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伴”事件不应沦为偏见与歧视的狂欢

2019-07-19 02:52:00    字号:

  核心提示:不应排斥留学生,而应建立更科学、民主、透明、亲民的留学生政策。对留学生的优惠照顾应当讲原则、有时限。
   
  六七月份是中国考试季,无数孩子走向竞争激烈的考场,千家万户也进入了最焦虑的时刻。每到此时,教育公正议题就会受到全社会的集中关注。近日,山东大学“学伴”事件引发的社会争论持续升温,其中既有对教育公平、权利平等的呼唤,以及对留学政策和管理机制的建设性讨论,但也夹杂着种族与性别偏见,共同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复杂而矛盾的观念图谱。在常识、文明与法治基础上厘清“学伴”之争背后的逻辑,是中国探索教育开放与社会观念更新的一个样本。
  一、如何理解留学生政策之争:不应排斥外国留学生,而应建立更加科学、民主、透明、亲民的留学生政策。
  当前,舆论在留学问题上呈现出矛盾的心态,在要不要出国留学的问题上,中国社会的主流民意是明确和坚定的,但在要不要接受国外留学生来华的问题上,公众则充满了疑虑。改革开放40年,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留学浪潮的最大受益者,这主要得益于公众认知、社会需求、政策倡导形成的合力。数百万中国留学生漂洋过海负笈远游,成为推动社会思想观念更新、科学技术革新、产业模式升级、乃至生活方式转变的关键力量,无数的留学生以自己的学识贡献于中国和世界发展,也改变了自己和家庭的命运。但是,在接受外国留学生问题上,社会舆论与公共政策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互动,双方各自遵循着相互平行的逻辑。政策制定者着眼于抽象的公共利益,认为接受留学生具有重要价值,比如吸引优秀人才,增加校园多元化,提高教育国际化,获得经济收益,实现外交目的,承担国际责任等,欧美日等教育强国大量接受外国留学生也是基于同样的公共考量。由于中国招收留学生尚处于起步阶段,招收留学生的模式或多或少地呈现出外交利益优先和行政主导倾向。留学生政策常常被纳入外交利益的范畴,外交活动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使得留学生政策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听证程序方面不为公众所熟知,行政主导倾向往往导致高校为完成指标而扩大招生规模。然而,公众对于为什么要接受留学生,接受多少留学生,接受哪些留学生,以什么方式接受留学生,尚缺乏基本认知,“挤占教育资源”“浪费国家公帑”“带来社会问题”等担忧不绝于耳。
  经济全球化伴随着人才的国际化,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高度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人才储备和人才流动机制,其中,留学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一环。从留学供需结构看,中国长期属于留学输出国而非留学接收国,中国学生出国留学远远多于外国留学生来华,这主要受制于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融入全球化的深度与广度。2015年以来,随着中国加快推进以“一带一路”为核心的全球化解决方案,对相关地区和国家的人才培养、人才交流的需求快速增长,社会公众的直观感受是这一轮留学生来华潮似乎主要集中于亚非国家,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人们既有的疑虑。
  客观而言,中国社会正处于教育开放的转型时期和适应期,社会公众与公共政策亟需在留学问题上建立起良性互动。一方面,社会需要在对外开放问题上遵循统一的逻辑标准,只许中国人出国留学而拒绝外国人来华留学显然是双重标准,中国更深刻地融入全球化进程必然伴随着更多的优秀人才来中国交流、学习、工作。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应当理解,主流民意并不是简单地反对留学生来华,而是希望提高留学生政策的科学性、民主化、透明度,接受留学生的理由、规模、标准、绩效应当经过严谨的调查研究与科学论证,并以接地气的方式进行政策倡导。留学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社会的关注议题,回应公众的合理关切:比如,吸引优秀人才如何与就业政策和移民政策配套?校园多元化会不会变成特定地区或国家一家独大?教育国际化会不会流于指标化、形式化?获得经济收益会不会长期变成赔钱赚吆喝?实现外交目的的双边条约是否遵循了对等原则?学校会不会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留学生质量?学校开展留学生培养时会不会降低标准,学籍管理会不会流于形式,中国学生的利益会不会受到损害?为此,中国吸收外国留学生的政策与实践亟需从粗犷走向精细,从做大规模转向提升质量,从教育系统转向多部门政策配套,尤其是需要从封闭决策走向公众参与和政策倡导。
