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省直机关志愿服务福建省图书馆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本基地”)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按照省直机关文明办的要求和省志愿者协会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积极配合福建省图书馆(以下简称“省图书馆”)实施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二、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基地的培训、调研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对本基地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在提供服务期间获得本基地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四)退出本基地。
第三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省图书馆志愿者服务守则,自觉维护省图书馆声誉和形象;
(二)及时、认真、负责地完成本基地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基地报告本人志愿服务情况;
(四)不得以本基地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内容:
(一) 读者引导、文献整理、文献借阅等活动。
(二)讲座、展览活动、撰写通讯;
(三)为残障读者服务;
(四)大型活动和会议的会务接待;
(五)文明督导;
(六)其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三、注册办法
第五条 本基地以组织共建、团队参与和个人报名等方式公开招募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四)能履行本基地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志愿者报名注册程序:
工作日咨询87569640;加QQ群180410157,在群公告栏中查看志愿服务预约流程。
第八条 本志愿服务基地随时接受志愿者报名。
四、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为加强对本基地的管理,省图书馆成立了省直机关志愿服务福建省图书馆实践基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组织和领导本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志愿者服务守则;
(四)不定期对志愿者(团体)进行资格评议;
(五)评定优秀志愿者并给予奖励。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基地日常运行的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志愿者(团体)报名;
(二)对志愿者(团体)进行面试;
(三)了解各部门的岗位需求并根据需求向社会定向招募志愿者;
(四)组织志愿者(团体)开展服务活动;
(五)建立并更新“志愿者(团体)信息档案”;
(六)建立并更新“志愿者(团体)服务档案”,记录服务效果;
(七)开展本基地宣传活动;
(八)提供志愿者服务所需的其他日常服务。
第十条 到基地参加志愿服务20小时(团体80小时)以上,志愿者(团体)将获得本志愿服务基地小组颁发的《志愿服务证》(《团体服务证》)。该证作为志愿者(团体)服务内容、时间及在本志愿服务基地所获荣誉等信息记录,定期汇总。该证由志愿者(团体)妥善保管,并作为进馆服务凭证。如发现恶意损坏或转借他人使用,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 志愿者(团体)服务期一般为一年,服务期满愿意继续提供服务并符合要求的,经小组批准服务期可顺延。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临时招募志愿者(团体)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完成临时性、突击性任务。临时招募的志愿者(团体)不需要经小组进行资格评议。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密切联系志愿者服务部门,督促部门加强对志愿者的岗位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
第十四条 小组每年对志愿者评定一次,根据《志愿服务证》记录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服务效果显著的,授予“福建省图书馆优秀志愿者”称号,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图书馆志愿者排班实施办法(暂行)》),对于在排定的时间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的,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的行为的,将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将取消该志愿者(团体)的服务资格。 第十七条志愿者(团体)申请退出志愿服务基地时,个人服务满100小时的,团体服务满400小时的,将颁发荣誉证书。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本志愿服务基地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由秘书处讨论、提议,由小组制定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