2000年出台《促进住宅品质保证法》,促进建造、销售住宅的建造商提高新建住宅节能性能措施并制定相关评价标准。
2008年出台《节能法》,主要针对温室气体的减排和新建建筑的节能性能提出要求。同年出台《长期优良住宅普及促进法》,国会参议院决心普及“二百年高品质住宅”。
2012年出台《低碳城市推广法》,针对建筑物低碳化、都市技能集约化、公共交通低碳、城市绿化、水资源优化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美、英、德、日的制度设计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均在市场调控的基础上颁布了一系列制度,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和普及,其制度设计主要围绕节能建材、建筑节能标准、建筑改造及经济激励等方面进行。
美国:在节能建材认证方面,规定相关建材的质量标准和健康标准,定量规定建材的散发物和内含物。在建筑节能标准方面,主要针对新建建筑和相关设备;强制性最低能效标准结合自愿性能效标准、联邦能效标准结合各州能效标准。在经济激励方面,包括现金补贴、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在能源之星方面,自愿性能耗认证,为超标准的节能产品颁发“能源之星”标识。
英国:在建筑节能评价体系方面,BREEAM体系关注建筑项目运营管理、健康及福利、交通便利、节水、建材使用、垃圾管理、土地使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在建筑能效标识方面,要求在建筑物的建设、买卖及租赁过程中出示建筑能源证书(住宅建筑能效证书与公共建筑展示能效证书)。在绿色建筑理论推广方面,推广“绿色家庭”计划;为节能信托基金产品提供贴息或免息贷款。在经济激励方面,征收能源税、税收减免、节能补贴等。
德国:在建筑节能标准方面,考察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指标、建筑外围护结构和部位的热工指标和建筑材料的生产耗能。在建筑能耗标识方面,要求建筑开发商列明建筑的某一方面的能耗、建筑的整体耗能及建材生产过程中耗能量并出具“建筑能耗证书”。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设立专项基金鼓励老建筑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实行强制报废措施,并设定了清晰的衡量标准。在绿色建筑研究推广方面,积极发展低能耗和超低能耗的绿色建筑,以零能耗、零排放建筑为未来的目标。在经济激励方面,实行税收改革、低息贷款、租金条例优化等。
日本:在住宅环保积分方面,对环保翻修和新建环保住宅给予可交换各种商品生态积分(可用于兑换商品券、预付卡等)。在鼓励购置优质住宅方面,在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的证券化支持框架下,下调购房利率。在经济激励方面,给予补贴、税收优惠等。
(三)美、英、德、日的立法思路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外部环境效益十分突出,但在短期内对建筑商和业主的经济效益却较难显现,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因此,政府制定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的市场规则及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市场、充分利用市场规律,使国家、企业、研究机构及用户都能够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中真正获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都建立了比较全面法律体系,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其立法思路存在差异。
美国:(1)“胡萝卜+大棒”的模式:强制性的能源政策法案、评价标准结合自愿性的如LEED认证、能源之星认证等,政府、市场、第三方机构共同推进;(2)联邦政府法规与地方标准相结合,配套多样化的经济激励措施。其优点是较为零散和灵活,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但存在完整性、规范性相对欠缺等不足。
英国:以“国际条约+国内法”为主要形式,建立了一整套有机联系且相当完备的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其优点是法律体系全面、法规之间联系紧密。
德国:以单行法规范建筑节能的相关行为。其优点是较为完整、规范,与时俱进。
日本:(1)对节能基本立法结合对建筑专门立法;(2)政府主导,严格管理建设的各阶段。其不足是市场参与自主性较差。
(四)美、英、德、日的立法策略
在立法策略层面,应明确政府的立场、原则和边界问题,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措施。在推进绿色建筑实施的过程中,东西方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别,美、英、德、日的立法策略有如下特点:
美国:完善能源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制定标准,建立认证和标识制度,增强建筑能耗信息的透明度,引导市场消费,并配套经济激励措施。
英国:建立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和评价体系,明确各方监管责任;利用公共财政,建立长效而实际的节能激励机制;关心民生,以家庭为单位促进住宅建筑节能。
德国:构建完善的法治框架,推行认证标识,并配套相关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经济激励措施。
日本:国家制定法律,地方政府结合地方实施配套出台相关法规。
(五)美、英、德、日绿色建筑法律体系的经验总结
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绿色建筑法律体系各有差异,但其取得成效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6个方面:
1、明确的立足点和目标。上述国家都将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建筑理念相结合,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旨在形成绿色建筑施工建设实用的规范性法条。
2、政府发挥顶层设计作用,从法律层面完善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体制。绿色建筑领域是一个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特殊领域,难以依靠市场机制单向推动,必须借助政府强有力的引导和管理才能有所发展。各国政府自“石油危机”后,相继结合本国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作出明确规定,以政策法规的强制性来规范市场行为。
3、因地制宜制定科学的绿色建筑标准。先进国家的绿色建筑标准涵盖了各类建筑,并在持续性的修订过程中不断提高标准,在总体和单体结构层面都做了相应规定。
4、通过认证和标识增加信息透明度,引导市场消费。通过对建筑进行监测、评估、认证和标识,将建筑物的节能效果、舒适度及环境影响程度等信息透明化,一是促使公众清晰认知建筑情况;二是促使开发商将绿色建筑作为一种市场营销指标。各国的认证和标识方案有很多,发起机构往往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
5、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绿色建筑包括新建建筑的绿色建设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强制标准对新建建筑约束力较大,但经济激励措施更有利于鼓励既有建筑改造,上述发达国家均配套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以经济激励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6、法律责任明确,惩处措施到位。尤其是美国《能源政策法》对主体、期限、程序、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立法权责明确有助于减少矛盾冲突现象。
六、完善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我国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体系,是我国绿色建筑走法治道路的重要体现。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有利于实现我国绿色发展理念,破解能源资源瓶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而提高社会治理绩效水平。
(一)完善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及时补充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我国绿色建筑的强制性法规不健全,尚有许多需要补充和修订的地方。绿色建筑领域政策法规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细节上着手,从而完善有关的制度设计。
首先,应以当前绿色建筑领域相关规章制度为基础,进一步梳理已有政策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广泛吸收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对成熟完善的制度设计以及行业标准,切实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套全面、可操作、可延伸的行业政策法规,在以法律法规为坚实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构筑我国绿色建筑相关体系,真正从制度设计上解决我国绿色建筑领域存在的标准不统一、不清晰、“鱼龙混杂”的现状,为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从而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提高我国新型城镇的建设与发展,从而体现我国社会治理的绩效与水平。
