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年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举措及启示
2019-04-22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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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以全世界1%的人口、全球研究经费的3%, 发表了全球8%的科研论文, 在科技创新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也有许多业界和学界人士指出, 长期以来, 由于秉承自由主义、不干预创新的做法, 英国科学技术创新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不够。金融危机后, 英国政府对科技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并对自身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做了重新定位, 强调政府在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方面应该有所作为, 设定长远规划, 而不是一贯地放任自由。尤其是卡梅伦政府上台后, 提出将科学与技术创新作为英国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核心, 跨越科技创新与经济收益的障碍, 实现新技术产业化, 将英国打造成一个由创新驱动的、有竞争力、可持续增长的经济体。
一、近年来英国政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特色举措
(一) 资金方面:
重点集中于“4~6阶段”产业化扶持。按照英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 从大学研究到产品成熟共分为9个阶段, 其中第1~3为科学研究阶段, 主要是科研人员完成;第7~9阶段为产品成熟销售阶段, 主要由公司完成;介于两大阶段之间最为重要的第4~6阶段, 即为技术转化与产品工程化, 这一阶段需要政府或者投资公司引导来完成。近年来英国加大了第4~6阶段的投入和扶持, 其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弹射器计划, 另一个是知识转移计划。经过多年的持续投入, 英国取得了上述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回报。此外, 英国政府还积极引导创新资本的投入。一般来说, 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投资包括种子基金、天使资金、风险投资等几个环节。其中, 风险投资 (VC) 对科技园的创新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大学里也设有创业园, 鼓励在校老师与学生开展成果转化。
(二) 人才方面:
重视“第三种人” (third space professionals) 的培养。英国非常重视“第三种人”的培养。英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分注重培养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业人才, 将那些既有知识基础又有经济头脑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种人”, 有别于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培养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行家里手。这类人才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外, 还应具备经济、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并且应有高度的市场敏感性和成果市场化的洞察力。“第三种人”作为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纽带, 能帮助实现技术、市场的对接, 避免科研人员既要从事科研工作, 又要进行市场拓展, 造成人才浪费。
(三) 氛围方面:
倾向于多路径发展与多标准评价成功。英国具有良好、宽松的创新环境, 更倾向于多路径发展与多标准评价成功。一方面, 提高门槛保障科研人员, 在有限资源情况下, 限制进入科研机构的人数, 进入门槛后给予较高待遇。另一方面, 英国很多大学对科研人员的考核并不是每年都进行, 而是六年开展一次, 六年内只看最好的四篇文章。因此, 科研人员不会急于求成, 可以只做希望做的事情, 慢工出细活, 能够产出较好的科研成果。创新教育实质上贯彻于整个教育阶段。英国的高中毕业学生既可以选择技术学校进行学习, 又可以选择进入公司进行工作 (期间还有“学徒制”来帮助其提高技能) , 还可以进入大学进行学习, 且大多数的选拔不是通过一次考试来完成, 而是重视平时的学习成绩与表现。
(四) 转化方面:
注重“隐性知识”的产业转移。显性知识是指那些能够被编纂整理并能用语言和文字等大众工具传播的知识, 比如, 论文、专利等。而诸如思维模式、工作标准等更大范围的倾向性态度和不能编纂整理的思维和工作方法等隐性知识不能从书本中学习到, 更多的是在密切合作过程中进行隐性知识的转移。英国知识转移伙伴计划 (Knowledge Transfer Partnership, KTP) 通过支持企业和学术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 以掌握一定知识和技术的人才为媒介, 实现知识、技术和技能从伙伴研究机构向企业转移, 从而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其中一种常规的模式是一个大学生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 在大学教授指导下专门从事一项项目研究, 毕业生的工资20%由公司支付, 80%由政府支付,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36个月。通过这种方式, 可以将科研机构的隐性知识转移到企业,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转化能力的建议
(一) 用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科技成果转化。
从英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来看, 政府的保障是加快成果转化的重要基础。借鉴英国经验, 我们认为, 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 不仅在科技发展规划上引导成果转化, 更要不断健全完善和落实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 为成果转化保驾护航, 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顺利进行。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近年来, 我国更加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2015年修订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201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法〉若干规定》, 各省 (市) 、自治区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转化条例, 市 (县) 也出台了相关保障性制度, 有效破解了一批阻碍成果转化的困难和问题, 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成果转化体系。但也存在政策法规交叉、针对性系统性不强、落实不到位、缺乏操作性等情况 (如科研人员激励措施、科研资金管理、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 ,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果转化的实效性和积极性, 需要各级政府以及立法机关自上而下加强对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督查落实, 既注重宏观调控, 更要注重细节落实, 并查找漏洞和不足, 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让政府支持成果转化的氛围更加浓厚、措施更加有力、环境更加优良, 让成果转化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效。
健全评估考核体系。健全和优化政府对科研项目投入的事前评估、事中指导、事后考核机制, 从根本上消除科研成果“重量轻质”的现象, 改变科技创新“头重脚轻”的困境。事前应充分评估项目的市场需求、战略定位和创新性、可行性、发展性, 简化考查评估流程,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专家、协会、企业以及公众等多方综合的评估方式。事中应以指导帮助为主, 减少对项目运行的干扰,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并主动为科研项目运行排忧解难。事后要坚持分层分类考核,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特点, 确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更加注重实用性、经济性、社会性, 实施科学评价。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像“保护自己眼睛”一样保护知识产权。近年来, 尽管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力度在不断加强, 但日常实践中, 仍有许多科研人员和企业家在抱怨:创新产品刚上市, “山寨”产品就会迅速充斥市场, 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相关法律不健全, 导致维权很难。要扭转这一不良局面, 需要各地政府切实转变观念, 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需要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 提高办案效率, 增强威慑力。
(二) 用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引导企业科技创新。
英国每年都有大量来自各方的资金投入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 发挥着强大的支撑作用。我们认为, 要借鉴英国经验, 不仅要鼓励企业自投资金, 还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积极引导金融资本投入, 形成多方投入、合力创新的良好格局。
