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师惩戒学生将有法可依?罚站、罚跑被指仍须细则
2019-09-27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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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听话,老师有权罚站、罚跑吗?《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拟通过立法在全国率先尝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消息一出即引发争议。
有人叫好,认为老师的教鞭从此可以“威慑”调皮的学生,便于教学管理;有人强烈反对,认为这是开了体罚的“口子”,教师惩戒权边界未明,如何保护学生身心权益免受侵害?
此前在7月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该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上述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若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但行为尚有未达到违纪处分的,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多名专家指出,惩戒、体罚与变相体罚三者的界定区分、教育惩戒权的实施范围、程度和形式等规范,都还比较模糊,有待相关法律法规完善。
“惩戒”并非“体罚”
“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官方有义务和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对于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呼吁,多次出现在各地议政视野中。
惩戒是一种制度形式,目的在于纠正失范行为、教育学生,是维持学校教学秩序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不少教育学者认为,惩戒有其合理性。
“教不严、师之惰”。老师管教学生,如何适度、有效,总是陷入两难。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告诉财新记者,一方面,对“熊孩子”,教师们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态度不负责;另一方面,又有学校存在过度惩戒的行为,缺乏监督,极个别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学校受罚经历终成学生自杀导火索的案例屡见不鲜。教师因“惩戒”或“课堂纠纪”而遭学生或家长杀害的恶性事件,媒体也时有曝光。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余雅风曾告诉财新记者,社会上对教育惩戒的认识有偏差,包括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惩戒其实是一个母概念,其方式包含方方面面,也包括身体接触方式的体罚,例如罚站。世界各国的做法不一,韩国、美国、英国等国的“惩戒”包含了“体罚”,但日本将两者分开,禁止“体罚”但可以“惩戒”。
中国明令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项法律中均有相应规定。此次广东省的条例草案明确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此将“罚站、罚跑”与之区分开来。
可是,上位法律的缺位,导致教师惩戒行为如何合理、合规,仍然边界模糊,中国法律并未系统地规定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的目的在于教育,从小建立起学生‘有错要承担责任’、‘有错即改’的规则意识,而不是惩罚。学生与教师之间应该是相互尊重的,不是让学生怕老师。”郑子殷表示,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律框架内,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但问题在于,教育惩戒权的尺度是否清晰和具有可操作性,“既要达到教育目的又不侵害学生权利”。
“罚站、罚跑”度在何处
各国教育惩戒的形式多样,如训诫、隔离、剥夺某种特权、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开除等。
学生的何种行为会被罚站、罚跑?《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列出了前提条件,包括有“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储朝晖研究员认为,这些行为的违规程度,首先需要根据详细情形界定,草案中并无体现。
郑子殷表示,以“罚站”为例,适度的“罚站”理论上不会造成学生伤害。但在什么情况下“罚”、在哪里“罚”需要有明确的指引,身心未成熟的学生在体验上会有差别。2016年安徽省两会期间,该省政协委员张彩琴也曾呼吁,赋予教师惩戒权并作合理界定。例如,若干扰课堂,让学生站多久算合理惩戒,超过多久是体罚?
郑子殷建议,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对教育惩戒的使用情形、措施、用语等方面,采取分类列举的方式予以规范。
2017年2月,山东省青岛市对外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惩戒”首度出现在中国地方政府的规章中。该办法要求,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此外,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亦有专家提出异议,认为惩罚是管教学生的“下策”。有一些心理学家担忧,惩罚性措施会拉大教师和学生的距离,不利于信任的建立。只惩罚不疏导,难以对症下药解决根源问题——学生为什么会有不良行为?
福建省三明二中总校校长刘若嘉,曾作为福建省政协委员向多家媒体表示,教师行使惩戒权应掌握罚前教育、罚后疏导,就错论错、就错而罚的原则。
另外,郑子殷表示,教师对学生在言语上评价和批评态度,同样值得关注。“语言的伤害,很多时候比身体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财新网2019-09-27,黄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