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一带一路”的主要路径

2024-01-23 12:35:00    字号:

  法治“一带一路”是落实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必由之路,是深度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弥补当前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的重要方式。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23年第9-10期合刊刊发了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副主任周太东的署名文章《将法治建设作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就建设法治“一带一路”的主要路径进行分析阐述。
  一是加强与现有机制的衔接配合,以推动构建代表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成果的国际条约网络为目标。
  中国应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共同梳理现有双边、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以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核心,推动与共建国家和地区签订不同层级、不同水平的贸易投资协定。应对现有条约内容进行全面完善, 尽可能实现共建国家条约的全覆盖。同时注重不同条约间内容的协同性和逻辑性, 避免不同种类条约之间的不一致甚或矛盾之处。
  二是坚持制度创新与突破,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期盼,找到最大交汇点和最大公约数。
  在参与国际治理变革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各国法律制度,在各国千差万别、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体系中找到最大公约数,扩大合作面、引导各方形成共识,才能制定出符合各方利益的国际规则。
  三是高度重视国际广泛关注的突出议题。
  “一带一路”法治化应借鉴公认的国际环境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环境法规则,结合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共同谈判设计和制定有关环境的条款。“一带一路”法治化要确定基本劳动、拆迁补偿、公众参与、社区沟通等标准,但在制定具体标准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且应根据不同国情区别对待,不能强加于人。要借鉴、吸纳新一代贸易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相关内容,并根据“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不同情况确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要特别关注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法律问题。通过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构建协调的、透明的、可预见的营商环境。
  四是构建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已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起草并达成了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国际调解院将是一个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处理分歧,是对现有机构和争端解决方式的有益补充,也将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一个新平台。
  (中国发展出版社2024-01-18,杜悦英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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