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声中教师惩戒权拟落地 教育部起草文件难在哪?

2019-11-28 08:33:00    字号:

  罚站、面壁、跑圈......这些教师惩戒的方式,或得到官方正式允诺。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列举点名批评、赔礼道歉、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惩戒手段,由此引发不小的争议。“不打不成材”、“严师出高徒”等传统教育之外,不少观察者担忧,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儿?“尺度”如何把握?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依赖惩戒来建立的师道尊严能否真正为优质教育提供保障?
  教育部酝酿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已有时日。7月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参见“广东教师惩戒学生将有法可依?罚站、罚跑被指仍须细则”),但这一文件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此后教育部进行了数月的调研,最终形成《规则》草案。
  惩戒权对于教育而言是否必要?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如何避免?相关讨论分歧不断,且为《规则》的起草增加了难度,近年来学生和家长权利意识的增长更令上述《规则》受到质疑。“起草《中小学生教师教育惩戒权》太难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11月23日公开表示,能不能惩戒学生,怎么惩戒,这个事情太难写到文字上。例如,老师能不能打学生?女老师是否对男学生使用暴力惩戒?但他也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推行惩戒权的决心,表示再难文件起草也要做。
  教育监管者认为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支持对教师赋权。“如果教师教育惩戒权不明确,教师去教育学生就不硬气,甚至可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样下去中国的教育会受到影响,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起来的学生。”邓传淮说。
  《规则》试图将惩戒与体罚作出区隔,因此专门对“教育惩戒”给出了定义。将后者明确为“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文件试图将惩戒行为具体化,由此将惩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一般惩戒。如不超过一节课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第二,较重惩戒。如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第三,严重惩戒:如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第四,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应予以制止等。从文件内容看,罚站、面壁、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体罚手段也予以采纳。
  《规划》在明确可以惩戒的同时,又担心教师惩戒过度,因而在第十三条中提出了一些禁止行为。如禁止击打、刺扎等对身体造成痛苦的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等。事实上,上述行为在教师当中并不鲜见。这也是顶层设计文件中,首次试图对变相体罚行为作出具体区分。
  在此之前,保障教师惩戒权的尝试已陆续出现地方案例。2017年2月,青岛市政府颁布《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第11条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惩戒”一词首先出现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中;2019年4月,广东省发布《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教师对于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相比青岛,这份文件更进一步规定了教师使用惩戒措施,以及使用条件。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7月份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教师担任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他发表上述言论即与前一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
  吕玉刚当时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按照意见要求,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三是抓紧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而教育部惩戒新政征求意见稿甫一公布,就收到不少反对意见。曾任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心理教育研究室的心理学者唐映红明确表示“该规则颁行极为不妥”。原因在于其授权中小学教师可对学生实施罚站、惩罚性运动,唐映红认为“这是针对未成年学生的身体惩罚,明显属于体罚与变相体罚范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行的成文法相冲突”。其次,他指出上述授权等于允许教师伤害学生而无需担责。
  与法律冲突?
  相比之前地方法规,此次《规划》对惩戒等级、变相体罚的界定更为清晰,但依引发不少争议。这与有关法律的表述内容不无关系。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指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一条指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获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条件,其中第二条即为“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规则》第一条即指出,其指定的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唐映红等观察者看来,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上述条文和现有《规则》的表述明显冲突。这导致后者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惩戒和体罚。
  惩戒与体罚边界何在?
