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治理直播乱象,助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2023-11-23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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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崛起,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也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但与此同时,与之相伴产生的暴力、侵权等问题乱象,不仅阻碍了新业态进一步规范发展,也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各级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治理直播乱象,积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助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本报今天特刊发一组相关报道,敬请关注。
一、司法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手段护航新业态 “硬核”措施推进直播电商规范发展
“活动还设置了‘法治体检’,就如何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8月31日,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迎来了首届“8·31”农村电商法律服务周,众多电商企业代表和相关从业人员来到活动现场。一位企业代表在市场监督合规经营引导咨询点与工作人员交流后感慨道。
这是饶平县司法局继编写《农村电商法律风险防范手册》,设立“电商产业园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之后,以法治护航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助力直播电商发展之路越走越宽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随着直播带货的日益火爆,直播电商企业也遇到了因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知识产权侵权、虚假宣传等导致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问题。为摆脱这一困境,优化营商环境,多地司法行政机关立足职能,多措并举,通过多种形式打好法律服务“组合拳”,规范直播电商有序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推进企业合规建设
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相关从业者应严格把控直播商品的质量;主播同时也是直播电商从业者的,应履行直播电商从业者义务……为促进当地直播电商产业健康发展,10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意见建议的公告,拟明确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对直播带货行业划出红线。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多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提出合规机制建设意见,推动直播电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江苏省常熟市司法局通过认真排查电商直播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常熟市电商直播行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该清单兼顾了企业普适内容和电商直播行业的个性特点,让企业看得懂、理解透、用得好。
指导直播电商企业合规建设离不开专业法律服务。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了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及预警发布机制,为直播电商企业等提供预警服务,目前共发布85期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开展15期鹏城合规月月谈暨企业合规风险预警及提示月度报告会活动。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司法局联合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依托区直播产业联合会成立合规中心,建立起合规委员会,并探索在直播电商企业设立“合规官”,帮助平台及企业树立合规意识。
与此同时,多地同步推进“线上”合规监督服务,全面加强行业生态监管。今年以来,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通过“数字化”电商法律服务平台开展电商线上“法治体检”750次,提供法律建议320多条;浙江省江山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司法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8轮次的网络直播带货主体现场检查及线上直播“飞行检查”。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2023年1月初,上海的孙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直播间抢购了一套知名品牌的护肤产品,使用后发现面部、手臂等多处部位出现过敏症状,怀疑是假冒伪劣商品。孙女士联系产品经销商,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赔偿医疗费,并承担假一罚十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孙女士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金山区法院将该案委托至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商家释法说理,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问题,随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
假货问题是直播电商企业发展的痛点,因货源审查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等,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商家信誉和行业生态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助力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因假货、劳务争议、合同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早预防、快化解,多地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整合多方资源、打造专群结合调解队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依托电商谷“党建+”邻里中心阵地,联合镇、村、协会调委会和市、镇有关单位部门建立电商融合治理中心,设立“电商枫桥”调解工作室;整合灵秀镇司法所、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等部门业务骨干,对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行业调解力量,组建专业“电商枫桥”调解服务团队;不定期组织调解服务团队成员深入企业,收集电商行业存在的纠纷问题,提供精准的个性化法律服务……福建省石狮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党建引领协同、线上线下联动、多元解纷力量参与,提升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水平。
“我们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在运河品牌电商法治保障中心设立政协委员调解工作站,构建社会多元参与机制,为直播电商纠纷调解提供‘一站式’服务。”宿迁市司法局局长韩学艳告诉记者,2022年以来,全市化解涉电商矛盾纠纷340余起,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直播电商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强化企业法治意识
