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助力全球实现碳中和

2022-03-18 03:04:00    字号:

  当前,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大大加速,近130个国家和地区提出碳中和目标,且大部分计划在2050年左右实现。很多国家已形成绿色发展共识,并将绿色经济作为新的增长点和核心竞争力。碳中和将带来变革性的变化,成为技术和产业发展乃至国际贸易投资的新标准。“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为世界各国带来巨大机遇和红利,但也面临多方面挑战,特别是在各国纷纷宣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如何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助力全球实现碳中和目标成为重要命题。
  一、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在顶层设计、绿色发展伙伴关系、绿色发展能力、绿色金融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将“一带一路”打造成绿色发展之路,让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和实践造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人民,一直是我国政府的初心和愿望,也是各方的共同需求和目标。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我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开展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合作,“绿色效应”持续显现。
  (一)加强制度建设,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提出方向和要求
  一是整体的“一带一路”政策框架包含绿色、环保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内容;二是专门针对合作建设绿色“一带一路”发布政策指引,如《“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强调应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等;三是针对海外投资制定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如《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等,强调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健全绿色合规体系、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等;四是建立绿色金融制度,发挥金融机构在设定项目融资批准条件方面的杠杆作用。系列政策文件有力提升了我国在“一带一路”环境保护方面的话语权,以及作为全球环境治理重要参与者的形象。
  (二)多渠道搭建绿色发展合作关系,推动政策沟通
  我国积极发展全方位、多元化的合作关系,与多边机构、区域组织、双边国家构建形式多样的绿色发展伙伴关系,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一是主动搭建绿色“一带一路”政策对话和沟通平台,举办第二届高峰论坛绿色之路分论坛,在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等场合下举办绿色“一带一路”主题交流活动;二是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和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大会、中国—中东欧国家环保合作部长会等活动,阐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成效;三是稳步推进澜湄环境合作中心、中柬环境合作中心、中老环境合作中心和中非环境合作中心等重点平台建设;四是与中外合作伙伴共同发起成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助力凝聚绿色发展国际共识,推动务实合作与具体行动。
  (三)完善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撑,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我国积极推进“绿色丝路使者计划”,为120余个国家的2000余名环境官员、研究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环境治理能力。落实“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结合共建国家绿色发展现状和需求,通过在塞舌尔、柬埔寨、老挝等国开展低碳示范区建设和能力建设活动等方式,推动共建国家能源转型,提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国别基础数据、法规标准、环境政策、技术产业、案例研究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为生态环保服务和决策提供支持。
  (四)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和国际合作框架,推动绿色投资
  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加强绿色合作。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绿色信贷行业政策,绿色债券蓬勃发展带动资本进入绿色产业,绿色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初步显现。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利用2016年担任“二十国集团”(G20)主席国契机,首次设置绿色金融议题和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研究分析绿色金融面临的体制、机制和市场障碍,引领形成绿色金融发展全球共识。中国人民银行与多家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共同发起“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通过分享最佳实践经验,推动金融部门发展绿色金融和管理环境与气候相关风险,目前已有89家成员和13家观察员。与伦敦金融城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提出了将可持续性纳入公司治理、充分了解环境社会治理风险、充分披露环境信息、加强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充分利用绿色金融工具等七条原则,目前已有包括22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39家金融机构加入。与欧盟等共同发起“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一气候变化减债》,推动国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促进向绿色和可持续转型。逐步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2020年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和水电)首次成为我国海外能源领域的投资重点。
  二、碳中和背景下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面临多方面挑战
  多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仍处于较低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巨大,同时面临生态环境脆弱、能源利用效率低、碳排放强度高、工业集中的城市空气污染严峻等挑战。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相关数据,在140个与中国签订“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国家中,只有29个国家实现了碳达峰,仅占20.71%。
  (一)多数共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生态承载力低
  多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劳动生产率不高,工业化、城市化刚刚起步,环境准入门槛较低。部分国家将尽快摆脱贫困置于优先位置,期待通过传统发展方式快速实现工业化,忽视增长质量和生态环境成本。在全球产业分工中,多数共建国家以能源、原材料供应为主,产业结构偏重、偏高碳排放型。从排放量看,“一带一路”国家碳排放规模不断增加。1990年,除没有统计数据的巴勒斯坦和科特迪瓦两个国家外,其余138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共排碳136亿吨,到2018年,碳排放总量达到了180亿吨,28年间增加了32%。2018年,在人均排放排名前20位国家中,有14个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同时,多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地处气候及地质变化敏感地带,生态较为脆弱,人口密度、裸地面积等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森林、草地和灌木丛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会带来温室气体排放、生物多样性丧失等负面环境影响
  能源、工业、交通和建筑是温室气体高排放的主要行业。“一带一路”项目主要集中于能源和交通等行业,将消耗大量能源,进而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也会打开环境影响的“潘多拉盒子”,带来物种栖息地丧失或碎片化、物种入侵以及盗猎、森林砍伐等后果。脆弱的生态系统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可持续性带来影响,降低财务收益率。生物多样性加速退化也可能导致社会冲突,造成信誉危机。
