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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0-11-17 02:47     字号:
  

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社[2003]337号),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制定机构 

  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简称省图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的决议通过后,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省科协、省民政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缴纳:①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原则上按理事会届次4年一次性缴交,每届第一年度首季度收取。②单位会员交纳单位会费后,本单位所有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成为福建省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并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二)单位会员: 

  1.事业单位会员: 

  ①普通单位: 

  人员编制在15人以下的:100元/年 

  人员编制在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200元/年 

  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400元/年 

  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上的:500元/年 

  ②理事单位:500元/年 

  ③常务理事单位:800元/年 

  ④副理事长单位:1200元/年 

  ⑤理事长单位:1500元/年 

  2.企业单位会员:3000元/年。 

  (注: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即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所在单位,政府部门及特殊情况除外。事业单位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交纳,一届4年。) 

  (三)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三、会费收取办法 

  (一)个人会费 

  1.个人会费一般由各地学会(学组)代为收取,统一交省图学会。福建省图书馆个人会员会费直接交省图学会。 

  2.单位会员缴纳单位会费后,本单位所有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自愿申请成为福建省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并免缴个人会员会费。 

  3.个人会员连续2年不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单位会员会费 

  1.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直接向福建图书馆学会缴纳会费 

  2.各地学会(学组)有义务和责任提前告知其发展的省图学会普通事业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并将其发展的普通单位会员名单提交给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秘书处。 

  3.省图书馆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福建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会费用途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开展学术研讨、业务交流、工作研究、科普活动、成果评奖、编印学刊、学会简报和论文集等的支出。 

  五、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省图学会财务账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省图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3.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其他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福建省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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