想要直播电商企业“一直健康走下去”,关键还是要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
今年以来,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宿迁市司法局、山东省曹县司法局等结合“双十一”和其他电商销售节点,以法治讲座、以案说法、发放企业普法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直播电商企业开展“面对面”普法活动,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针对直播电商经营活动都在网上进行的现状,多地司法行政机关以“线上”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切实提高直播电商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意识,不断促进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我们组建了‘线上法律宣传队’,依托市、县微信公众号平台、电商网络直播间等,直接有效回应电商相关诉求。”韩学艳介绍称。
浙江省江山市司法局今年试点开辟“你带‘货’我带‘法’”直播间,开展23场次云端普法宣传,通过“双向授课”机制,让企业和法律专家“互讲互学”,扫清电商主播带货环节的法律风险。
近日,深圳市普法办以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主题,在其原创的新媒体普法短视频栏目“普法好鹏友”中制作了一期相关普法视频,以时下流行的脱口秀形式对相关企业普及法律知识。
司法行政机关多措并举打好法律服务“组合拳”,引导电商直播行业从业者守法经营,护航新业态健康发展,受到各界广泛好评。
二、直播带货“带”出假货怎么办 公安机关严打涉网购侵权假冒行为
“3、2、1,上链接!”“双十一”购物节期间,网络直播带货热度不减。
作为数字经济增长新模式,直播带货在丰富消费者购物体验的同时,“真假混卖”、谎称“正品尾货”制假售假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公安机关紧盯消费者诉求集中的食品、药品、燃气具、电气设备、消防产品等关系群众健康安全的涉民生领域制假售假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执法。
《法治日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2023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昆仑2023”等专项行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共破获相关案件1700余起,集中打掉一批利用网购模式进行欺诈式售假的犯罪团伙,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消费环境。
“以网络直播为载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隐蔽性高、跨区域犯罪特点明显,犯罪主体范围广泛,电子证据易被删除销毁。”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民警王军说。
以网络直播售假犯罪为例,据王军观察,犯罪嫌疑人在第三方短视频平台开设直播账号在互联网上直播销售侵权产品,并通过线下邮寄有形产品的方式进行交付。
记者注意到,盗版教辅图书、假冒品牌服饰、假冒品牌运动鞋、假冒汽车配饰件、假冒品牌手表、假冒网红品牌螺蛳粉等均在公安打击范围内。
今年以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会同版权等部门深入推进“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连续侦破连云港“3·12”等一批盗版教辅图书重点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8名,打掉非法装订印刷窝点、储存仓库18处,现场查获盗版中小学教辅和法考、建筑、会计等资格考试教材560余万册,全链条打掉通过互联网销售盗版教辅图书的犯罪链条。
上海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6·14”销售假冒品牌服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打掉线上售假的电商平台并关停服务器,现场查扣大批假冒品牌服饰。
在王军看来,在短视频平台以直播带货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生产采购、平台上架、营销推广、销售和运输这几个环节。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只有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会受到处罚。
王军建议,为保障直播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安全的网络经济发展体系,须在法律体系、监督体系、主体责任、技术监测等方面,加强直播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监管与治理,维护行业稳定与利益均衡。
“在互联网直播犯罪防控体系内,应主动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优势,增强对网络经济健康的维护以及网络秩序的保障。”王军认为,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数据化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集合数据资源优势,与科技公司加强合作,推进技术监测平台建设,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提升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追溯及处置能力。
据了解,针对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跨区域、系列性大要案件,公安机关严守安全底线,坚持全维打击,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摧毁犯罪窝点,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同时,推动电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网上消费环境治理,有力遏制此类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昆仑2023”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各类侵权假冒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整治力度,不断健全完善打击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为保障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公安力量。
此外,公安机关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选择正规平台,按需理性消费,警惕促销套路,谨防消费陷阱,发现侵权假冒线索的,要保存好支付记录、电子订单等购物凭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划出法治红线让消费者“安心购”
近年来,直播行业异军突起,不仅给电商领域带来巨大变革,也深刻影响了传统消费模式。随着众多平台、商家、店铺等陆续涌进“新赛道”,直播带货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销售、营销方案。不久前,第15个“双十一”电商购物节落下帷幕。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11日0时,某电商平台已产生58个破亿元直播间。
