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制约因素及其对策
2023-02-27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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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除了要“稳中”更要“提低”,核心是着力提升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加强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重点补上低收入者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短板,着力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之一,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共同富裕的社会应当是中等收入群体占多数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不仅可通过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为经济注入新动能,还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有效措施。
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变化和特征
目前国内外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有一定的共识,但在具体划分标准上却有很大分歧。在诸多界定标准中,目前国内影响力较大、被普遍接受的是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国情和居民生活质量提出的标准,即将家庭年收入(典型的三口之家)介于10万-50万元(2018年价格)之间的群体定义为中等收入人群。
近二十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逐渐壮大,目前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从2002年的1.6%增长到2021年的34.3%。虽然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依然偏低,但绝对人数已相当可观,目前已超4亿,约相当于美国总人口的1.25倍,也相当于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的人口之和。
中等收入群体在城乡和地区间的分布不均衡,且主要为工薪阶层,“稳中”须先“稳就业”。分城乡人群看,2021年中等收入群体中约72.8%为城镇居民、18.1%为农民工、9.2%为农村居民。分地区看,全国半数以上的中等收入群体分布在东部地区(55.8%);中、西部地区对应的比重分别为22.9%和21.2%。另外,约60%的中等收入群体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约16.5%以养老金收入为主。如果将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视为曾经的工薪阶层,那么超过四分之三的中等收入群体为工薪阶层,他们的收入依赖于稳定的就业。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主要工作在私营部门。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仅约三分之一工作在党政机关(6.1%)、事业单位(16.4%)、国有及控股企业(10.7%)等国有单位;另有2.4%、3.3%工作在集体单位、外企单位;剩下的61.1%为个体户或工作在私营企业、非国有控股的其他股份制企业等民营单位。其中,仅0.6%的中等收入群体为土地承包者。由此看出,未来无论“稳中”还是“扩中”,都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技术含量高、垄断水平相对较高的行业,其从业者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占比较高,而容纳大量劳动力的行业,其从业者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则较低。以金融业为例,56.7%的“金融业”从业者属于中等收入群体,比全国平均水平(32.4%)高出24.3个百分点,在20大行业中排名第二。在20个行业中,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排在前五位的主要是技术含量高、垄断水平相对较高、社会精英较集中的行业,依次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教育”“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放眼整个劳动力市场,这些行业吸纳的劳动力有限,仍以金融业为例,工作在金融业的人数仅占全国劳动力总规模的2.0%,中等收入群体中工作在金融行业的人数占比也仅为3.4%。而那些容纳大规模劳动力的“制造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其从业者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则相对较低。未来如何让这些容纳大量劳动力的行业得到长足发展,让工作在这些行业的劳动力的收入得到实质提高,从而有机会晋升为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
我国存在大量脆弱中等收入群体。我国约75%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在10万-20万元,位于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分布(10万-50万元)的底端;在农村地区的中等收入群体中该比重更是高达89.1%。若将收入介于下限与下限的120%(10万元≤户年收入≤12万元)的人群视为“脆弱”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中约1/4的人群属于脆弱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刚刚超过下限;其中农村中等收入群体中属于脆弱中等收入群体更是高达42.2%。他们的收入随时可能因工作变动、失业、家庭变故、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因素的冲击而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跌落为低收入者。
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的关键因素
第一,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
沿用国家统计局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假定每年在不同的经济增长率情形下,并假定居民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同步且收入分布保持不变,基于2018年CHIP数据,本文估算了中国2025年、2030年、2035年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从2018年到2035年,若居民收入增长率能保持在5%以上,那么到2030年、2035年将有51.8%、59.4%的人口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甚至超额完成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考虑到2035年将有部分收入较高的中等收入群体晋升为高收入群体,在收入增长率保持在4%的情形下,勉强能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但如果从现在到2035年增长率下滑到3%,那么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仅能达到48.6%,还未超过半数,无法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由此看出,为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长率至关重要
第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关键是“提低”。
低收入者中收入较高的前40%人群是未来最有潜力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如果将占中国人口71.5%的低收入者进行五等分组后,每组人群所占比重为14.3%,那么,低收入者中收入较高的前40%人群所占比重为28.6%,约等于当前中等收入群体比重(28.2%)。也就是说,若未来要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低收入者中收入较高的前40%人群是政策应重点瞄准的对象,他们最有希望加入到中等收入行列,最有潜力成为中等收入群体。
第三,脆弱中等收入群体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面临一系列制约因素。