  二、如何理解对留学生的优惠照顾?优惠照顾应当讲原则,有时限,不能变成特权。
  山东大学“学伴”事件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外国留学生在华受到诸多优待,很多人认为留学生享受超国民待遇,比如享受各种奖学金、享受两人间或单间宿舍,宿舍配备空调和独立卫生间、淋浴间等设施,降低考试考核标准,甚至个别留学生违法未受有效制裁等等。不患寡而患不均,在国内教育资源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任何优惠照顾都会触动人们敏感的神经。世界范围内,教育领域的优惠照顾皆为高度敏感的问题,地区之间、族群之间、性别之间、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曾在各国引发广泛的社会争议。以教育发达的美国为例,高校录取中的族群优惠措施曾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议,一系列反向歧视案件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现实中,中国大学普遍比较重视留学生待遇,但优待是否合理、是否适当需具体分析。当前,社会舆论主要质疑以下中外差别待遇:设立奖学金、住宿生活条件、降低考核要求、执法标准不一。
  其一,应当客观看待奖学金问题。为优秀留学生设立奖学金是国际通行做法,几十年来,无数中国留学生正是通过外国大学提供的奖学金完成学业,无论是美、澳、加、德、法、日等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有大量中国学生申请到奖学金,实际上自费留学生只是近十几年才多起来。从权责相统一而言,或是从实现重要的行政目的而言,中国适度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均符合国际惯例。当然,奖学金因涉及公共财政的使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治标准和预决算程序,避免行政恣意。尤其是应当坚持奖优、助困的基本原则,不宜成为普惠式的赠予或是人人有份的唐僧肉,且应避免与中国学生奖学金差距过大,不成比例。奖学金应与学籍管理、过程考核、学习成绩相结合,不合格的学生坚决不给,违法乱纪的学生及时收回。
  其二,一些批评意见指责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两人间甚至单间,还配备空调和独立卫生间、淋浴间、简单家具等。通常情况下,留学生的住宿生活条件比国内学生好确实是事实,但客观而言要看,这究竟是留学生的住宿标准太高了,还是中国学生的住宿标准过低了。很多高校还在使用数十年前的学生宿舍,设计与规划标准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宿舍装修与生活设施十几年无变化的情况并不少见。毕竟,一些学校六人间的本科生、四人间的研究生宿舍,且无独立卫生间、洗浴设备、空调等基本生活设施,已经很难保证学生对隐私权、休息权和便利设施日益提高的需求,这样的生活条件很难达到国际一般标准,很难吸引到外国留学生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留学生。所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路可能不是降低留学生的住宿标准,而是应当尽快整体性改善国内大学住宿条件,尤其是加快老旧校区、校舍的设施升级改造。当然,在住宿条件已经较高的学校,则应避免过度的特殊化,事实上,在住宿生活条件较好的学校,留学生往往与中国学生使用相同的宿舍。
  其三,不应在学籍管理和执法活动中搞特殊化。如果个别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未受处罚,则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外国人在中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除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外,均应依法接受中国法律的平等处罚。此外,教育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教育法》《出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来华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避免有学籍而不学习,有学籍而无管理的情况。
  三、如何理解留学生“学伴”制度:回归公益属性,学校避免强迫或利诱学生参与,应明确要求避免感情纠纷。