鼓励企业创新。巩固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虽然企业在创新阶段特别需要政府的扶持, 但完全希望通过财政增加投入来解决科技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 显然是不现实的。按国际惯例,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通常以企业为主。首先, 政府要支持和鼓励企业构建科学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者联合建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大师工作室以及国际技术合作基地、海外研发中心等平台,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其次, 政府要鼓励企业构建研发投入体系, 避免短期利益的诱惑, 应从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增加科研投入, 推动创新发展。
提高政府投入效益。既要不断加大政府投入, 更要发挥好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一是各级政府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专项基金) , 重点投资信息经济、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 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本的条件保证。二是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 加强对成果转化的投入支持, 特别是对处于种子期或起步期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更高比例的补贴。三是政府要加大对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力度, 有效减轻企业科研成本, 增强创新的积极性。
引导金融投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是一项“老大难”问题, 亟待破解。一方面, 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 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 增加扶持资金, 给予更多的利率优惠, 同时也要鼓励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进行直接融资。另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 这项工作英国做得非常好, 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高新区、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 引导国内外各方资本设立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 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三) 用强有力的服务体系促进成果转化产业化。
英国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可以让成果与应用能够快速有效对接, 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较高。我国的科研成果绝对量不少, 但转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究其原因, 主要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之间信息交流不够通畅, 技术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快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着力打破“信息孤岛”, 既要“纸上”科技开花, 更要结出果实。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各地政府要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为引领, 结合自身产业实际和科技发展水平, 积极创建区域性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中心) , 围绕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 汇聚企业界和科技界研发力量进行联合创新, 加大扶持力度, 创新管理和激励机制, 使大量有发展前景的科研成果和技术项目尽快落地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推进地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搭建多方协作平台。构建多方协作平台可实现技术与市场面对面、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共享, 是加快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 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协作平台或成立合作联盟, 强化中试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建设, 引导多方出资, 共同申报项目、共同开发研究、共同推广应用, 产生集聚效应。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自己的成果转化中心, 将“研究—实验—应用”融为一体, 起到促进成果转化“孵化器”作用。
发挥科技交易市场作用。聚焦国家战略和区域、行业需求, 加快建设各具特色、层次多元、上下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技术交易市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充分运用网络技术, 使技术市场建成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等一站式综合配套服务链, 并不断完善技术交易规则, 优化技术转移服务流程, 着力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加强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保障交易主体权益,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推进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人才市场的联动, 促进各要素的有效融合, 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和发展第三方机构。我国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良莠不齐, 规模普遍较小, 能力水平不高, 特别在专业风险评估、技术评价、技术定价等方面, 难以为企业作出合理判断。政府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鼓励和引导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成果鉴定评价等成果转化服务, 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有效方案。同时, 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 规范第三方机构发展, 培养大批懂专业、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创新型成果转化专业人才, 提升成果转化专业水平, 增强科学权威性, 助力产业发展。
(四) 用强有力的人才机制提供创新创业源泉。
科技创新的决定性因素在人, 尤其是富有创新创造激情、敢于承担风险的科研人才。英国非常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在人才培养、激励等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 创造了良好的创新环境, 培养一批顶级科学家和大批创新型人才, 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健全人才激励制度。首先, 要完善激励政策体系,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方案, 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落实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和利益最大化, 充分释放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其次, 要扭转不科学的评价导向, 坚决克服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顽瘴痼疾,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制定以质量为导向的评价办法, 切实为科研人员潜心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着眼高层次人才培养, 政府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要健全和完善支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 积极创造条件, 为科研人员提供学习进修、创新试验、国际交流的机会, 搭建成长平台和腾飞空间, 组建高水平的创新团队。深入实施“千人计划”“151人才计划”等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 以更加灵活的柔性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引进高层次人才, 建立国际通行、灵活高效的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等聘用模式, 支持其带技术、带成果、带团队进行创业发展。
深化人才交流制度。在英国, 企业与高校的科研人员流动较为频繁, 既有利于人才发展, 又激活了创新动力。我国政府应全面落实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人员离职创业或到企业研发的相关政策,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操作规程, 切实为科研人员解决后顾之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引进企业人才, 在编制管理、人员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同时, 政府要完善科技特派员、专家组团帮扶、定点对接等措施, 建立健全互动机制, 帮助解决企业难题,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政策瞭望》2019年第2期,应崇杰、姚磊、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