“扩中”的关键是“稳中”和“提低”,既要防范脆弱中等收入群体跌落为低收入者,也要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让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低收入者(即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晋升为中等收入群体。影响这两类群体收入增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脆弱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受教育水平低自身创收能力弱,且大多从事技术含量低、替代性高的职业,随时面临被替代的风险。51.2%的脆弱中等收入群体、61.9%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为初中及以下的低学历,比稳定中等收入群体对应的比重(37.8%)分别高出13.4、24.1个百分点。从职业分布看,约39.2%的脆弱中等收入群体、44.7%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为一般的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等可替代性强的低技能劳动力,比稳定中等收入群体对应的比重(29.5%)分别高出10个百分点、15.2个百分点。剩下的职业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的脆弱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也具有学历低、技术含量低、工作被替代性高的特点。
二是潜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体大多工作在个体或私营企业且多为中小企业,就业稳定性差,就业质量不高,享受的社保待遇和公共服务不充分,抵御风险能力差。约77.8%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69.6%的脆弱中等收入群体工作在民营经济,其中主要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员工。仅17.9%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26%的脆弱中等收入群体工作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单位。所以,未来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必须比以往更大力度地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其中的中小微企业。
由于大多数潜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体工作在中小私营企业或个体户即通常所说的“小商小贩”,他们面临的营商环境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一旦受到外部冲击,收入随时可能下降,甚至面临失业无收入的风险。而且,他们难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生产生活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高昂成本很大程度上侵蚀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消费需求。
潜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民工和农村居民,相比潜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城镇居民,他们的就业和收入存在更大不确定性,多为个体户或工作在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完善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且受教育水平更低、技能水平更差、抵御外界风险的能力更弱。
三是各领域不同程度存在的机会不平等,制约了不少潜在和脆弱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的潜力。例如,由于户籍制度改革不到位,不少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面临或多或少的歧视,无法实现与城镇职工的同工同酬,享受不到应有的社保待遇。出生于农村贫困家庭或其他不利环境的孩子无法享有同等受教育机会,进而严重制约他们未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和获取收入的能力,也降低了通过提升人力资本向上流动的可能性。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点措施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经济增长和发展仍是第一位的。收入增长和收入分布变化是影响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两个重要因素。近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提高主要源于居民收入增长,而不是收入分布的变化。2002-2018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提高,居民收入增长贡献约90%,居民收入分布变化贡献约10%。在尽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的同时,力争实现与潜在速度相适应的增长速度,为“扩中”打下坚实的基础。
“扩中”的核心是着力提升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以增效带动增长的方式缩小收入差距。应促进人力资本公共投资均等化,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地区、校际间硬软件差距,缩小不同人群在获得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质量方面存在的差距。从儿童早期发展做起,增加对学前教育的支出,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落后地区的学前教育增加政府投入,使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增加农村和落后地区高中教育经费,缩小这方面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别。
加强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调节力度,重点补上低收入者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短板。推进税制改革,重点是从流转税为主导转向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混合型框架,加大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以更大力度把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建立将国有资产所得收入作为调节社保支出的规范化制度保障。完善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补上对低收入者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欠账,以此作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以“扩中”主要来源的农民工市民化为突破口,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推进并扩展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随人员流动可携带的政策,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打通农村社保医保和城镇居民社保医保的衔接,让更多的农民工能切实享受到城镇保障性住房的权益。
着力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国约61.1%的中等收入群体、约77.8%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在民营经济领域就业。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对“稳中”和“扩中”意义重大。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财税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扩大就业机会。保护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基础性财产权,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塑造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社会容错机制,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企业家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纠错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业者、尊重企业家、尊重纳税人的社会氛围,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2023--02-27,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杨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