  (三)中国绿色投资规则体系建设有待强化,项目管理和实践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碳中和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承担更多责任的期待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的制度构建影响力和国际社会对我国规则标准的接受度仍然有限,与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并不匹配。我国企业和融资机构长期坚持以东道国的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国际标准的了解和运用不足。部分共建国家环境社会标准滞后或缺乏,环境法规和执行基础薄弱,一些共建国家也缺乏开展全面系统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的财力和人力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出现环保标准“就低不就高”的局面,令生态环境问题在项目执行后期变得突出和严重,也与我国国内不断提升的生态绿色要求形成反差。我国目前发布的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文件多停留在原则性、自愿性层面,具体化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与国内的投资管理体系存在不一致性。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尚处于发展阶段,内部尚未建立系统的环境风险评价及管理的有效制度、流程和标准,导致绿色“一带一路”项目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脱节。例如,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工商银行在内的多家主要金融机构签署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承诺“密切关注本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经营活动中对气候、环境和社会方面的潜在影响”,但目前落实这一承诺的机制还有待开发。另外,中国企业与当地民间组织、社区等东道国利益相关方也存在沟通不足的现象,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度仍然较低。
  (四)绿色“一带一路”项目面临融资难等困境
  绿色“一带一路”项目的“银行可贴现性”(bankability)是一项核心挑战。一是多数共建国家金融系统不完善,绿色金融起步晚且发展相对缓慢,缺乏补贴或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能力;二是中国金融部门提供融资时采用“内保外贷”模式,贷款标准较为严格,单纯的项目融资很难操作,公司融资债务负担较重,成本较高;三是中国公司缺乏多元资金来源,很少从国际商业金融机构、多边开发银行和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融资,更很少利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或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同时,项目竞争加剧、东道国主权担保减少、绿色发展政策不稳定、本地化要求提升等也让中资机构在支持绿色“一带一路”项目中望而却步。
  (五)美西方加大对绿色“一带一路”的竞争和制约
  一是在重要多双边投资和贸易协定中纳入环境规则。欧盟提出碳边境调解机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墨加协定等也对环境治理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二是美国主导提出“重返更好世界倡议”(B3W),强调“价值导向、高标准和透明的基础设施建设伙伴关系”,加强与盟国、多边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在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协调,试图“为‘一带一路’提供选择”。三是美西方利用自身话语权,调动民间组织、媒体等渠道,“放大镜”式的审视和扩大中国海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攻讦中国碳排放转移、破坏生态环境等,给“一带一路”带来声誉风险。
  三、多措并举,推进绿色“一带一路”走深走实
  国际“绿色复苏”倡议、全球环境问题、环境知识及媒体报道、环境意识及公众意见、环境法规及立法等因素正在推动“一带一路”国家加速向绿色低碳转型。我国已宣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并正在制定“1+N”政策体系推进目标的落实。我国实现碳中和的理念和实践将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后发的工业化国家提供极为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将为绿色“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提供基础和支撑。我国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投资也具有一定的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以上均为深入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重要机遇。
  (一)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认识推进绿色“一带一路”的重要性
  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可持续性绿色复苏,希望避免从新冠肺炎疫情危机陷入更深层次的环境危机。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绿色低碳转型势不可挡的情况下,我国如何进行战略定位非常重要。全球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组织、智库、民间组织和媒体等对后疫情时代我国对外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是否能够实现绿色化均给予较多关注。从根本上说,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所采取的发展路径与模式应该由共建国家自己决定。但是,如果“一带一路”倡议能够帮助建设具有气候韧性且有合理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解除“碳锁定”,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助力民族伟大复兴,也可以充分展现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丰富内涵。结合新的历史起点,“一带一路”建设应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避免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减缓经济增长带来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负面影响,避免高碳路径锁定和伴生的发展陷阱。
  (二)参照国际绿色规则和公认原则,制定绿色“一带一路”规则体系
  研究制定绿色标准不仅能确保“一带一路”倡议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接,还有利于保证相关各方获益。绿色标准有利于我国企业扩大市场,提升项目效果,防止违约风险,预防与缓解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领导力与合法性。当前,相关环境国际规则标准已较为成熟。以生物多样性规范标准为例,主要国际金融机构政策目标和指导原则高度一致,都将设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作为其工作的核心,寻求将风险降至最低,注重将保护需求和开发重点进行整合,进而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净零损失”甚至“净收益”。系统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以现有较为成熟的国际绿色规则为参照,加快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绿色投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相应的标准和保障措施,建立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社会管理体系,同时出台担保、补贴、贴息等有效激励措施。
  (三)促进绿色投资、绿色贸易和绿色金融体系发展
  绿色贸易、绿色融资和投资以及绿色技术和创新等被视作为“一带一路”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要机制。要发挥绿色融资对绿色投资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探索设立多国参与的“一带一路”绿色投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撬动社会资本进入绿色领域。适时修改宏观审慎评估方法(MPA),将银行在国外的绿色信贷余额和增长率纳入考核指标,为“一带一路”绿色投资提供激励。通过试行“债务自然交换机制”等方式,支持伙伴国家和伙伴企业处理债务。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中资机构投资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碳减排额度纳入中国碳交易市场。鼓励优势环保企业“抱团出海”,开拓共建国家市场。
  (四)加大绿色发展知识分享,提升我国绿色发展话语权
  我国的绿色发展经验,如生态保护红线、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等,将为共建国家提供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复苏参考方式。应加大我国转型过程中的绿色发展经验分享,提升对外援助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功能,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环境援助项目等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之间的联系。同时,应利用国际多双边场合,积极宣传我国推动节能减排,能源转型和低碳发展的政策实践及典型案例,分享中国绿色发展知识,提升“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低碳发展道路的能力、信心和决心。
  (五)提升企业和金融机构绿色合作能力
  我国企业要有意识地提升国际合作能力,特别是加强与多边金融机构和国际长期资金的混合式融资、充分利用国际商业金融机构在融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和知识以及拓展绿色债券融资渠道等方面的能力。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一要提升对环境气候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能力,腾出更多资源、提供优惠的融资条件,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二是信保部门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包括提高承保额度、延长保险期限、适度降低费率等;三是完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执行机制,对项目风险的认定应更多考虑行业和项目本身的特性,避免过分强调国别风险,同时对融资方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环境社会风险具体实践进行定期追踪和评估。
  (《调查研究报告》[2021年第350号],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 周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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