其次,对相关法规予以必要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的协调发展契合当前时代发展的主题,理应积极宣传与倡导。因此,应重视普法宣传的重要性,吸引更多的民众关注绿色建筑的有关概念、政策法规体系,从而从观念上、行动上理解支持绿色建筑,提高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地方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与绿色建筑发展相配套的法规和制度体系
在国家层面统一的专项法律指导下,还需要一定的配套法规制度,尤其在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后,地方立法的作用逐渐凸显。地方应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程度,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从宏观角度出发,在充分考量地方城市发展规模、城市布局结构、财政收入、科技水平等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的可持续性政策,增强相关法规规章的可行性和针对性,进而推动地方社会治理的发展。同时,地方政府也应有微观视角,对具体细节予以充分地调研、论证,查漏补缺,在实践探索中互相学习借鉴。
(三)依法完善绿色建筑监管体制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
绿色建筑的立法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形成完善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应在实践中探索建立有关绿色建筑的行政执法机构,方能促进绿色建筑行政执法的落实,从而发挥法律的示范和威慑作用。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各市、有关部门的节能目标考核体系。组织实施关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执法大检查,将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实行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全流程监管,各环节360度监管、层层把关。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严格认定制度,完善后续抽检及监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节能技术产品的质量及工程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合理运用。打造绿色建筑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建立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四)健全和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的配套和实施
绿色建筑激励政策是影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在绿色建筑实施过程中担任“引导者”。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例外地将经济激励作为最基本的推进绿色而建筑的手段之一。政府可利用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等措施发挥引导作用,在政府采购、绿色建筑项目融资信用担保等环节对绿色建筑投资开发商予以倾斜,将极大提升绿色建筑开发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当前,我国政府已建立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并随着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而不断予以完善,有效发挥了绿色金融支持供给侧改革的能动作用,对在当前绿色发展理念背景下大力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起了极大促进作用。在新时期应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推进机制,意味着在绿色建筑起步阶段,政府应对开发商给予补贴,对传统房地产商实行高税收的政策,促使传统房地产商转型升级;在发展阶段,政府在补贴绿色建筑市场供需双方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地产商进行减税以化解过剩库存;在推进成熟阶段,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实现博弈三方利益共赢的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为保证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的推行效果,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应从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绿色材料认定等阶段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形成完整的政策配套体系。同时,对绿色建筑审批制度予以科学规范,由专门机构进行审批和评价,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等,完善配套机制发挥作用的环境,各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审机构、地方政府及企业应重视“互联网+”在绿色建筑领域的应用。完善绿色建筑的认定工作,绿色建筑认定应依法而行。
(五)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实施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绿色建筑有关的政策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进行评估,目的是为了立法机关全面掌握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了解其在实践中发挥了哪些作用、还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某些条款是否存在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以及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如何,只有及时、全面掌握相关实施情况,才能为法律法规规章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科学的反馈信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相关上位法的实施,有必要对其进行实施后评估以做出综合评价。通过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等的调研,依托问卷调查,组织专家座谈,对相关法规规章等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总结,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同时,注重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广泛吸引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对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评估,科学组织实施评估,形成完整的评估结论,并且注重评估结果的运用与反馈等。
(六)加大对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的培训、宣传与普及
西方国家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过程中,都比较关注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引导,这对我国在新时期发展绿色建筑有很大的借鉴之处,有利于更好地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宣传绿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建设绿色家园。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展览会、博览会、宣传周等,多角度宣传普及有关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实践中出现的绿色建筑发展的典型案例进行提炼和宣传,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等,进一步普及绿色发展、低碳生活的理念,为绿色建筑的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七、结语
总之,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制定了部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来对绿色建筑的发展予以规范和指导,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经济激励措施来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结合当前我国城乡建设的实践发展需要来看,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深入,在当前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的时代要求下,我国亟须针对绿色建筑发展的不足在制度层面予以完善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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