然而,光鲜的数字背后,虚假宣传、商品伪劣、投诉维权难等问题却不容忽视。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发布的2023年“双十一”网络直播营销专项监测数据显示,每8场直播带货活动,就有1场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直播间营销合规等问题亟待引起各方关注。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与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各级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角度、全方位整治直播带货乱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为消费者在直播间内购物的合法权益“撑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直播间里“舌尖上的安全”,自2020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将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及监管漏洞作为重点监督领域,并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网络直播营销”专项监督活动,助推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直播间售假乱象,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掉一批利用网购模式进行欺诈式售假的犯罪团伙,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消费环境;在直播产业发达地区,江苏常熟、泰州等地司法局纷纷为主播和企业提供法治培训、律师服务、普法宣传等,强化高频涉法风险预防和法律服务。
可喜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全链条发力下,直播带货行业趋于规范化与标准化,线上消费环境呈现有序与多元。需要注意的是,当前,以“卖惨”剧本带货、刷单引流、真假混卖等乱象仍不时出现在大众视野中,这也对政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因直播带货行为涉及消费者、平台、主播、商家等多方主体,决定了政法机关既需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也需及时跟进新兴技术和产业趋势,重视风险防范、普法宣传的重要性。如以指引形式列出平台、主播、商家等主体的责任义务清单,方便上述主体及时进行自查;再如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对在个案中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给出权威法律方案,达到“治理一片”的效果;在“双十一”等电商购物重要时间节点,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组织律师等专业人士进驻直播间,提供前期指导、过程监督、售后维权等法律服务。
今时今日的直播带货早已不是简单的销售模式,而是整个电商市场的重要一环,直播乱象不仅会影响品牌和平台的商业信誉,更会对消费热情和市场活力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只有多方合力,清晰划出法治红线,才能送消费者一份“安心购”,实现直播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对网络直播中言论侵权按下“停止键” 办案法官谈人格权禁令如何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网络直播中,一些主播出于流量变现或增加粉丝黏性的需求,在直播过程中制造噱头,故意发布吸引眼球的言辞,导致因侵犯他人人格权等权益引发纠纷的情况不时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通过发布人格权禁令的方式,对网络直播中的言论侵权按下“停止键”。
直播间里的言论侵权案件数量呈怎样的趋势?人格权禁令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被侵权人?如何治理直播间里的言论侵权行为?《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办案法官。
张某某是一个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主播,2022年5月至今年4月,张某某在40余次直播中,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这些内容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李某某。同时,张某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审理的一起案件。她告诉记者,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后,张某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发布针对李某某的侵权言论,并公开李某某数位身份证号码。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网络暴力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与现实空间中的侵害行为明显不同。网络暴力的强度及其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往往与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规模直接相关。”王红霞说,基于此,阻断网络暴力信息的扩散和发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告适用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李某某名誉权的内容。”王红霞说,被告发布相关侵权信息的持续时间较长、信息受众群体规模较大,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结合张某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其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在一周内即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某某停止了相关行为。王红霞介绍说,目前,该案已审结,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结合审理过的直播间里的言论侵权案件,王红霞说,近年来,随着直播新业态的发展,一些人寄希望于通过网络发声的方式获得关注,试图获取流量然后变现,由此引发的不当言论侵权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较小或没有实质纠纷,有的甚至没有实质性接触,却出现了强烈的言语攻击行为。一些直播中带货主播为增加粉丝黏性,会在介绍商品的间隙‘口播’侵权内容;一些专门进行商品测评的主播在评测中使用推测性言论、不当评价,侵害公司商誉;部分消费、服务关系或合作关系引发纠纷后,当事一方转战到网上攻击对方的情况也有发生;甚至有主播利用在直播间的‘话语权’攻击粉丝或煽动粉丝攻击他人。”王红霞介绍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人格权禁令作出规定,人格权禁令的发出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并不多。同时,人格权禁令也是一种行为保全,需要满足相应的适用条件,其适用需要法官结合个案案情作出具体判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适用。”谈及人格权禁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王红霞介绍说。
提起民事诉讼是被侵权人常用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此类案件审理时也存在难点。王红霞说,网络上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涉及诽谤等侵权方式时,可能同时涉及另一个法律关系或其他事实基础,也夹杂着许多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使得法官在侵权案件中很难查明。与肢体暴力不同,网络上的言语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影响都不容易定性和评估。
“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很高。”谈及对直播间里言论侵权行为的治理,王红霞说,直播平台须提供更加便捷的权益保障途径,畅通投诉渠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继续扩大。同时,平台须对直播内容加强规范,对主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互联网负有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则应落实好包括实名制在内的管理规范,各方共同促进网络空间形成良好生态。
(《法治日报》2023-11-23,杜洋、张晨、刘洁、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