  前述法律明确禁止体罚学生。《规则》导致的另一个争议点即在于条文“粗细不一”,对于惩戒和体罚的界限、惩戒对不同学生适应范围等依旧模糊。例如,“适当增加运动”“禁止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等规定不够严谨,评判标准带有主观性,有待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其中引发最大争议的为第十四条“教师权责”,即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不少网友认为,心理承受能力因人而异,即使是“正当”惩戒,也可能会对孩子造成难以评估的伤害,导致悲剧的发生。
  “这是否意味着,教师任何符合规则的体罚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都可以轻易地纳入‘意外’或‘学生本人因素’进而免责。例如某初三学生迟到被当众罚站而自尊心受辱自杀,这是否可以归咎于‘学生心理素质太差’而教师无咎呢?”心理学者唐映红在《我旗帜鲜明反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惩戒规则》一文指出,无论是罚站还是罚跑,对学生造成损害性后果是一个概率问题,如果放任,造成损害性后果是必然。
  教师体罚学生导致纠纷案例屡见不鲜。今年11月,黑龙江8岁小女孩被老师殴打,造成精神残疾一案重审开庭,涉事教师一审获刑一年半;7月,广西南宁蒲庙镇一双语学校被曝出,老师用软尺打学生手板、身体,甚至用拍痧板拍打手臂肘关节等,校长承认授权吊打学生,是为了狠刹校园里出现的“帮派”之风;6月初,“当街掌掴20年前老师”案开庭审理,掌掴者在法庭上哭诉自己上学时曾多次被该老师殴打的经历,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鸿巍告诉财新记者,在惩戒权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家长和老师应该对能给予学生什么程度的惩戒行为,达成一定的共识。“否则可能会出现一些家长护犊心切,一些老师为了省麻烦,不想管、不敢管,破坏整个教育管理秩序。但(达成共识)实际上是很艰难的事情。”
  “还是要本着一个教育性的基本原则实施,文件更应该强调教育性原则这个角度。”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长田相夏表示,惩戒权应该与体罚、变相体罚区分。体罚是什么?如何具体的实施惩戒,在什么人的见证之下,什么时间段实施,都需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要通过更具体的条文明确惩戒的方式、内容和程序,防止惩戒走向变相体罚。”
  惩戒等同于教育吗?
  “教不严、师之惰”。更多中国家长认为,引入适当惩戒很有必要。据央视新闻11月22日发起的调查显示,近9成的网友表示支持教育惩戒,其中近6成网友表示支持惩戒但应适度,近3成认为“该罚就罚,不能惯着”。
  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陈志文在《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要理直气壮》一文写道,“众所周知,在目前的中国,老师批评学生是需要技术、勇气与胆量的......老师不能打学生,但学生却是可以打老师的,而且几乎没有任何成本。”他表示,所有的矛盾引发都是因为老师批评学生。一旦发生矛盾,变成舆情事件,各界都会选择性忽视学生的恶劣、家长的失职,所有原因都会被归结为老师的方式方法不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第二中学一名班主任告诉财新记者,在这个多年被列为国家级贫困县,学生大多都是来自村里留守或单亲家庭,学习基础差,问题少年多。除了正常授课、批改作业外,老师们还奔走于派出所、医院,处理学生打架、校园欺凌等问题,“打不得骂不得,你把家长叫来,他们就说管不了。而且这些家长很多也不认识字,沟通起来很费劲。”该老师无奈表示。
  中国部分中小学校公开赋予教师“惩戒权”,推行“戒尺班”。2019年9月,河北省发布《学校安全条例》后,曲周县教育局试水,在全县中小学设立128个“戒尺试点班”,得到众多家长的支持;2018年3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第二小学开展“请戒尺进课堂”活动,对违规学生实施轻微惩戒。该政策推行一年后,校长沈逢春表示,使用戒尺得当的班级,班风、学风都有很大的改进。“惩戒教育的缺失令整个教育生态出现了问题,一些孩子没有规矩,不知敬畏,无法无天。”
  事实上,“棍棒教育“在中国不少偏远地区根深蒂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余雅风曾告诉财新记者,社会上对教育惩戒的认识有偏差,包括简单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惩戒其实是一个母概念,其方式包括身体接触方式的体罚,例如罚站。世界各国的做法不一,韩国、美国、英国等国的“惩戒”包含了“体罚”,但日本将两者分开,禁止“体罚”但可以“惩戒”。(参见:广东教师惩戒学生将有法可依?罚站、罚跑被指仍须细则:http://www.fjlib.net/zt/fjstsgjcxx/gddt/201909/t20190927_430562.htm)
  孩子犯错需要进行惩戒吗?惩罚是否为管教学生的“下策”?是否能采用更人性化的教导方式?作家尹建莉在微博上指出,惩戒不是教育,需要讨论的是“点名批判、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这些老师们常用却比较低级的惩罚方式,有没有教育要素,弊端是什么?
  她认为,更需要讨论的是,如何优化教育方式,为教师们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指导。“你永远不可能用惩戒教会一个孩子友爱,理解和爱同样可以改善恶劣学生。”
  (财新网2019-11-27,丁捷、刘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