  “学伴”是很多境外高校的通行做法,并非中国高校所独创。“学伴”制度的本意是双向互助机制,不仅帮助留学生熟悉校园、方便学习、了解文化,也为本国学生提供了解多元文化、开阔眼界见识的机会。西方国家部分高校为留学生提供不同形式的语言、写作、校园生活辅助活动。中华文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很多高校也为包括祖国大陆学生在内的留学生、交换生提供“学伴”服务。
  但是,高校在制定“学伴”制度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公益属性与自愿原则。学生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选择,学校不应以命令的形式强迫学生参与,也不应以奖金、学分等方式利诱学生参与。第二,“学伴”项目应明确规定双方避免感情纠纷。在法治社会中,高校没有权利限制学生的恋爱自由,但可要求学生的行为不应违反“学伴”的初衷。第三,责权平等,有限责任。参与“学伴”项目的中外学生都是平等、独立的人格主体,避免“学伴”之间形成基于身份的剥削关系,避免“学伴”承担过分的责任,财务、学术、法律、心理等专业问题,不应成为“学伴”的服务事项。第四,开展必要培训与风险教育。
  四、如何看待种族和性别偏见。
  在本次事件中除了建设性关切,最能挑动人们神经的当属种族偏见和性别偏见。“黑人留学生” “女学生” “一个留学生配三个女伴” “洋垃圾”成为很多人理解本次事件的关键词。网络上关于黑人留学生和女大学生的偏见、歧视和侮辱言论逐步扩大到黑人,与黑人或外国人恋爱结婚的中国女性,甚至扩大到所有山东大学女生,最后演变成进入校园恶搞或是骚扰女生。显然,批评留学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部分网络舆论演变成对特定种族和女性的偏见、歧视和仇恨,显然与正义和理性无关。
  其一,种族偏见是一种以偏概全的刻板印象。来华外国人里面确有素质低劣或是违法乱纪者,但如果就此将所有来华留学生视为潜在的“洋垃圾”,则是货真价实的种族偏见。偏见本质上就是以偏概全的刻板印象,将某一个群体中的个别现象视为整个群体的一般特征,进而对整个群体形成不客观的评判,就如同因为男人里面有骗子,就认为男人都不是好东西,这就是偏见。其实,偏见者用来攻击某个群体的负面特征在所有群体中都可以找到。偏见常常表现为对族群的负面评价,但有时也表现为对某个族群的过度好评,比如一些人认为黑人低等、白人优等,男人能力强女性能力差。偏见常常不知不觉中影响我们的认知,我们总是担心一个中国人在外面的不文明行为丢了我们所有中国人的脸,但在当今国际社会,避免种族偏见是基本常识,张三是张三李四是李四,谁也代表不了谁,大可不必担心个别人的行为祸及我们,因为绝大多数文明人不会这样思考问题。
  其二,性别偏见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本次事件中,很多人持有这样的观点:“与外国人交往的女的贱”。对女性的这种偏见常常被包装成恨铁不成钢的关切,实则是男权思维下的双重标准,实际上,没有证据表明男性比女性更沉稳,女生有可能遇到外国男骗子,男人遇到有魅力的外国女骗子又有多少能坐怀不乱?此外,为什么中国男性与外国女性交往常常受到社会的包容甚至羡慕,而中国女性与外国男性交往则遭受到舆论的戏谑?尤其是中国女性与黑人交往时,种族偏见与性别偏见的叠加,这些女性简直被很多人视为罪恶。性别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成年女性有权利根据自己意愿独立选择交往对象,只要不违法均应得到尊重,显然,中国女性与外国男性正常交往与丢人或“贱”无关,就如同中国男性与外国女性交往也不代表扬中国威一样。
  其三,歧视是偏见的外化且为法律所禁止。种族或性别偏见主要是内心的想法与态度,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主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当偏见表现为外部的行为或公开的言论,进而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与人格尊严,则属于法律上禁止的歧视行为。本次事件中,在网络上公然对黑人留学生和女性进行侮辱、言语攻击、行为骚扰,则属于法律禁止的歧视行为。
  其四,偏见歧视与文明和法治格格不入。现代文明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是权利平等与反对歧视,人不应该因肤色、种族、民族、血缘、性别、信仰、出生地而遭受歧视,所有人的人格尊严与平等权利都应被尊重。这是因为,偏见与歧视盛行的社会中没有人可以幸免。更多的时候,歧视伤害不了别人,最后受害的往往是我们自己,社会中盛行的地域歧视现象即为例证,近年来网络地域歧视言行多次导致公共事件和司法诉讼。事实上,禁止歧视早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早在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此后还建立起了禁止煽动仇恨、歧视的法制体系。
  (FT中文网2019年7月18日,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